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

「萬物分陰陽,陰陽結合而生萬物。」這是一般大眾的觀念。

前些年,導演王安以同性戀的生活適應為題,拍攝了一部獲獎無數的「喜宴」,引起許多對於同性戀議題的討論;今年年末(民85),同性戀作家許佑生在台北舉行了一場別開生面的「同志婚禮」,引起了許多支持與反對者的爭論;同時間,地球彼端的美國國會,卻以壓倒性的票數,通過「捍衛婚姻法案」,造成同志運動的反挫;而在國、高中同性的校園之中,輔導室常常會接到這樣的問題:我和某同學很要好,幾乎天天膩在一起,我們會不會是同性戀?我喜歡上班上的某同學,我是不是就是同性戀,那該怎麼辦?

另外,在世紀黑死病—AIDS的陰影下,「同性戀」的議題似乎更顯得引人注目!似乎只要提到AIDS,就立刻會讓人想到「同性戀」。究竟二者有沒有關係?是不是同性戀就一定會比較會感染AIDS?

究竟什麼是同性戀?同性戀到底是怎麼發生的?它算不算是「病」呢?它會不會「傳染」?孩子們會不會受到報章雜誌對於同性戀報導的影響,而變成同性戀者?在這一連串的疑問底下,我們所看到的正是現今社會對於同性戀的一種態度:一方面覺得好奇、想多瞭解,而不斷地將這個議題翻出;另一方面卻認為傷風敗俗、欲除之而後快,而極力地將它掩埋在可接觸的範圍之外。

在本章裡,我們想探討的是:什麼是同性戀?在我們發展過程中,它是怎麼樣形成的?以及它對社會、家庭的影響。希望能在這樣一個比較多方面的介紹下,讓我們對於「同性戀」有一個較完整而客觀的認識。

 

第一節 同性戀的定義

 

一、同性戀的定義

 

什麼是「同性戀」?

要給同性戀下一個嚴格的定義,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因為同性戀的定義會隨著不同學者,不同理論、不同文化背景,而有不同的說法存在。當然,我們可以很簡單的將同性戀定義為:只要選擇與自己相同性別的性伴侶,就稱為同性戀;但卻可能會面臨到「性伴侶」的定義問題:是只要有性興奮狀態就可以了呢?還是需要在性行為過程中達到性高潮才算?又,如果性行為是非自主意志所造成的,我們是否仍然必須將它歸之為「同性戀」?由此可見,要對「同性戀」做出一個清楚且嚴謹的定義,是件多麼困難的事了!

最早在1948年,著名的Dr. Alfred Kinsey(金賽博士)就曾將同性戀定義為:「一個超過十八歲,曾與和自己相同性別的伴侶有多次肉體接觸,並因此達到高潮者,稱之為同性戀。」當時,Kinsey曾發展出一套量表,將一個人的性取向,依照其與同性間性行為的頻率為基準,從絕對的同性戀到絕對的異性戀劃分為七個等級:

 

0:完全異性戀,無任何同性戀成份

1:大部份為異性戀,只有偶然同性戀

2:大部份為異性戀,多於偶然同性戀

3:異性戀與同性戀程度相等

4:大部份為同性戀,多於偶然異性戀

5:大部份為同性戀,只是偶然異性戀

6:完全同性戀

 

這七個等級,大致上可分為三種狀況:絕對的同性戀、絕對的異性戀、以及處於兩極端之中的中間狀態。從這種分法裡,我們可以發現金賽博士認為,除了少數的「絕對的異性戀者」之外,絕大多數的人們則或多或少都有同性戀的傾向。而根據Kinsey當年發表的「性學報告書(Sexual Behavior in Human Male)」,男性絕對同性戀者的比率約佔所有男性的10﹪,女性絕對同性戀者則佔2∼6﹪左右。

但是,單以Kinsey的「性行為」觀點來做定義,是有所缺陷的。例如:某些人利用同性間的性行為來牟利,但在心理上卻仍認同本身的性別,如果按照Kinsey的定義,將之劃入同性戀的範疇,便會忽略了這些人的心理狀態;另外,某些人因為社會文化傳統的壓力,抑止對於同性的性渴望與性行為,依照Kinsey的同性戀定義,便代表他不是同性戀,這又過於簡化心理歷程。

諸如此類,不是Kinsey定義所能解釋的範疇還有很多,彭懷真教授就曾劃分出四種符合Kinsey所定義的「同性戀」,但在心理認同上卻明顯地有別於一般同性戀者,他稱之為「假同性戀(在心理上仍舊喜歡異性)」的類型(同性戀,自殺,精神病,民72):

 

(1)情境性的同性戀(situational homosexuality)

因為身處於某種特殊環境底下,而使得個人性取向受到扭曲;在該情境消失後,便會轉變成原來的異性戀取向。例如:軍隊、監獄、遠洋工作場所等等。

(2)偶發性的同性戀(facultative homosexuality)

在發展過程中,因為某些因素的影響,而使個人出現短暫性的同性戀行為;但隨著發展階段的完成,該同性戀行為便會隨之結束。例如:青少年間的同儕壓力作用。

(3)反抗傳統的同性戀(antiestablishment homosexuality)

為了向傳統觀念挑戰,而容許自己嘗試與傳統婚姻倫理相違背的同性性行為。這種類型「同性戀」的發生,與「傳統倫理」所認定的兩性關係有很大的關連。

(4)金錢交易的同性戀(prostitute homosexuality)

便是一般俗稱的「兔子」;利用同性性行為來賺取金錢。

凡此種種,都顯示僅以行為作為區辨的定義規則,是無法完整地將同性戀描繪出來的,甚至可能會出現誤解的情形。

因此,法國心理學家Corraze、美國精神病理學家Isay均認為,必須將當事人的心理成熟程度、本身性別認同考慮進去,才能涵蓋較完整的同性戀定義。因此,在他們的定義裡,「性行為」便不是區辨同性戀的唯一依準,而只是其中的一項標準罷了。真正的同性戀者除了在生理方面外,在心理、情緒上也都會渴望同性的慰藉,並期望與同性建立親密的關係與行為,但對於異性,則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興趣。(同性戀。民81)

相對於國外學者的定義,國內心理學家、精神科醫師對於同性戀又是如何定義呢?

