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

  1. 在專利法中,對於發明專利相關的規定,新型專利多半準用。

  2. 專利法第79條:「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由此可以看出,新型專利僅保護「物品」。因此,對於方法專利,例如以方法的型式來申請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或是國外現在很熱門的商業方法專利等,是並不能用新型專利來保護的,一定要用發明專利才行。

  3. 新型專利的各項規費,如申請規費2000元,再審查規費2500元,追加專利2000元,申請案之各別申請1500元等,均較發明專利便宜。

  4. 要申請外國專利的話,要注意很多國家是沒有所謂新型專利的,即使有,制度可能也跟我國的制度不太一樣。比如在美國,專利並沒有發明與新型之分,都叫Utility Patent。又如大陸,雖有發明與新型(實用新型)之分,但大陸的新型專利是只有程序審查,不需經過實體審查的,也就是說申請大陸的新型專利,只要申請文件齊全,程序上沒有瑕疵,就可以領證了。當然,其專利權的有效性也比較低,容易被舉發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