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中華基督教會章則
自立中華基督教會會章
一九一一年十月十日成立,並於一九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以社團註冊証書第356號登記之自立中華基督教會,依卑詩省社團法於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更改登記宗旨為:
『
我等意欲聯合計劃以「自立中華基督教會」名稱成立社團或公司。目的乃於卑詩省之溫哥華市及其它地區建立基督教會,及為持守一般教會之目的,包含捐助、福利、道德、慈善及宗教目的;及以促進社交、互助、心理及精神健康、及理性之休閑;及為改進青年男女之身心與社交狀況;並藉捐助、認捐、捐獻或其它方式提供合法之供應;及特別為其會員之福利及為慈善;及為提倡節制及道德改革,及基督教會之其它所有通常之目的。
本教會得貫徹以下目標:
甲) 成立並經營日間學校、主日學校、語言學校、及幼稚園,並提供設備以便舉行講學、展覽、公開聚會、課程、及研討會,以促進基督教教育。
乙) 成立並維持圖書館及閱覽室,並購置有關之書籍、評論、雜誌、報章及其它刊物。
丙) 擁有、管理並維持校車,以進行主日學校、育嬰室、及其它教會活動。
丁) 經營、維持並管理安老院。
戊) 若本教會清盤或解散時,本教會所有餘下之負資產會轉交給一個或多個加拿大境內之慈善機構。
』
自立中華基督教會依卑詩省社團法於一九八一年十月廿一日登記生效之依自立中華基督教會社團附例於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八日通過的特別議案
『
玆:
甲﹒ 自立中華基督教會(以下稱為「本社團」)已為及依然為獨立的、非宗派的、更正教的基督教會,及在教義上、宗派上或財政上與世界上任何教會無關聯;
乙﹒ 本社團有從成立起初即對凡承認其信仰的人,無分其年齡、嬰兒或成人,以灑水或浸水施行洗禮之禮儀;
丙﹒ 此附例(以下定義)非企圖去修改本社團作為教會之基本信仰、宗教信仰、信條、教訓或教義;
丁﹒ 此附例非企圖去修改或廢止本社團作為教會實施洗禮禮儀之施行;
現在通過特別議案將一九七七年三月廿四日向公司註冊處登記註冊的現有之本社團附例取消,及以註記為本文附件「甲」之本社團附例(以下稱為「此附例」)取代之,及成為唯一的現有之本社團附例 。
』
自立中華基督教會附例
『
第一章 註釋
1﹒在本附例中除條文內另有說明外之定義,
(甲)「執事會」乃指本教會之董事會。
(乙)「候選人」乃指由提名委員會經審查核准後推薦給會員大會之執事候選人。
(丙)「執事」乃指
(1)本附例生效時除主任牧師外之現任董事;及或
(2)本附例生效後依本附例選出之執事。
(丁)「會員」乃指
(1)本附例生效時其名字在會員名冊上之會員;及或
(2)本附例生效後依本附例接納入會之會員。
(戊)「主任牧師」乃指
(1)本附例生效時之現任主任牧師;及或
(2)本附例生效後依本附例受聘之主任牧師。
(己)「本教會」乃指自立中華基督教會。
2﹒本附例生效時的卑詩省社團法之定義適用於在本附例中。
3﹒凡有關單數或眾數,及男性或女性字句於適當的情形上,可以互換通用。
第二章 信仰告白
1﹒我們相信全部新舊約聖經六十六卷書都是神所默示的;是生命之道,是救恩之路,是基督徒生活與信仰的最高準則。
2﹒我們相信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真神。
3﹒我們相信聖父,全能的神,創造天地的主。
4﹒我們相信聖子耶穌基督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因聖靈感孕,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流血捨命,作人們的贖價,又從死奡_活、升天,並應許還要再來施行審判。
5﹒我們相信聖靈與聖父、聖子同體、同榮、同權。衪來了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衪並住在一切信衪之人的堶情A為要引導他們過敬虔的生活與事奉。
6﹒我們相信神按自己的形象與樣式造人;但人在亞當堛漸Кo與墮落虧缺了神的榮耀,人類唯一的盼望乃是神的救贖。
7﹒我們相信因信得救,因信稱義的道理;耶穌基督乃是神與人之間唯一的中保。
8﹒我們相信身體復活,因信耶穌基督,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生;且不信的人受永遠的懲罰。
9﹒我們相信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基督是教會的元首,為了將來的國度,使我們在敬拜、團契、事奉及個人工作崗位上同心合意,興旺福音,彼此堅固,互相勉勵。
第三章 會籍
