深入解析∼對空鳴槍
2000-0130-G017
881113 持刀殺人 持刀拒捕 對空鳴槍一發 ?警vs.一嫌 逮捕歸案
881204 防搶勤務 劫車逃逸 對空鳴槍五發 ?警vs.四嫌 逮二犯二逃
881201 機場闖關 劫車逃逸 鳴槍一發射擊六發 單警vs.兩嫌 逮一犯一逃
881223 巡邏勤務 駕車逃逸 對空鳴槍兩發 三警vs.四嫌 逮二毒犯一逃
881227 (另詳)
890105 漁船走私 駛船逃逸 對空鳴槍六發 ?警vs.一嫌 停船受檢落網
890107 奪槍殺警 援警鳴槍一發 後射擊兩發 ?警vs.一嫌 嫌犯中兩槍
890116 酒客群架 勸阻時襲警 對空鳴槍一發 雙警vs.六嫌 道歉告誡飭回
890117 查緝偽鈔 駕車逃逸 對空鳴槍兩發 ?警vs.一嫌 逮捕歸案
890127 緝毒 毒販逃逸 對空鳴槍兩發 三警vs.兩嫌 毒販跪地求饒
臺灣員警開槍事件中,對空鳴槍示警有其許多綜合考量因素:
法律程序
如擊中嫌犯後引起爭議,此過程為可視為已經過嚴重警告.
個人因素
不當槍擊致傷,員警將面臨行政懲處與民事賠償.
(雖有國家賠償法,但並不表示可完全適用所以案件.)
道德觀念
不願輕案嫌犯,因逮捕問題而發生傷亡程度.
執法目的
即使是匪徒亦有些基本人權,若罪不至死或危險程度輕微,
員警開槍是為完成逮捕目的或止殺,並非以殺戮為目的.
公眾輿論
誤擊或過當防衛將會遭公眾輿論偏差式批評.
槍法問題
希僅以對空鳴槍示警方式,掌控主控權(主怕槍法偏差涉及無辜).
現場環境
室外或室內人潮聚集處(顧慮直接射擊目標之流彈問題)
匪徒人數眾多,警力不足,有以群體聲勢挑戰公權力(嚇阻危害程度)
匪徒分路逃竄,需嚇阻其逃逸(嚇阻逃逸)
匪徒持刀械拒捕,尚未欺身攻擊,但口頭勸降無效時(嚇阻危害程度)
中距離內,匪徒有取械抗捕之意圖(嚇阻危害程度)
匪徒駕車逃逸狀況中,無法對準目標射擊時(距離與環境)
在需動用警槍狀況中,員警有顧及開槍後對雙方影響
有時會以對空鳴槍方式示警,來嚇阻匪徒使案件危害程度不致升高
但如果危急迫切或不及警告時
許多案件中顯示員警還是會斷然開槍,直接射擊匪徒.
事實上拔槍拉槍機上膛後
如時間狀況許可下,員警都會先以口頭警告方式勸阻匪徒
如一在以言語告誡無效
再依狀況選擇鳴槍警告(加強強制聲勢與意念)
或直接開槍射擊
員警射擊匪徒必須有一最重要關鍵
個人或民眾財產生命遭到脅迫,非以開槍方式才能制止.
且開槍射擊匪徒,還要視匪徒持械種類與犯罪類別
如果匪徒已經先持槍射擊員警,此刻員警已達正當防衛合法性,
其直接射殺匪徒較不具爭議.
但如果匪徒赤手攻擊員警,亦需視其攻擊員警傷害程度與加害性.
(如為推倒員警脫逃或持一般物件丟擲,很難以直接射擊方式阻遏)
且射擊之部位,還視狀況有不同
如果匪徒持不明物體(只知非槍械)轉身逃逸,
員警很難已直接射擊最顯著區域(即背部)阻止
因若斷然開槍,經查為一具行動電話,
從其背後開槍致死,將會有防衛過當責任.