三總精神科主任陸汝斌醫師認為,同性戀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是身心成熟以後的成年人(我國以25歲為基準);2.性幻想的對象限定於同性。換言之,在25歲以上,以同性為性幻想對象的人,便稱之為同性戀者(人間雜誌,民75年)。而文榮光醫師則根據生理心理反應將同性戀定義為:看到某些同性,會感到興奮,並對同性身體及性器官有濃烈興趣,而對異性卻無相同的反應,甚至厭惡、逃避者,稱之為「同性戀」。另外,彭懷真教授認為可從三點來定義同性戀者:

(1)真的同性戀者具有一種不可仰制的心理狀態,想要與同性有親密的行為,包括親吻、愛撫及至性交,但他不一定如此做。

(2)他情感的對象和情慾的對象只限於同伴,對異性沒興趣甚至厭惡。

(3)他渴望同性的書信、談話,甚至為之神魂顛倒,對異性則漠不關心。(同性戀,自殺,精神病,民72)

雖然「同性戀」定義可以因為各個學者所依據的理論不同,而有許多不同的定義方式。但是,從以上的敘述,我們似乎可以將它簡單的定義為:「同性戀」是指只追求同性間情感與性慾的人。

 

二、同性戀是否為偏差行為?

 

同性戀是否屬於偏差行為?是否是一種病態?

對於這個問題持肯定意見的一方,最常使用的理由是由「繁衍後代」的角度來看。許多人認為,性關係的發生應該根基於「傳宗接代」的使命,而同性戀的性行為則無法達成此一使命,因此是不正常的現象。所以,同性之間所存在的應該只有友誼關係,而不應該涉及還有性關係的戀人關係。另外,也有些人認為,同性戀是否是偏差行為,不應該以它是否犯罪、危害社會或無法達成某種社會目的來做判斷,而應該以它的發展過程來推論是否正常。而持這種看法的人士,多半認為同性戀的產生,是因為不正常的環境所造成;因為有這些不正常環境的因素,故而造成了同性戀的結果,因此,同性戀當然是不正常的。

相對於上述對於同性戀採排斥看法的人士,也有對於同性戀採取較為中性、容忍的態度者,例如:文榮光醫師就認為,同性戀是否正常,主要是看當事人對於自己性別取向與行為的感受而定。也就是說,如果同性戀者對於「同性戀」的事實,不會產生任何心理、生理或情緒上的困擾,並且仍能良好的適應社會生活的話,那麼就不應該認為他是不正常的;亦即這群人,只不過是性愛對象的選擇不同罷了,與異性戀者並無其他的差異存在。相反的,如果「同性戀」對於當事人造成生活、心理或精神上的困擾、衝突,並且極度渴望能改變他本身這種現象時,我們才將之視為「病患」,利用各種方式加以協助,如:行為療法、精神分析等等,使當事人順利解決它的衝突與焦慮。

當然,也有許多人認為同性戀雖然不應該被鼓勵,但卻也不應該被社會大眾所歧視。雖然性行為具有前述傳宗接代、維繫族群的重要使命,但是卻並非性行為的唯一目的。性行為還包括了愛與感情的分享、關係密切的功能;而同性間的性行為,除了無法生育之外,在其他的功能上,都與異性戀無所差異。既然,我們對於夫妻節育或選擇不願生育子女,能夠予以尊重,那麼對於同性戀為什麼要特別的歧視?這是另一種對於同性戀是否為偏差行為的看法。

而從精神醫學的角度來看,在1974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所訂定的精神醫學診斷手冊第三版(DSM-Ⅲ)發表之前,在精神醫學判斷上,的確仍將「同性戀」視為「性倒錯」的性異常精神患者。但自從1974年公佈之後,包括其後的修正版(1988)、第四版(1994),都已經將「同性戀」自「性倒錯」欄中刪除,亦即不再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的一種。因此,就精神醫學上而言,同性戀已不再是偏差行為或疾病了!

 

 

第二節 同性戀的肇因

 

對於同性戀的起因,有人認為是因為同性戀者的生理結構,可能腦部受創、基因不全或荷爾蒙分泌與常人不同所致;也有人認為是因為同性戀者身處在某種不尋常的生活環境中,造成對於性取向的偏差;又或是如同某些精神疾病者一般,是因為早期創傷、性別認同偏差所導致的疾病…。凡此種種,不管是臆測,或是有所根據的推論,都是現在一般對於同性戀起因的爭議所在。

對於這些種種的爭論,支持同性戀者的人,多半可以提出許多不支持同性戀與異性戀有所差異的研究來,但相同的,反對的一方,也有許多的證據。以下的探討,將從生理、心理兩方面著手。

 

一、生理觀點

 

當我們提到精神疾病時,最常聯想到的就是對方在生理(腦部、神經等等)上受到損傷,導致行為與常人不同。同樣的,「同性戀是否是不正常的」,最讓人直接聯想到的證據就是這些生理上的證據。如果,可以發現生理上的差異,不僅可以說「同性戀是不正常的」,更可以經由該生理的特性給予治療,讓同性戀者得以與「正常人」一樣的生活。因此,從本世紀初開始,學者就透過許多的方式,試圖證明或找出同性戀與「正常人」差異的地方。早期對於同性戀的科學研究先驅Hirschfeld(1903),甚至以型態學的觀點來進行同性戀的生理因素研究,以人類骨盆的寬度、兩肩的距離等等來判斷是否為同性戀,並以之做為生物遺傳的證據。當然,時至今日,科技發展的結果使得我們得以更精準地探究更微小、更深層的生理因素,以探究同性戀的起因。底下便分成三個部份來看。

 

1.腦部結構異常

在生理研究中,最主要的在於腦部結構的探索。如果,我們可以從腦部結構的研究裡,發現同性戀與異性戀間的差異的確存在的話,便可以做出強而有力的論證,認為「同性戀是異常的」。

有些人認為同性戀是胎兒在母體內時,在大腦視丘分化上出現了錯誤,而無法與其性別相符合,因此造成生理上是某一種性別,思想行為卻像另一種性別。最近,生物學家做了一項研究,似乎支持這種說法:他們將雄性荷爾蒙注射到懷孕的天竺鼠內,若注射時間正確,則雌幼鼠出生後,雖然外型是雌鼠,但卻具有雄鼠的性本能,且會拒絕雄鼠的求愛,而想「騎」到其他雌鼠身上。這是因為荷爾蒙影響幼鼠腦部裡的下視丘分化,而影響了性別行為。從這裡,便有人推論到人類身上,認為婦女若在懷孕時生病或吃藥,而影響了胎兒的下視丘分化不全,則極有可能長大後成為同性戀。