1﹒會員資格:
凡蒙聖靈光照、知罪悔改、誠心接納主耶穌基督為救主,並接受本教會信仰、經常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者,皆可申請為本教會會員。
2﹒入會手續:
(甲)凡申請入會者應由主任牧師連同至少二位執事約見,查問其信仰及審核其資格。
(乙)經認可後推薦給執事會審核,通過接納後並按情形決定其入會方法。
(丙)入會應以下列方法之ㄧ為之:
(1)在本教會領受水禮。
(2)過會並在本教會主日週刊宣佈其姓名。(凡其它教會之會員與本教會具同一信仰者,後經執事會審核接納通過後為之。)
(3)執事會發出書面通知恢復會籍。(會員被取消會籍一年以上者,若有顯著行動證明情況有所改變,執事會可按情形發出通知恢復其會籍。)
3﹒會員責任:
會員應
(甲)經常祈禱讀經;
(乙)殷勤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及其它聚會;
(丙)生活行為依照聖經為準則討主喜悅;
(丁)盡力為主作見證、引人歸信基督;
(戊)作主忠心管家;
(己)依照聖經實行奉獻;
(庚)分擔本教會事工;及
(辛)與眾會員同心事奉主。
4﹒會籍查核:
(甲)凡會員欲退會者可用書面通知執事會,執事會接納備案後生效。
(乙)凡會員半年內經常缺席本教會主日崇拜者,可由執事會發出會籍查核書面通知。經通知後三個月內仍經常缺席本教會主日崇拜者,則可由執事會審核通過取消其會籍。
(丙)凡會員被發覺有背道行為,沾污基督聖名,或損害本教會名譽者,可由執事會給予書面警告,經勸戒後仍不悔改者,可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辦法處理之:
(1)解除其職者;
(2)停止守聖餐;
(3)取消其會籍。
(丁)凡會員被執事會給予書面警告或會籍查核通知者,則失去其正常會員之狀況。凡失去其正常狀況之會員,可由執事會恢復其正常會員之狀況。
5﹒投票:
(甲)凡正常狀況之會員,其年齡滿十六歲並出席會員大會者應為有一票之投票權。
(乙)不接受代理投票。
第四章 教牧人員
1﹒主任牧師:
(甲)主任牧師應為已受按立之牧師,並與本教會具同一信仰。
(乙)主任牧師應為本教會之屬靈領導者,負責宣講福音、主持聖禮及儀式、牧養會員、推進本教會一切聖工,並督導其它教牧人員之工作。
(丙)主任牧師有權辦理及主持一切聖禮及儀式,包含聖洗禮、聖餐禮、按牧禮、婚禮、喪禮等。
(丁)委聘主任牧師應由全體執事會成員至少四分之三通過議案方可,當主任牧師就任時即自動成為本教會會員,並為執事會各部門及各委員會之當然成員。
(戊)辭退主任牧師應由執事會推薦予會員大會漕疇挶|員大會通過特別議案方能辭退之。當主任牧師被辭退後,其會籍、執事會成員、各部門及各委員會之成員身份即自動取消。
(己)如遇主任牧師空缺時,執事會有權指派一位或多位暫行代理主任牧師之各項職責。
2﹒其它教牧人員:
(甲)主任牧師在事前獲得執事會同意後,可委聘一位或多位教牧人員協助其工作。
(乙)其它教牧人員之辭退或取消其委聘可由主任牧師隨意自由決定,並向執事會備案後執行。
3﹒教牧關係:
教牧人員之薪金、假期及其工作範圍應由執事會決定,並需按時調整。
第五章 組織
1﹒董事會:
(乙)凡執事會之各成員皆為本教會之董事。
(丙)執事會係治理本教會之組織,除本附例有規定外、或會員大會有議決外,執事會可以運用本教會之一切權力辦理及監督本教會之一切事務,包含下列各項:
(1)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查核;
(2)主任牧師之委聘;
(3)合約之簽署;及
(4)本教會之一切行政事宜。
但有關物業之買賣或借貸款項必需有會員大會之授權。
(丁)執事會應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如執事會主席未有另行通知,執事會會議則自動於每月最後一個星期日下午二時在本教會舉行。
(戊)所有執事會會議應在卑詩省大溫哥華地區內舉行,且可由主席或其所指定之一位執事會成員於四十八小時前口頭或書面通知舉行。
(己)所有執事會會議應有在任之執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成會。
(庚)凡執事會成員應有一票之投票權。
2﹒執事:
(甲)執事人數應至少九位。如超過九位之數目,需由會友大會於選舉年會前至少二個月決定。
(乙)執事在生活上應無可指責、常有好見證。
(丙)執事應經常參加主日崇拜、守聖餐、執事會會議及本教會舉行之其它聚會。
(丁)執事應協助本教會各部門事工、盡忠職守,務使本教會團結合一。
(戊)執事經選舉年會選出後於翌年一月一日上任,為期十二個月或直至新執事上任為止。
(己)執事不可以連任超過三年。
(庚)凡會員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均有資格成為執事候選人:
