狙擊槍的抉擇 ∼ 半自動或手動式槍機
半自動或手動槍機的選擇,個人比較傾向半自動狙擊槍.
至於半自動狙擊槍拋殼問題,可以用集殼袋設計,或於拋殼方位設一阻礙物來減緩拋殼距離(利用背包或現地植物).
警勤任務中∼警方狙擊手
因都會街道與建築形態/狙擊環境與條件(非如軍方戰爭時期,深入敵境狙殺任務,所以有寬裕的選擇伏擊地點),故狙擊目標一般都在300公尺內為主.
但警方狙擊的限制,比軍隊戰爭形態更嚴苛,”必殺”不是唯一目的,這也是警方要採取價昂的狙擊槍的原因之一(不過PSG-1也未免太貴了);如狙擊距離控制在300公尺內,也更能精確瞄準∼匪徒非致命特定部位.
超過300公尺,以狙擊槍對付匪徒目標,個人傾向保留態度,畢竟警勤任務中動用到狙擊手,現場必是有挾持或對峙情況,迫使警方無法立即進行攻堅.
在此情況下,狙擊目標區週遭必有圍捕員警待命守候,但超過300公尺以上距離,狙擊手對於狙擊週遭目標區動態,可能無法立即掌握(距離將會影響觀測臨場感),雖然旁測有觀測手和現場無線電輔助掌握和提示,但必竟還是差了些時間和感覺.
如狀況突然轉變,必須斷然行動或採取狙擊射殺,在現場混亂情況下,現場人物必為動態活動,有可能會有誤擊情況產生.
(無線電通訊尚需注意非常態性突然干擾,以及建物地形阻礙問題,造成收發斷訊問題)
勸降與談判,盡量不輕易射殺傷匪徒,是警方處理挾持或對峙的首要考量,除非情況生變,不過這種行事準則,也讓警方狙擊手,又受到另一種無形限制.
警方狙擊手另一個射擊考量要素是∼擊中目標子彈穿透問題.
半自動狙擊槍/手動槍機狙擊槍∼都適合警勤任務,但還是傾向半自動狙擊槍選擇,不過國內狙擊單位受限於資訊與學習管道的缺乏,對於子彈選擇卻不經心,因而造成對狙擊槍的損傷.
戰爭形態下∼軍方狙擊手
戰爭形態下常有超過300公尺以上遠距狙擊的需求,軍事狙擊其顧慮誤擊限制較小,遠距狙擊也可以提升狙擊手的安全.
如採過近距離進行狙殺,一顆狙擊子彈將換來百顆小口徑子彈的反制,甚至火箭筒攻擊.
在遠距狙擊和戰爭形態下,如果以手動槍機之狙擊槍進行狙擊:
對付的目標不只一名時(主要目標和次要目標)
第一發射擊失誤
或必須先射擊次要目標來排除障礙
雖有副狙擊手一同瞄準(負有支援與觀測任務),但有時也會只剩一名狙擊手出任務.
此時手動槍機狙擊槍射擊出第一槍後
狙擊手
∼略為起身抬槍
∼拉槍機退殼
∼推槍機進彈
∼重新尋標瞄準
狙擊手進行這四項步驟時,有可能因此失去再瞄準補射的機會.當然這四個步驟可以用訓練來熟練加速,但比起半自動狙擊槍還是差了一截.
美軍作法雖以M40A1(手動槍機狙擊槍)和M24(半自動狙擊槍)來搭配互補,不過一般國家軍隊狙擊小組,可能沒有這種可選擇槍械的分級條件.
狙擊手不論狙殺成功與否,都有可能會立即轉變成被獵殺對象,雖狙擊任務為兩人一組方式搭配,每名狙擊手都配有自衛手槍,如果遭遇到敵群以突擊步槍進行圍捕獵殺,手動槍機狙擊槍的低彈倉容量與手動射速,將成為劣勢.
半自動狙擊槍∼集殼袋,重要嗎?
狙擊手收集彈殼不是為報繳用
因一顆狙殺遺留戰地的彈殼,就能顯示透露出許多訊息
狙擊手使用槍械種類與彈種
可顯示出狙擊手與目標距離
->狙擊能力
->狙擊戰術
彈殼發現地可顯示或推論
->狙擊手人數
->伏擊等候時間
->以時間推論逃逸距離
->以地點推論逃逸方向
->擬定圍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