若“意圖”犯案之可疑匪徒,持短刀轉身逃逸,若嚇阻無效,
員警若射其腿部,其可議性不大,若為朝背後開槍致死,將又是一爭議
若為重大殺人現行犯且已確認為匪徒,即使開槍致死,則又是值得商榷,
因中彈入處為背後,又需經解釋與說明,為何必須從背後開槍打死匪徒.
可靠線報或已知匪徒為高危險之持槍匪徒
在進行圍捕或攻堅
一般已經免去了對空鳴槍程序,
但有時不免在狀況初期會有持槍指向的口頭警告,只要狀況許可
臺灣員警一般對於拔槍上膛之後的用槍時機與程度
事前都有正確的概念與判斷
但緊急狀況下,就視個人機運與臨場反應與判斷
不過如果要採取對空鳴槍示警
員警在室內狀況中,應會先看射向子彈可能彈著處之材質與情形
不過較不易掌握
不同射入角度與受彈材質都會有不同情形產生∼崁入或彈跳
在必須開槍制止情況下,兩權相害取其輕
沒把握射中恐誤擊他人、罪不致死、
大多會選擇對空鳴槍來加強執行公權力之意念
(當然看準天花板情況再開槍是不可免)
臺灣實施槍械管制,雖然走私黑槍也不在少數
一般輕級罪犯,如無黑道關係,很難取得槍械
但美國民眾可合法擁有槍械,
一般輕初級犯罪者其取得槍械,較槍械管制國家來的容易
美國執法者是不敢輕忽這種潛在的執勤危險
一般攔檢可疑人車後,除查驗身份後,
有時還需查是車上否有合法攜帶槍械,狀似良民者亦有可能違法攜槍
員警執法是否會視其身份做再深入盤查,答案是∼會
評擊員警執法不公,而冠以種族歧視之名,則有時有失公允
因員警還是會依其經驗法則,
判別此人是否屬於犯罪高危險群,施以不同程度之盤查
臺灣執勤現況至今尚不至時刻有面對槍口威脅之可能,
故開槍多會以鳴槍示警做為阻喝
而臺灣員警執勤真正中最大的生命威脅是∼車輛衝撞
對於對空鳴槍在臺灣執法成效性
個人真是無法以可見的效益,反提出希望不要對空鳴槍建議
不過必須提醒教導員警
對空鳴槍後之射向空中後落地之彈頭致傷力
對此必須要有正確認知與注意
(射角亦會造成不同掉落傷害度)
對空鳴槍彈頭落地致傷力,個人從未輕忽
最近一次探討是在去年底於全球防衛留言版
M16A1 在Tue Dec 28 23:35:07 1999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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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行至此,讓人想起以前巴勒斯坦游擊隊,在節慶時會拿起AK47,非常帥性的對空射擊,這些射向空中的子彈還是抵不過地心引力而掉落,這代表數秒內某地某人的頭要遭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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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6A1 在Fri Dec 31 08:27:52 1999的留言
對空射擊的子彈,因失去動能而抗拒不了地心引力而掉落
以步槍子彈為例,因子彈流線構型與內部鉛體重量/銅身重量等因素
經過初、中階段翻滾修正
((影響因素∼重力/構型/射出角度(弧度)/掉落高度))
掉落末端過程,如無風力等因素影響,大多為彈尖朝上方式掉落
除了重量加速度掉落力量外,其中還必須考量最重要的高度因素
頭部皮膚較為脆弱,其中以頭頂為最(雖有頭髮保護)
雖此時彈頭已經失去精度和子彈平射的穿透力
但其由高處落下的致傷力還是存在(大多為擊傷程度)
前留言所述致傷事例,是約略15年前左右看過一外電報導
肇事子彈就是由巴游人士所為
美國對於煙火爆竹的施放有其法規嚴格管制
並加上槍械管制管制條例
重大節慶,民眾以實彈對空鳴槍湊熱鬧情形幾乎難見