另外,近年的研究多半都是以生理解剖學的方式,利用人類或動物的遺體進行差異的比較。Harrison, Everall, and Catalan(1994)由齧齒類動物—老鼠(同性戀不只存在於人類,動物界也有許多同性戀的性行為;因此,研究欲以此解剖的結果推論至人類)所做的解剖研究裡,發現同性戀的老鼠,大腦結構與一般老鼠的確存在至少三個以上的差異:anterior hypothalamus, 視交叉(SCN), 下視丘神經核(anterior commissue)。另外,Swaab, Gooren, and Hofman(1995)也發現人類生理發展上的證據,顯示男女同性戀者在下視丘神經核和視交叉與異性戀的發展速度有所不同,可能是影響同性戀成因的因素之一。而Cole更在1995年便經由人體解剖的方式,提出「腦部生理狀況會影響同性戀」的說法。

從上述研究裡,似乎發現腦生理因素會影響同性戀;但是,也有許多的研究證據顯示「腦生理因素對於同性戀並無顯著的影響」。例如在Alexander and Sufka(1993)的研究裡,將受試者分為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男異性戀者與女異性戀者四組進行不同任務的工作表現研究,結果發現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在左右半腦、不同腦區對於各項任務、刺激的電波反應均無顯著的不同,顯示同性戀者在面對不同情境或不同任務時,其腦部生理反應與異性戀者的表現並無顯著差異存在。因此,腦部生理狀況會影響同性戀的說法,並沒有得到一致的支持。

 

2.內分泌失調

在這個議題上,主要探討的是有關同性戀者在荷爾蒙分泌上是否異常。可以分為幾個方向來看:

 

(1)染色體異常所導致的性荷爾蒙分泌異常

是否因為染色體異常所導致的性荷爾蒙分泌差異會造成同性戀的傾向?例如:在異常的染色體組合情形裡,XXY染色體的組型會影響到男性荷爾蒙的分泌量減少,此時同性戀的傾向比較起其他正常的基因組型,是否有較高的情形?針對這個情形,在Heller and Maddock(1974)的研究發現,從醫院病理資料裡,所抽取出符合條件的樣本中,只有不到0.3﹪的人是同性戀。從這項研究裡我們可以發現,因為生理上遺傳基因異常所導致腺體分泌荷爾蒙量的病理性減少,與同性戀形成間並無有效的相關。

 

(2)成熟個體荷爾蒙比例異常

在成熟男性的體內荷爾蒙種類主要有:男性荷爾蒙、性腺激素以及女性荷爾蒙。1971年,聖路易市的一個研究機構測量比較一般人與同性戀者血中荷爾蒙的含量,結果發現有3/4的男同性戀者血中男性荷爾蒙含量高於常人,其餘1/4的男同性戀者則僅有微量的男性荷爾蒙;另外,在Kolodny(1982)的研究裡進一步指出,男性荷爾蒙中的睪酮素含量的多寡是導致同性戀行為出現與否的依歸;也就是說,當睪酮素的比例偏低時,極有可能會出現Kinsey分類中第五、六級的同性戀。(同性戀,民81)

不過,這項結果在其後的研究裡並未受到支持;主要原因有二:

一、個體睪酮素的含量會隨著循環系統,在不同的組織活動部位,出現不同的含量變化;

二、睪酮素的多寡會依照個體的行為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含量,例如:經常吸食大麻者,其睪酮素會因大麻影響而降低分泌量。

因而,研究中睪酮素比例偏低的情形不足以支持研究者的推論;

因此,性荷爾蒙真的影響我們的性行為取向?以人類來說,受到性荷爾蒙的影響並不如動物來得大,動物只有在發情時期(性荷爾蒙大量分泌時)才有性行為,但人類則幾乎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性行為。因此,荷爾蒙對人類性行為影響似乎不如上述的大。

 

3.基因因素

大約一世紀前,有些學者開始以為同性戀是有遺傳性的,正如眼睛、膚色一樣,是由基因所決定。從早期Dr. Kallmano(1952)以同卵及異卵雙生子研究開始,基因的因素一直是研究同性戀起因的一個方向。Kallmano的研究發現:所有的同卵雙生子,如果有一個是同性戀者,另一個必然也就是同性戀者;但異卵雙生子若有一個為同性戀者,另一個也為同性戀者的機會只有1/8。此發現似乎證明了同性戀是具有基因遺傳性的。

但是,心理學家和社會學家並不贊成這種解釋。他們認為相同的環境與生活經驗,可能才是上述研究結果最好的解釋。同卵雙生子因為環境相同、刺激相似,因此對於某些反應也相同,故而造成人生經驗的相似。異卵雙生子則常具有不同的特質,甚至不同性別,因此人生經驗也就不如同卵雙生子般的相似。除非將同卵雙生子分開養育,長大後仍然各自成為一樣的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方可證明同性戀為基因遺傳所造成的。而近年Haynes(1995)以同卵、異卵雙生的雙胞胎來進行的遺傳因子研究,發現同性戀者的染色體或基因特性均與一般人無異,也支持基因的因素對於同性戀而言是無關的。

但是,最近Dean Hamery(1995)研究裡,針對114位男同性戀者作家族背景調查,結果發現只有在母系的親族有較多的同性戀家族成員而父系家族方面則沒有顯著相關,因此他認為同性戀的生理機制遺傳可能是性聯遺傳。而隨後的研究中,他繼續比對40對皆為同性戀者兄弟的基因,結果發現在x染色體上,40對兄弟中有33對彼此是完全相同的;進一步比對x染色體上的各區域,結果發現在Xq28處這四十對兄弟幾乎完全相似。因此推論男同性戀的遺傳機制可能與x染色體有關,且為性聯遺傳。

另外,在許多針對同性戀家庭所做的研究裡,也有很大的部份是在探討基因引發同性戀行為的因素。從早期的Sanders(1934)的研究開始,學者透過家庭的調查,試圖找出同性戀家族所共有的影響因子,嚐試分析出其中影響同性戀的基因因素。(同性戀,民81)

綜合以上的研究發現,同性戀的成因是否針為基因影響,各有支持與否定的研究證據。目前,該項因素僅能視之為「可能的原因」。

 

二、心理觀點

 

對於人類的各種行為表現,學者們都認為不應該只是從純粹生理的角度來看,而應該加上心理因素的考量,才可能較為接近真實。因此,對於同性戀的起因,在心理觀點方面,我們將從最早Freud的心理分析學派說起,談到社會學習理論,一窺各個心理學派對於「同性戀」如何來進行解釋。

 