(1)其符合以下經訓所定規者:使徙行傳4:23,使徙行傳6﹕3,羅馬書12:9至11,哥林多前書12:24,哥林多後書8:22,提摩太前書3:1至13;
(2)其符合執事會所列出之執事候選人資格者;及
(3)其年齡在選舉年會時滿廿五歲者。
(辛)執事會如有空缺應由前ㄧ年選舉餘下執事候選人依次進遞補,完成所餘任期。如仍有空缺可由執事會委任會員擔任。
(壬)凡執事超過三個月沒有出席任何執事會會議,或該執事受本附例第三章第2條甲款處理時,可由執事會通過議案取消其執事身份及職責。
3﹒執事會職員:
(甲)執事會應設有下列各職員:主席、副主席、書記、司庫、司數各一人。
(乙)執事會主席應在選舉年會由會員選出。其為執事會之最高執行者,負責督導其它執事會職員執行任務,主持會員大會及執事會一切會議。
(丙)執事會應隨時有副主席、書記、司庫、司數各一人,並由執事會成員互選任之。
(丁)執事會各職員任期應直到辭職、再次互選職員、或被解職為止。
(戊)副主席應負責本教會發展計劃,於主席缺席時代行其一切職務。副主席如遇主席辭職或被解職時,應繼任主席之職。
(己)書記應在主席指導下:
(1)負責本教會及執事會一切來住文牘;
(2)發出會員大會開會通知;
(3)負責會員大會及執事會會議記錄;
(4)保管本教會印章及一切有關文件;
(5)整理會員名冊;及
(6)向有關政府部門繳交必需之報告。
(庚)當書記缺席會議時,主席應指定一位執事於會議中代理書記。
(辛)司庫應負責本教會一切錢銀收支,並與司數核對一切收支款項紀錄。
(壬)司數應負責一切賬簿之簿記工作,並向執事會作財務季報。
4﹒部門:
(甲)執事會可隨時依需要設立包含總務部、傳道部、主日學校、團契部、聖樂部、會友部、行政部或其它各部門以策劃及推進本教會事工。
(乙)各部門應依照執事會之決策及方針執行工作,與其它各部門保持緊密聯繫,並配合本教會整體發展工作,每六個月至少向執事會報告工作情況一次。
(丙)各部門應由部長領導,部長之委任及其任期由執事會決定。部長應負責指導及執行給予該部門之一切工作任務。
(丁)各部門委員可由執事會或各部門部長經主任牧師同意後委任之。
5﹒提名委員會:
(甲)執事會應於每年九月或十月成立提名委員會。
(乙)執事會應指派主任牧師、二位執事及二位會員組成提名委員會。
(丙)主任牧師應為提名委員會主席。
(丁)提名委員會應監督候選人之提名、選舉下一年度新執事、及其任務應包含:
(1)決定候選人人數;
(2)決定會員提名推薦截止日期;
(3)向會員公佈提名手續;
(4)提名候選人;
(5)依照本附例第五章第二條庚款所規定的各項執事之資格謹慎審核提名;
(6)向會員提出候選人名單;及
(7)於選舉時協助主席,並點票。
(戊)可由三位會員聯名書面推薦候選人給提名委員會,經提名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成為候選人。
(己)除主任牧師之外的提名委員會成員亦可被提名為執事候選人。
(庚)提名委員會應於選舉完成後被解散。
第六章 會員大會
1﹒年度大會應於每年三月舉行。於該會議中執事會應報告會務及財務年結。
2﹒選舉年會應於每年十一月或十二月舉行。應於該會議中進行以下之選舉:
(甲)會員應首先投票選出下一年度的執事會主席。
(乙)會員應再投票選出下一年度的其它執事。
3﹒特別大會為本章第1條及第2條以外之會員大會。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大會。
4﹒所有會議召開日期應由執事會以議案決定。
5﹒凡會員大會應有正常狀況會員百分之廿五人數出席方能成會,惟此成會人數不可少於五十人。
6﹒凡會員大會應至少十四日前書面通知。
第七章 印章
1﹒本教會之印章如有損壞或特別情形下,可由執事會取消,並另做一個新的印章取代之。
2﹒本教會之印章使用必需經執事會議案授權方可使用。
第八章 借貸
董事經會員大會通過授權後,可以本教會名義執行借貸及清還債務。發債券前需有特別議案批准方可。
第九章 紀錄之查閱
除執事會認為不宜公開之文件外,本教會之紀錄及賬簿可由會員給予書記二個星期之通知,在本教會內查閱。
第十章 附例
本附例之任何更改應由會員大會經特別議案通過方可。
』
(2002-02-12譯,謹供參考,請依英文原稿為準 These Chinese translations of Christ Church of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Bylaws are for information purpose, please refer to the original documents. Translated on February 12, 2002.)
[update:200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