不過在太平洋另端的菲律賓,耶誕節或新年
倒是有聽聞有民眾以煙火爆竹爆炸聲做為掩護
以實彈對空射擊
對空鳴槍示警 & 直接射擊警告
2000-0131-G018
現行路檢盤查,若可疑人車不受指揮停車
(未有衝撞員警情形)
警方追逐初期的鳴警笛要求停車
已經再次具備警告程序
這時也會回報隊部
線上警網亦會接獲通報進行圍捕
此時還不達開槍地步(可能為一般違規避檢)
但如果追逐過程中,可疑車輛有衝撞他人或警方
開槍阻卻是必然手段
如果在路檢盤查初期已經有衝撞行為
圍捕開槍時間會更快
案1則為一種有線報的緝毒行動
不同於一般違規攔阻,開槍顧慮較少
這部車有衝撞行為
本案為緝捕行動∼毒品交易
據經驗,毒品交易過程中,匪徒攜槍比例不少
去年12月一樁查毒行動,也追逐過一輛女性駕駛的可疑車輛
開槍攔查後(已有衝撞行為),發現帶有一把半自動手槍
確實於案1與案2舉例中,是未提到對空鳴槍示警的細節
但可確認是當案情已達一定危害程度時
員警會直接射擊疑車(分追逐射擊與定點攔截射擊兩種)
在這射擊過程中又有些技巧
有時不會先射擊駕駛座(如只有單人)
因狀況不明,會先射擊其他地方∼如後座車門車窗等
加深強制意念
有駕駛經驗都知道
駕車時人車一體的融合感覺,車體如果有輕微碰撞駕駛都能查覺
彈頭打入車體時,駕駛不可能不知曉,如果再繼續逃逸有中槍的可能
警車追逐過程中,加大馬力引擎與刺耳的警笛聲中
對空鳴槍已無意義,因背景聲過大,也降低了鳴槍“聲嚇”作用
故這也可能是報導未提到對空射擊的原因
但從案件報導影片中,疑車中彈位置中有後座車門與玻璃(左右邊皆有)
(彈擊孔是直入非為有角度由後方射入)
這類是屬於射擊警告(不同於對空鳴槍)
對空鳴槍的宣告意念為∼
你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法律
警方已經做好射擊準備,如果再繼續會採取射擊你的可能
或許您的爭議在於有些情況中,疑犯身份不明和犯行不清
這時對空鳴槍對疑匪是∼你最好乖乖接受盤查和停止行為
如果是犯行嚴重或匪徒身份能確認
此時對空鳴槍對匪徒是∼已經做好射擊準備,不要迫我直接對你開槍
前言提到
>如一在以言語告誡無效
>再依狀況選擇鳴槍警告(加強強制聲勢與意念)
>或直接開槍射擊<──危急下是直接開槍射擊匪徒
>可靠線報或已知匪徒為高危險之持槍匪徒
>在進行圍捕或攻堅
>一般已經免去了對空鳴槍程序,
>但有時不免在狀況初期會有持槍指向的口頭警告,只要狀況許可
鳴槍警告<──狀況許可下,加強強制聲勢與意念
直接開槍射擊<──危急情況下
民主國家的警察都會很重視執法的程序合法性
制服代表這名人士現在的身份與角色
意即已經在執行法律中
但如是便衣勤務
開始進行公權力時,立即身份表明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程序
如果疑犯再有對制服警察或已經表示身份的便衣警察
作出超越法律的行為,已經是有挑戰公權力的意圖
>在需動用警槍狀況中,員警有顧及開槍後對雙方影響
>有時會以對空鳴槍方式示警,來嚇阻匪徒使案件危害程度不致升高
對空鳴槍程序,對於雙方而言是留些空間
不要再提升傷害程度
因公務打死匪徒的員警
有時還要靠同事與家人支持安慰來渡過那段心理調適期
畢竟人非草木,不是冷血無感覺
如果以臺灣民用槍械管制來解釋臺灣治安良好
那將失去意義
都會地區員警的巡邏勤務中(即使是夏天機車巡)
防彈衣是穿著於身上
犯罪者持黑槍的比例有逐漸提升現象
各式9mm半自動手槍
連美國都難見各式衝鋒槍與全自動手槍(Glock 18)查獲不在少數
同意您對於對空鳴槍的適切與必要性質疑
不過以臺灣的執勤複雜性
對空鳴槍的示警方式,現階段在一些情況中還是免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