1.心理分析

根據Freud的理論,「同性戀」是因為所謂的「某種性發育遲滯狀態」所引發的。他認為一般的同性戀者,因為未能超越性心理發展過程中的最後階段,而將本能的原慾(libido)由個人「以自己為愛戀對象」轉換成「與自己身體類似的他人為愛戀對象」之故。

個人性心理發展過程中,在性器期都可能會出現「戀親情結(Oedipus Complex)」。在面對這項情結時,人們往往有兩種的解決方式:一是正向(positive)的方式;二是負向(negative)的解決方式。所謂「正向的」方式,也就是一般人所採用的方式,藉由認同同性別父母的方式,來度過這個時期,而發展出「異性戀」的行為。而「負向的」方式,是藉由認同異性父母的方式來解決戀親情結,而可能發展成「同性戀」。至於,為什麼會出現這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Freud認為,這可能是因為家庭結構、親子關係或生活經驗對個人發展的持續影響,在性器期面對戀親情結時,造成解決衝突方式的差異。

亦即,以「家庭、親子」關係來看的話,如果家庭出現一些缺陷,例如:父母離異,父親過於柔順、母親過於強勢等等,往往會造成子女在性心理發展過程中,出現性別認同的問題,而在性器期採取「負向的」解決方式。在許多研究裡,的確發現「家庭」與「同性戀」間,存在有極大的關連性;也就是說,破碎家庭的同性戀比例較一般家庭為高。社會學家Beiber and Jones(1962)均認為,破碎家庭中多半沒有父親,因此男孩子缺乏對父親的認同,故而對母親會比較依賴;甚至,有時母親會在潛意識裡將兒子視為先生的替代品,如此更容易產生同性戀。

從心理分析對於同性戀的概念,可以推論一些同性戀者的特性,例如:同性戀者應該會表現出一種特別的自戀心理,而且男同性戀者對於母親應該都有一種強烈的認同,並會排斥無能的父親。但是,這種概念從70年代以後便不斷地受到許多學者、研究的質疑,甚至Kline於1972年便已下了一個結論:我們必須承認,根本沒有足夠的客觀證據可以支持Freud的同性戀理論。(同性戀,民81)

 

2.社會學習

許多人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經由學習而來的。Grey(1992)就曾表示:近年來,對於同性戀的起因,已逐漸拋棄心理分析學派的看法,取而代之的是以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來做解釋。

什麼是「性別認同」?

Stoller(1985)曾下如此的定義:性別認同是個人對於本身是陽性(masculinity)還是陰性(feminity)的看法;這種看法是有別於生理上的男性(male)或女性(female)的事實。(Grey,1992)

我們對於本身性別的認同大約在2歲左右便已開始顯現出來。而在青春期初期,同性之間的關係非常親密,無所不談,有許多悄悄話不方便與異性訴說,因此便有許多較為接近的同性朋友,稱為「友伴期(buddy stage)」。因為此時在感情上十分的親密,自然地在身體上的接觸也相當的多,但是,絕大多數的人最後都會自然的將這種關係轉向異性戀上去,因為這是社會所認可的;但是,若與異性的關係不滿意的話,又可能會轉回同性戀上。在許多研究中,的確發現許多同性戀者都曾有過與異性相戀,甚至有異性性行為的經驗,但是卻因為覺得與異性相處的經驗並不如與同性的經驗來得好,例如:男同性戀者認為女性是愚笨的、無知的、自私的;女同性戀者則認為男性粗魯、只顧自己的性慾發洩等等,因而轉向為同性戀。

除此之外,還有些其他證據也支持學習與環境的影響,可能是造成同性戀的主要原因:

例如:社會對於同性戀許可的程度會影響該社會出現同性戀的多寡比例;在越是允許同性戀的社會裡成長的孩子,長大後較易成為同性戀者;或是,監獄裡,一半的人有同性戀的行為,這是未進監獄前的4倍;而同樣的,寄宿學校、軍中,也有較多的同性戀。當然,對於這一點,有人認為只是同性性行為因為環境因素而增加,並不是真正的同性戀增加。

 

3.社會生物學

Ruse於1989年以社會生物理論(sociobiological theory)來解釋同性戀行為。主要焦點在於「基因配合社會環境對於同性戀行為的影響」上。在這個領域裡面,對於同性戀的起因,主要有三個假設:

 

(1)異型基因結合子最適生存法則(Balanced superior heterozygote fitness):

就與基因有關的疾病而言,有時候隱性的變異基因組合,往往是種族生存的關鍵。舉個例子來說,顯性鐮刀型血友病的發生是因為成對基因都有缺陷而造成紅血球中缺少細胞核之故,使得每年約有5﹪的幼兒喪命於此種疾病底下。但是,隱性基因的鐮刀型血友病(一對基因中只有一條基因有這種缺陷),卻是瘧疾的剋星;也就是說,在瘧疾的傷害下,若基因對中擁有一條基因屬於這種缺陷異型結合子者(heterozygotes),將比基因對都正常的同型結合子(homozygotes)更容易生存下來。所以,為了種族的延續,族群基因庫中具有這種缺陷基因是不可或缺的。

根據這種看法,在人類的基因裡頭,都存在有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基因組合;所有的人都以這兩種基因組合配對為其性取向。其中,同性戀的基因機率較異性戀為低,因為引起同性戀者的基因是隱性的,所以基因對必須都是「同性-同性」才會作用,造成同性戀的行為。而之所以要保留同性戀基因的緣故,就是為了確保人類能在各種環境中生存下來。因為,就生存機率而言,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基因配對為「同性-異性」的異型結合子其生存機會將大於「異性-異性」、或「同性-同性」的同型結合子(從上述鐮刀型血友病的例子可以得知)。而基因中既然存有這種組合,「同性-同性」的同型結合子所塑造成的同性戀也就必然會存在於人類社會之中。

 

(2)親屬篩選(kin selection):

在社會生物理論裡,認為生物對於血緣相近的親屬,會有利他行為(altrusim),藉此協助基因相近的族群繁衍。這種維持族群繁衍、擴增的情形,便稱之為「親屬篩選」。這種解釋用於人類社會時,需要將利他行為的對象擴增。凡是對於族群繁衍有利的行為、基因,人們都會予以保留。

以蜂后-工蜂為例。對蜂后而言,演化所賦予的任務是將基因藉由生殖傳遞給後代;工蜂在演化上的任務則是維持族群生存所需。因此對族群生存而言,「不需分心生殖並照顧子代」的工蜂極為重要。於是,演化過程中,雖然工蜂無法繁衍後代,但其基因特徵仍會藉由蜂后傳遞給下一代。

