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中華基督教會
處理衝突程序
I. 經文根據A. 太18:15-20:
"15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 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16他若不 ,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17若是不 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 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18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19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甚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20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B. 林前6:1-8:
"1你們中間有彼此相 幍氖拢醺以诓涣x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2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3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4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5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嗎?6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 睿腋嬖诓恍胖鞯娜嗣媲啊7你們彼此告 睿@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8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
II. 處理衝突程序
A. 第一階段:個人處理
1. 個人自行尋求解決時應有之態度
a) 你的行為是否會榮耀神?
b) 你的行為是否會利人或利己?
c) 你是否會更有基督的樣式?
d) 你可否寬恕犯罪及放棄一些個人之權利?
e) 你是否需向神及向人認罪?換言之,你自己是否有錯?
2. 行動:
a) 雙方同相互同意會唔及私下自行解決
b) 或其中一方首先開始解決
c) 使用聖經之原則
d) 小心不使眾人知曉
B. 第二階段:調解式個人處理
1. 衝突雙方相互同意引用一或多位中立人仕以會唔及幫助進行有利之對話
a) 共同朋友、教會領導、基督徒社群內被敬重之人
b) 有智慧及靈性成熟之基督徒:林前6:5,加6:1
2. 或其中一方首先開始 (太18:16) ,但必需告訴或警告對方你將引入調解人
a) 請求對方敬重及信賴的人一起去與對方談論
b) 或此調解人可自行單獨與對方談論
c) 或如對方屬另一教會請求那教會領導
3. 注意不透露衝突細節給調解人,直至這調解人於衝突雙方均在場;此為避免調解人已有偏見感覺
4. 調解人應堅持去達到所有各方,及只在對方堅硬地拒絕聆 時才放棄。如此發生時,教會可能必需進入一更正式的處理
5. 調解人之角色見"調解人或和事佬之角色"
C. 第三階段:教會介入
1. 教會應主動去發覺及解決衝突
2. 會員要求教會介入
a) 會員必需向執事會書面告訴並簽名
b) 必需親自告訴執事會要求介入
3. 牧者應主動介入甚至未正式被邀請時
4. 如牧者未能解決,則教會將依自立中華基督教會和事佬標準指派正式和事佬
a) 由執事會挑選
b) 對此事件中立
c) 具有作執事的條件
(1) 提前3
(2) 徒6:3
(3) 多1:6~9
(4) 教會附例
d) 被視為一屬靈領袖
5. 如仍未能解決則向母教會 (或另一教會社群)申訴尋求外界幫助
6. 小心不使眾人知曉事件
7. 調解人或和事佬之角色
a) 協助做出決定以恢復和平
b) 進行溝通及協助各方更有效的聆 對方
c) 協助發掘事實
d) 詢問適當問題
e) 協助尋獲更多事實
f) 澄清相信或感覺
g) 提供忠告
h) 鼓勵認罪及悔改
i) 指導各方達成合乎聖經之解決
j) 依他們自己的專家之見解、知識、經驗以提出可行解決方法
k) 如衝突未能解決,則和事佬可做為"証人"向教會領等導作証
8. 教會可要求和事佬提供資料
9. 教會可要求另一顧問去調查
10. 教會之決定對其會員有約束力
D. 第四階段:教會懲戒
1. 當一基督徒不履行公平以尋求和平或不與其它基督徒們復合時,可能被懲戒
2. 懲戒及看他像外邦人或稅吏一樣(太18:17)
a) 免除其在教會之特權 (羅2:2~24)
b) 避免及保護其它信徒被此壞榜樣帶入歧途 (羅16:17; 林前5:1-6)
c) 可以幫助此反叛之徒發覺其罪之嚴重性,回轉而與神復合(林前 5:1-13, 林後2:5~11)
3. 自立中華基督教會附例第三章第4條丙款:凡會員被發覺有背道行為,沾污基督聖名,或損害本教會名譽者,可由執事會給予書面警告,經勸戒後仍不悔改者,可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辦法處理之:
a)解除其職責;
b)禁止其守聖餐;
c)取消其會籍。
III. 詞語及定義附錄
A. 和解:
1. 犯罪而造成對方分離之人必需以認罪及原諒來達到安息
2. 衝突之物質 幾h部分必需以談判達成相互滿意之合約來解決
B. 解決糾紛之其它途徑
1. 談判:一個人的或經由如律師或職業調解人之第三者的個人協議途徑,使 幾h各方於他們之分歧中尋求達成相互同意的決定
a) 好處:快速、省錢、省時、較隱密及較正式仲裁或訴訟有彈性
b) 壞處:有時會使得較有知識的或有權之人從弱者得到利益,導致不公平;深入之個人困惱可能未能以此解決
2. 仲裁:各方日同意向一或多位中立仲裁人提出 幾h,以獲得仲裁人約束性或非約束性決定
a) 好處:總會獲得結果
b) 壞處:相關困惱被忽視
3. 訴訟:使用民事法庭系統之法官、陪審團、及程序式規則
a) 好處:各方必需出席及善參與,各方必需受依法作出之決定約束,依據案件之所有背景,決定為一公開之紀錄
b) 壞處:昂貴、費時、公眾注目、有限補救(通常為金錢或強制令),一方全勝,限制雙方溝通及了解、產生敵意,可能更加限制損壞關係
4. 基督徒和解:尋求復合的人於法庭外以合聖經信實的態度解決 幾h的過程;依程度分三階
a) 個別的咨詢如何私下解決 幾h
b) 調解:各方 幾h交與一或多位基督徒以提倡有效對話及鼓勵自願及合聖經信實的決定調解他們之分歧
c) 仲裁:一或多位仲裁人令會 聆他們的案件及提出合乎聖經的及合法約束性決定
C. 賠償原則
1. 認罪、歸還受傷之人
2. 聖經內之案例法
a) 數5:5-7
b) 路l9:8
c) 出2l:18-23
d) 申 22:8
e) 出22:1-15
f) 出2l:19
D. 何時可有權告上法院?
1. 林前6:1-8 限制基督徒於民事法庭控告另一基督徒;三個普通觀點,第三個論點為較合理之解釋
a) 禁止對基督徒或非基督徒訴訟
b) 禁止對自稱為基督徒訴訟
c) 禁止基督徒對忠心信靠聖經之基督教會之正常會員訴訟
2. 教會停止和解
a) 如該教會已儘忠其本份幫肋解決 幾h(太18:15~20)但各方不接受此結論
b) 如該教會未儘忠其本份
(1) 放棄此事及承受損失
(2) 要求自己之教會領導與對方之教會領導會面,以說服他們儘忠其聖經所言之本份。如他們回應那申訴,此二教會於雙方教會同意他們會支持小組所作之決定,及如有需要時以教會紀律強制執行下,可合作共同由雙方教會指派和事佬小組以執行林前6所言之責任。
c) 如該教會未儘忠其本份且其拒絕負責
3. 司法管 事件:當道德上及法律上均涉及犯罪時,則教會及政府均介入。例如:危險的或暴力的犯罪是教會道德事件亦是犯罪事件
處理衝突程序2002-07-07結論
(2002-10-10
譯,謹供參考,請依"Christ Church of China Conflict Resolution Procedure"英文原稿為準)[update:200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