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收費準則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日經濟部經法字第四一六0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技字第一四六一二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中標臺內人字第0二九九二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中標字第0一五三五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八日經濟部經中標字第0八六八八七號令修正全文六條


第一條
本準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準用第八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費、證書費及專利年費。

第三條
專利各項申請費如左:
 一、申請專利:發明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新型每件新臺幣二千元,新式樣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申請專利案之改請者,發明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新型每件新臺幣二千元,新式樣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申請再審查、異議:發明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新型、新式樣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申請舉發:發明每件新臺幣七千元,新型、新式樣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五、申請追加專利:發明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新型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申請專利案之各別申請:發明每件新臺幣二千元,新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新式樣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八、申請延長專利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申請延展專利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九、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申請更正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申請讓與或繼承專利申請權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十一、申請讓與或繼承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十二、申請專利權授權實施或設定質權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十三、申請特許實施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十四、申請補發審定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十五、申請發給證明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十六、申請抄錄書件每百字新臺幣一百二十元,不滿百字者,仍以百字計算。
十七、申請摹繪圖式每件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
十八、申請補充、修正或變更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但已經審定公告者,申請補充、修正或變更事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九、查閱案件每件次新臺幣三百元。
二十、適用或準用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面詢每件次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一、適用或準用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之事項,而有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情形時,申請費每件次新臺幣二千元。

第四條
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前項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按原規定費額減半繳納。

第五條
核准之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左:
一、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三、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年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四、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新臺幣一萬四千四百元。
五、第二十一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二萬八千八百元。
核准延長之專利權,於延長期間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年費;核准延展之專利權,每件每年應繳年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專利權被撤銷者,應退還其已繳納之被撤銷以後次年起之各年年費。
第一項年費之金額,於繳納時如有調整,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
依本法規定計算專利權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應繳年費,仍以一年計算。

第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