在人類社會中,同性戀者則因為較異性戀者具有更高的同理心(empathy)與利他行為(Salais, Fisher, 1995),對於整個人類族群的繁衍有其重要性。就同性戀的基因而言,它所具備的利他行為可能使這種基因能得以保存下來。因此,雖然同性戀者並無法繁衍下一代,基因仍會由其他途徑存留在種族的基因庫(gene pool)之中,並隨時表現在族群之中。

 

(3)父母操控(parental manipulation)

Ruse所提出的這項假設與前述「親屬篩選」差異不大。前述假設裡,認為基因存留的著眼點在於「是否對族群生存有利」;而「父母操控」則認為基因存留的標準在於「是否能對血親族群生存有利」。

對父母而言,是否所有子代都需要擁有繁衍能力並不重要,能否繁衍出優良的子代以利血親族群生存才重要。若能繁衍出具有協助親屬生存的同性戀子代,則能藉助同性戀子代對親屬的利他行為,增加族群內較優良子代的生存機會。對整個血親族群而言,更能增加其競爭性,也就更能在演化的過程中保持優勢。

 

 

第三節 同性戀迷思

 

一般人對於同性戀的瞭解並不十分的充裕,因此,對於「同性戀」便會出現許多先入為主的刻板印象,或是以訛傳訛的誤解,我們都將之稱為「同性戀迷思」。底下,我們將介紹幾個常出現的同性戀迷思。

 

1.同性戀=AIDS

「世紀黑死病」—愛滋病(AIDS)全名為「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這種疾病透過愛滋病毒(HIV)侵入人體內部,破壞人體內的淋巴細胞,而造成免疫系統的癱瘓,進而導致各種與免疫系統有關的疾病,併發為無法治療的致命重疾。

從70年代第一個愛滋病案例出現之後,愛滋病如野火蔓延般的從非洲迅速擴散到世界各地;估計到21世紀初,將有超過中世紀黑死病總數的人罹患愛滋病。面對這個如洪水猛獸般的世紀疾病,在80年代,透過著名的媒體(如:紐約時報,1988)所進行的調查,發現愛滋病患者當中有35﹪為同性戀者,讓世人將這兩者劃上了等號,自此「同性戀=AIDS」的刻板印象,深深地刻在每個人的心底。(當王子遇見王子:認識當代同性戀文化,民84)

但是,如果從愛滋病的感染、發病過程來看,我們會發現將同性戀與愛滋病劃上等號的觀念並不正確。

愛滋病的感染是經由人體體液(包括血液),將HIV病毒由帶原者傳染到非帶原者身上,經過一段潛伏期(空窗期)之後,感染症狀才正式出現。此時,免疫系統將受到破壞,人體對於外界的病毒、細菌將喪失基本的抵抗能力;因此,這時感染其他疾病時,人體將無法自行治癒並阻止疾病的擴散,最後將因多重的併發症逝去。

在感染的過程裡,體液的交換是罹患愛滋病的唯一途徑。因此,共同使用注射針頭的感染、性交過程產生傷口的血液傳遞,或懷孕母親與子女的直接血液交換情形等等,都有可能感染愛滋病。而在各種的性行為當中,「肛交」是其中的一種方式。但是肛門不同於陰道之處在於,它並沒有如陰道般的潤滑、殺菌的功能,因此,「肛交」往往會造成肛門周遭皮膚的破裂。此時,如果當事人沒有使用保險套,那麼便很容易的將HIV病毒,經由破裂的傷口,由帶原一方傳染給另一方。

因此,「同性戀≠AIDS」!一方面,如果透過安全的性行為(如:全程使用保險套),任何人都可以避免愛滋病的感染;相反的,若是不安全的性行為,則不論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間都有可能感染愛滋病。愛滋病的發生並不在於對象是否為同性戀,而在於是否出現不安全的體液交換情形。另一方面,性行為只是HIV病毒傳染的一個管道而已,靜脈注射、輸血、親子間血液交換,都可能感染AIDS。所以,同性戀當然不等同於愛滋病。

 

2.同性戀家庭=同性戀小孩

在Fraser, Fish, and MacKenzie(1995)的研究裡,發現對於同性戀恐懼程度(homophobia)越高的大學生,對於將幼兒交由同性戀家庭撫養的決定,越不支持;反之,越不具有恐同性戀症的大學生,支持度則顯著的越高。從這項研究可以十分清楚的發現,一般人對於同性戀的恐懼會延伸到其撫養子女的行為身上。這個研究顯示,由於我們對於同性戀有著許多的誤解與擔憂,所以有時候往往會有錯誤的印象,以為同性戀的家庭會撫養出同性戀的小孩,或者認為不正常的父母才會生育出同性戀的子女;但是,事實上是如此嗎?我們來看看底下的探討。

在1995年,Tasker and Golombok的研究裡,他們針對女同性戀家庭所撫養長大的成人進行研究;探討這群人的心理狀況以及社會適應,是否與異性戀家庭所撫養長大的成人有所差異;結果顯示:不管是由哪一種家庭所撫養長大的孩子,在心理、社會上的表現並無顯著的差異存在;也就是說,同性戀家庭所撫養的小孩,在長大之後,並未出現必然的適應不良或成為另一位同性戀的情形。因此,「同性戀家庭撫養出同性戀小孩」的說法,並沒有得到支持。

另外,Anderson(1994)以及Baumrind(1995)從發展的觀點來比較同性戀家庭所撫養長大的小孩,與一般異性戀家庭所撫養的小孩,發現他們在性別認同上不但沒有出現差異;反而,在男同性戀家庭中長大的小孩,會較異性戀家庭的小孩更具備有同理心與利他心理。

根據這些研究結果,我們可以發現,同性戀者所組成的家庭裡,所養育的幼兒,在成長的過程之中,並不會產生大眾所懷疑的那麼多的問題;其實他們的發展情形與一般異性戀家庭小孩沒有兩樣,甚至更富有同情心。

 

3.同性戀是自己選擇的,因此可以加以糾正

很多人認為行為是學習而來的,是可以自由選擇的,而他們也相信「同性戀」的行為是個人自行選擇的,因此也可以被治療、被糾正。

這種行為可選擇的觀念,僅止於「行為」,但是「性傾向」是否是可以自由選擇的,卻是相當值得爭議的問題。因此,認為同性戀是可以選擇並糾正的觀念,是對同性戀不瞭解所產生的迷思。這種情形就如同要求異性戀者將性傾向由異性身上改變到同性身上一樣的困難。在Markus所著的「Is it a choice?」書中,提及許多對於同性戀的疑問,其中在對於「同性戀可選擇否」的問題裡,Markus明白地表示它是無法隨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作選擇的,因此也就沒有所謂的「糾正」問題。

