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面面觀

. 兒童權利之界定

權利是向他人要求的一種特定的對待(A right is a claim on others to a certain kind of treatment) (Felice, 1989)。權利有先天的﹐也有後天賦予的﹐而先天的權利便是所有人作為人類一份子所固有的權利﹐泛指人權。而這權利是與生俱來的。 (陳文敏﹐1990)。自古到今﹐人權的內容都沒有一定的共識﹐但某部分內容還是普遍受到尊重的﹐例如《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了人生而平等﹐擁有同樣的尊嚴和價值﹐並擁有生存和自由的基本權利﹐不論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或性別等﹐所有人均享有這些權利。

從以上可以看到﹐無是是老人、婦人、青少年﹐甚至是兒童都享有人權。人權之廣泛﹐在本文未能一一討論﹐因此本文主要以兒童的權利為重點討論。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是指18歲以下人士﹐在公約中列明的各類權利中﹐兒童權利可歸類為四種。一是存活權利:包括生存的權利﹐及有權接受可行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二是保護權利:包括防止兒童受到歧視、虐待及疏忽照顧﹐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保護;三是發展權利:包括接一切形式的(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及足以培育兒童的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的發展的生活條件;四是參與權利:包括兒童有權對影響他/她的任何事項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