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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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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隊活動
學長隊負責活動

 

學長隊簡介

 

(1)目的

a)協助校方維持秩序。

b)透過不同活動去訓練及發展學生的領導和管理能力。

(2)組織

a)      學長隊成員由全校各級中挑選成績及操行較佳之同學,經自薦、老師推薦及篩選後擔任。

b)      本校設有輔助學長,招募中一、二之同學目的為協助同學成長。

c)      學長隊設有總學長一名。副總學長三名,可由紀律組老師委任或由學長隊

中升任。

(總學長為紫章印有Head Prefect)字樣。

(副總學長為紫章印有Vice-Head Prefect)字樣。以下則分有:

i)初級學長(紅章,積點0-19分)

ii)模範學長(藍章,積點20-40分)

iii)榮譽學長(綠章,積點41分或以上)

iv)高級學長 (橙章)

v)副總學長及總學長(紫章)

 

註:升章之學長除累積足夠積分點外,並必須在當年取得最少10點積分;經由學長隊導師考慮其上課及守崗勤到情況及訓導組老師核淮才可升章。

d)積點制度

i)初任學長積分為要

ii)一般性活動給1分(例:出席會議,旅行,…等)

iii)一般性服務給2分(例:新生指導日,家長日,運動會,…等)

iv)特殊服務給3分(例:策劃或主持全校性活動)

v)參與校外訓練課程給5分(例:領導或管理課程)

vi)如有特別表現之學長,訓導老師可直接給分(1-5分不等)

vii)如表現欠佳,勸告後不改,訓導老師可直接扣分(最多每次5分)又各老師有不滿學長之表現,可向訓導老師提名,按情形扣分或撤職。

 

(3)交接

學長隊職務交接於每年上學期中舉行。

 

(4)誓詞

余等願以至誠,為我香港仔浸信會呂明才書院服務,盡忠竭力,謹守崗位,以身作則,倘有失職,甘受學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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