 

4.同性戀的表現都很異性化

提到「同性戀」,一般人常常想起的影像是,過於女性化的男同性戀者或過於男性化的女同性戀者,亦即人們似乎認為同性戀者都含有異性化的行為舉止,或者是有異性化的行為舉止者,就是同性戀者。但是,這種想法其實是基於「異性戀」的觀點;因此認為男性與男性相戀的情形下,必定有一方具有女性化特質,才能吸引另一個男性。反之,對女同性戀者的想法亦是如此。儘管Kinsey的研究結論認為,同性戀者與一般人行為上並無差異存在,社會大眾仍多堅持這種行為異性化的看法。事實上,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之間在行為上、興趣上都沒有什麼差別,可能喜歡打籃球、可能上健身房、可能喜歡逛街…。

我們可以從許多現身(come out)或被揭露的同性戀者來看,同性戀的族群遍佈於運動界、藝術界、軍隊、文壇、商業圈…。世界健美先生、美國職棒球員、西點軍校畢業軍官…等等的同性戀者都完全不符合我們一般所想像的同性戀形象。異性戀者的男女,有部份可能表現較為異性化;同樣的,同性戀者也有,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同性戀的表現都很異性化,或所有有異性化舉止的人都是同性戀。

 

5.同性戀是因為與異性交往失敗所造成的

為什麼會有同性戀?在上一節成因裡,我們已經探討了很多,但是一般人往往聯想到的是:一定是因為和異性相處時,相處不融洽或受到挫折,使得對於異性產生失望、不滿或不信任的情緒,而導致性偏好轉向同性尋求慰藉。

在1982年,印第安那大學進行的有關性偏好(Sexual preference)長期調查裡,發現同性戀者對於異性並無生氣、仇恨、不滿或挫折等負面的情緒與經驗,只是認為同性較異性更有吸引力而已。因此,同性戀者並不像一般迷思所相信的,就一定對異性感覺有挫折、敵意,同性戀也決不是由於與異性相處失敗所致。(當王子遇見王子:認識當代同性戀文化,民84)

 

6.同性戀者是孤獨一生的

一般人常會認為同性戀間的情感僅止於性關係,因此無法與異性戀一樣,維持長久的情感關係。所以,認為同性戀者的下場必然是孤獨度過一生。但是,實證研究的發現卻恰與一般人的想法相反。

同性戀者對於伴侶的找尋,通常需要花費較異性戀者為長的時間,才可能找尋到適合自己的對象,因此會更加以珍惜。同樣的,在伴侶離去之時,同性戀者的反應也與異性戀者沒有差別,仍然會感到痛苦,或是急於尋找另一個新伴侶。另外,在Mattison and McWhiter(1995)所做的長期調查裡,也發現同性戀者的關係中,雖然也有離異,但也有許多伴侶長時間的相處在一起;而其相處過程與異性戀間的相處情形並沒有差別,也會有爭吵,也會有相互妥協,面對問題並解決問題等等。

 

7.同性戀者是無能的

對同性戀的另一種迷思是,人們常常質疑同性戀者的能力是否較一般人為差,是否具有能力足以擔當某些職務。也因為這種的迷思,使得許多的行業、工作在面對同性戀的應徵者時,往往先入為主的認為他們不適任,而拒絕提供相同的機會予以同性戀者。

其實,同性戀者在各種不同領域中,都有許多非常有成就的例子。著名的藝術家米開朗基羅、1984年美國奧運田徑金牌運動員霍斯(Bruce Hayes)、1983年的世界先生鮑柏(Bob Paris)、著名艾美獎歌手艾爾頓•強(Elton John)、甚至創立「大都會公眾教會」的天主教神父派利(Tony Perry)等等,都是其中著名的例子。一方面顯示著各行各業都存在著同性戀者,另一方面,也顯示同性戀者其實與異性戀者一樣,可以是非常傑出,對社會非常有貢獻的。因此,同性戀的能力與其性偏好取向是沒有關係的。(同志族譜之四海一家,民85)

 

第四節同性戀與社會

 

一、輔導與治療

 

在異性戀的社會中生活,同性戀者通常會處於較低的社會地位、遭受到較多的屈辱或是在生活上有較多的不便與不安,這些都是同性戀者的壓力來源,也是同性戀者壓力遠較異性戀者來得高的原因(Meyer,1995)。而這些潛藏的社會壓力源,往往使同性戀者出現精神疾病或暴力傾向。那麼同性戀者或其家庭,面對自己或子女是同性戀,而造成個人或家庭壓力與負向情緒的事實,又該如何處理呢?

 

1.心理分析

早期心理分析學派的根據是由Freud對同性戀的看法,強調治療目的在於消除同性戀,或至少以助長、加強對異性戀的情緒、表現為目標。如同Freud所說的:「…但就某些情況來說,我們能把已枯萎的異性戀傾向的根苗再度催化起來。…」因此,早期的心理治療認為將同性戀患者在發展過程中,因固著現象而導致的異常性傾向行為加以導正,是件可行且必行的事。

由於在當時,同性戀被當作是一種疾病,精神醫師便嘗試要「治療」它,他們對男同性戀者施以去勢、電擊等的方式處理,並運用子宮切除術和注射雌激素來治療女同性戀者,冀望這種的「治療」方式能將同性戀者的性傾向轉變成為異性戀。

隨著「同性戀」自精神醫學診斷手冊(DSM)除名之後,目前的心理治療所處理的對象多半是屬於「自厭性同性戀者」。所謂的自厭性同性戀者,指的是同性戀者對於本身無法被異性吸引一事抱怨不停,並對自己對於同性的性需求,產生強烈的罪惡感,久之,造成當事者內心難以解決的衝突者。較輕微的自厭性同性戀者,常因社會文化觀念與家庭、學校壓力,而感到自卑與罪惡感,造成當事者行為適應上出現困難;若這種情形無法獲致改善,將可能造成當事者以自殺等激烈方式來逃避困境。

目前對於這種自厭性個案的處理方式,則多半依據傳統的精神分析方式,以自由聯想(free association)、傾訴(talking out)等方式來協助當事者呈現出其內心衝突,希望經由內在衝突的解決,使當事人能接納本身的性傾向,避免此內在衝突持續影響當事者。

 

2.行為治療

與心理治療相同的,在早期七0年代時,行為治療也是以轉變同性戀者性傾向為治療目的。通常會使用嫌惡治療法(aversive therapy)來處理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其治療過程是:在呈現同性圖片時,針對當事人產生出來的興奮及性衝動反應,予以電擊或中斷的處理,迫使當事者「嫌惡」對同性刺激產生興奮等反應;在同時,也將異性圖片交錯出現於同性圖片中,但異性圖片出現時就不會有電擊的產生。因此,當事者逐漸會對同性產生嫌惡,但不會對異性產生反感,而達到「治療」的目的。

但因為這種行為療法效果並不完全,往往只造成當事者性慾對象的轉移,對於心理層面的認同卻無法相對的出現轉變,形成只有表面上的治療成功。目前,行為治療法已不再視「矯正」同性戀行為為唯一的目標。因此,多半在治療者與當事人討論治療目標時,將目標置於「適應性取向」、「調節社會壓力」等方向;甚至當當事人希望脫離同性戀的行為時,治療者還需明白當事人的動機是否來自於逃避社會壓力,還是真的厭惡同性戀,才能決定是否同意當事人的意見。

 

3.家族治療

當家庭中出現同性戀者時,因為一般人對於同性戀的恐懼(homophobia),導致家庭中出現許多負向的情緒或事件,而造成同性戀者另一個壓力。因此,同性戀的輔導工作需要對整個家庭進行治療。當然在這種家族治療中,便要針對這些的情緒加以處理。Mattison and McWhirter(1995)就認為同性戀家庭的輔導工作必須從三方面同時進行,才能有效處理:

1.打破對同性戀的刻板印象

2.處理家庭反同性戀的態度

3.協助家庭走出負面的情境

此時,治療者的角色是極為重要的。他必須能夠提供家庭成員對於同性戀者的相處指導,並且給予其他相似家庭經驗的分享,而且必須具備正向面對同性戀者的態度。藉由這類型的處理模式,Mattison and McWhirter指出將可以有效的降低家庭中homophobia的情緒,並成為同性戀者支持的來源。

另外,在1995年,Serovich, Skeen, Walters, and Robinson的研究裡,利用共變數分析的方式,試圖建立一套可以代表同性戀家庭支持度的模式出來;研究發現,一旦家庭成員知道同性戀的存在時,「對同性戀的態度」(attitude toward homosexuality)會影響其支持程度,而「知道家中成員是同性戀的時間」對於支持程度卻並沒有達到顯著水準;也就是說,家庭成員對於同性戀的態度好壞,直接影響他們是不是支持對方,而這種支持與否並不是隨著時間就會逐漸轉變的。

因此,在進行家庭方面的治療時,綜合上面所說的,「改變家人對於同性戀的態度」這一項就成了首要之務,因為若家人的homophobia能夠在治療過程中降低的話,他們對於同性戀家人就會給予較多的支持,以避免同性戀成員在受到異性戀社會的排擠後,仍得不到家庭的支持,而出現偏差行為。

 

二、同性戀人權

 

同性戀從遠古時代便已出現,早期的希臘神話裡,對於同性戀的描寫十分的豐富,甚至古希臘人認為只有同性之間的情愛,才是真正純潔的戀情。但是,從中世紀開始卻將之視為一種「罪行」,16至18世紀之間並予以懲罰;而到了19世紀起,更將「同性戀」視之為一種精神疾病,被人以精神錯亂、類似妄想狂、精神分裂來討論,並將以之隔離。直到近年,才逐漸予以平等對待。

雖然從以上的討論中,發現許許多多對於同性戀的成因、迷思等,都無法顯示同性戀這個族群與一般異性戀有所差異,但不論在社會觀念下,甚或在代表正義的法律底下,同性戀者仍未能真正的獲得平等對待。

以美國為例,雖然1995年夏威夷州政府曾為同性伴侶舉辦過婚禮儀式,並欲承認該項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緊接著而來的「捍衛婚姻法案」中,卻將「婚姻對象」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並允許各州州政府可以否認他州有效的同性婚姻。因而造成同性伴侶間,在社會福利、收養子女、權利爭取或遺產繼承上,無法享有與異性婚姻一般的保障,而形同對同性戀的歧視法案。

在工作權上,在五0年代麥卡錫主義(McCathyism)盛行時所制訂的法案裡,允許各級政府得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將所有可能負有「顛覆陰謀」的同性戀者解職,以排除政府中可能的危害份子(10450行政命令,1952)。影響所及,造成社會團體得以更形排擠同性戀者,至今仍無法消除,而有所謂的「反歧視法」出現。

另外,又有所謂的「反常」性交法規,其中雖然將「反常性行為」定義為「非陽具與陰道交合之一切性行為」;但在許多的州法裡,仍將該法規的對象侷限於同性間的性行為,而予以30天到終身監禁等不同的刑期懲處。即使到今天,美國仍然有許多的州法未曾放棄該項侵犯人權的反常性交法例。

而在英國,六0年代以前,「同性戀」屬於刑事案件。直到1967年,稍較平等的「性罪行法例草案」才得以取代以往的法例,而將同性戀非罪行化。但是,時至八0年代,歐洲人權協會仍將同性戀的處境視為「極待努力」。其中,不論是婚姻權、子女監護撫養權、就職權等等,同性戀者即使身處現今開放的社會當中,仍然無法獲得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的保障。(「衣櫃」性史—香港及英美同志運動,民84)

與英美相較之下,我國的同志運動起步較晚。而在法律上,根據民法的規定,同性戀者無法與異性戀者享有同樣的「婚姻權」,而同性婚姻不被承認,也使得許多衍生的福利,例如:保險、遺產贈與、所得稅減免、社會福利等等,都無法享有一般夫妻所能擁有的福利。

 

三、結論

 

在以前,多數的人們是右利的,習慣使用右手,只有少數人比較不一樣,是左撇子。因此,曾經對於「左撇子」這樣一個特殊且不常見的族群,出現隔離排斥以及強迫治療矯正的情形,這是因為人們對於未知事物的茫然恐懼所導致。時至今日,隨著生理等原因的發現,民智的提昇,左撇子不再是次等人類,也不再需要任何矯正與排擠。同樣的,人們對於「同性戀」的誤解,也正是造成目前同性戀者處境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同性戀是不是會造成愛滋病氾濫?同性戀是不是會傳染給我?同性戀是不是變態?同性戀是不是沒有感受過異性的美好?…諸如此類的迷思與誤解,往往將人們再度推回那個排斥與恐懼左撇子的時代裡。

從生理、心理等等的角度來看,有許多的證據顯示同性戀的起因、發展是無異於異性戀者的;而針對許多的迷思,也有研究發現並不如人們所想像的那般。因此,對於「同性戀」,即使觀念、思想一時間無法轉變為全然接納,但至少,我們可以更寬闊的心胸來看待彼此,而不要侷限於本身的價值觀,或受到錯誤迷思的影響,變成了另外一個迫害少數族群的幫兇。

 

 

【附錄】—同志運動大事記(同性戀邦聯,民83;黑色蕾絲,民84)

 

1933年

全世界最早同性戀組織——「Swiss Friendship Bond」由Mammina於瑞士成立。

1961年

依利諾州成了美國第一個對兩個成年男子之間自願的同性戀性性行為除罪化的地方政府。

1967年

英國廢除因同性戀而判刑的法條。

1969年

6月28日,紐約的「Stonewall Inn」同性戀休閒場所,因警察臨檢驅離顧客,引起抗爭。一般同志視此次石牆抗爭事件(Stonewall Rebellion)為同性戀運動的開始。

1974年

4月9日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正式把同性戀從精神醫學診斷手冊(DSM)中刪除。

1975年

美國心理學協會於1月24日結論同性戀者並不因其性傾向而損害其判斷、穩定性、可信賴或一般社會、職業性能力。

1984年

加州柏克萊通過家庭伴侶法(Domestic Partners Law),同性戀者可申請一份誓詞,而得到如同已婚者享有之權力,此為美國各州立法之首例。

1986年

紐約市通過保障同性戀者權益之法案。

1988年

(1)瑞典通過立法,賦予同性戀伴侶權利,此為世界之首例。

(2)美國聯邦上訴法庭,裁定美國軍方限制同性戀是違法的。

1989年

(1)5月26日,丹麥國會通過「同性戀可合法結婚」的法案,成為世界第一個允許同性戀伴侶進行婚姻登記的國家。

(2)麻塞諸瑟州成為全美第一個公佈禁止歧視同性戀法規的地方政府。

1990年

(1)臺灣第一個女同性戀團體「我們之間」成立。

(2)美國改革的猶太教派接受男同性戀者可擔任猶太教牧師。

(3)舊金山市開放同性戀者婚姻登記,且可選擇保密。

(4)十月份,丹麥通過「同性戀法」,並以之成為同性戀可結婚並享有一般婚姻相等權利的法源依據。

1991年

首對國內女同性戀伴侶在雙方家長祝福下,設宴以公開儀式結婚。

 

 

1992年

(1)陽明醫院精神科醫師周勵志,首度組織一個同性戀者的成長團體。

(2)在美國有108位同性戀代表,參與民主黨的代表大會,與會人數超過三十四個州的代表。

(3)香港政府判決准許女同性戀者同居。

1993年

(1)挪威繼丹麥之後,成為全世界第二個承認同性戀婚姻的國家。

(2)臺灣大學成立同志社團,引起校園內及社會上之矚目。

(3)東吳校長章孝慈針對同性戀,探討國內相關法律條文,撰寫成為台灣第一篇同性戀議題的論文。

(4)12月28日同性戀團體針對立法院待審的「反歧視法」草案未將「保障同性戀權益」列入,於立法院召開「促進同性戀人權公聽會」。臺灣同性戀人權問題首度進入立法院討論。

1994年

(1)佛教團體「觀音線」籌組一個女同性戀者成長團體。

(2)國內網路各大bbs站相繼成立motss(同性之愛)版,並完成連線轉信。

(3)國內各大學,相繼成立同性戀社團,彼此交流頻繁。

(4)6月,瑞典國會以171:141票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的法案,成為繼丹麥,挪威之後,第三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規定中除認養、人工受孕、教堂婚禮外,允許同性戀伴侶可相互繼承財產、互冠姓氏、居住及賦稅等優惠。

1995年

(1)歐洲共同體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協定。

1996年

(1)十二月份,男同性戀作家許佑生於台北市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

 

參考資料

 

中文部份:

1.Jacques Corraze著,陳浩譯(民81年)。同性戀。台北市:遠流出版社。

2.June M. Reinisch著,王瑞琪,莊雅旭,莊宏毅,張鳳琴譯(民81)。新金賽性學報告。張老師出版社。

3.台大男同性戀研究社(民83)。同性戀邦聯。號角出版社。

4.汪成華(民84)。黑色蕾絲。號角出版社。

5.周華山、趙文宗(民84)。「衣櫃」性史—香港及英美同志運動。香港同志研究社。

6.陸汝斌(民75)。斷袖的青春。人間雜誌,第7期,第20-40頁

7.許佑生(民85)。同志族譜之四海一家。開心陽光出版社。

8.許佑生(民84)。當王子遇見王子:認識當代同性戀文化。皇冠出版社。

9.彭懷真(民72)。同性戀,自殺,精神病。橄欖基金會出版。

 

英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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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lexander, J. E. and Sufka, K. J.(1993). Cerebral leteralization in homosexual mal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physiology, Vol. 15(3): 269-274.

3.Baumrind D.(1995). Commentary on sexual orientation: Research and social policy implications.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Vol. 31(1): 130-136.

4.Cole, S. O.(1995). The biological basis of homosexuality: A Christian assessment. Journal of Psychology and Theology, Vol. 23(2): 89-100.

5.Fraser, I. F., Fish, T. A., &MacKenzie, T. M.(1995). Reactions to child custody decisions involving homosexual and heterosexual parents. Canadian Journal of Behavioral Science, Vol. 27(1): 52-63.

6.Grey, C. C.(1992). Psychoanalysis and social construction of gender and sexuality: Discussion. International Forum of Psychoanalysis, Vol. 1(2): 74-78.

7.Hamery, D.(1995).More on Genes and Homosexuality. Science, Vol. 268 : 1571.

8.Harrison, P. J. & Everall, I. P. and Catalan, J.(1994). Is homosexual behaviour hard-wired? Sexual orientation and brain structure. Psychological Medicine, Vol. 24(4): 8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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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attison, A. M. &McWhirter, D. P.(1995). Lesbians, gay man, and their families: Some therapeutic issues. Psychiatric Clinics of America. Vol. 18(1): 12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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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Ruse M.(1989). Homosexuality: A Philosophical Inquiry.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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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Tasker, F. &Golombok, S.(1995). Adults raised as children in lesbian families.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Vol. 65(2): 203-215.

文章 87.05.10 熱情提供

龍爺云:

第一篇友情贊助的學術心得,倍感欣慰!更希望有眾多的美玉持續拋出,豐富這個園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