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嘉諾撒小學(新蒲崗)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名為「 Canossa Primary School (San Po Kong) Alumni Un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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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地址
本會通訊地址及註冊地址為九龍新蒲崗彩頤里九號嘉諾撒小學(新蒲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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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宗旨
一、 凝聚嘉諾撒小學(新蒲崗)(前稱嘉諾撒小學上午校)
(以下簡稱為「母校」)的舊生,加強彼此間的聯繫。
二、 成為母校與舊生間的橋樑。
三、 匯聚母校舊生,盡力協助母校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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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組織
本會由在母校畢業的舊生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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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地位
一、 本會唯一獨立組織,享有獨立行政權及獨立財政使用權。
二、 本會不涉學校行政運作及一切事務
三、 母校可於任何時間對本會會務提出諮詢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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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年度
本會行政年度及財政年度由每年的四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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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會員資格
一、 本會之會員資格分為永久會員及基本會員兩種
二、 永久會員
i) 凡曾經在母校註冊就讀並已畢業之學生,於填妥入會表格及繳交永久會員會費後, 並經本會幹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ii) 永久會員可終生享有其永久會員之會籍。
三、 基本會員
i) 凡曾經在母校註冊就讀並已畢業之學生,於填妥入會表格及繳交基本會員會費後,並經本會幹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ii) 基本會員須於每個行政年度續繳基本會員的會費,才可繼續享有其基本會員之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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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會費
一、 金額
i) 永久會員會費為四百元。
ii) 基本會員會費為每年三十元(以行政年度計)。
二、 會費運用
i) 會費只可用於本會一切經常開支或符合本會會章宗旨之活動費用。
ii) 本會一切收支,須經本會主席及司庫批准及簽署作實。
iii) 本會每財政年度須預留不少於全年可動用資金百分之五的金額, 作為該財政年度完結後至 下一屆財政年度財政預算通過期間之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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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會員權利
所有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 享用本會所提供的福利及設施。
三、 於會員大會中享有發言、動議、和議、選舉、被選及投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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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動議議決。
二、 盡量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三、 若會員更改通訊方法,應盡快以書面通知本會。在接獲書面通知前,本會發予會員原有通訊地址及電郵地址的信件及電郵一律當作該會員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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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會員資料
一、 本會從入會表格收集之會員個人資料,只可作為與該會員聯絡之用。除會員之姓名及屆數外,本會不 、 mma Po Kong) Alumni Association 得於未經有關會員同意下將入會表格所收集之會員個人資料公開。
二、 除主席、副主席、秘書和司庫有權查閱會員之個人資料外,其他幹事會成員如需查閱會員資料,必須先得到主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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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顧問
第一條 資格
一、 母校在任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二、 幹事會可邀請各界人士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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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權利
一、 顧問有權列席幹事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
二、 幹事會須於上列會議召開前十四天通知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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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類別
會員大會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二者享有同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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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功能
一、 通過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二、 選舉幹事。
三、 修改會章。
四、 議決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五、 對會務及財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六、 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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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成員
會員大會之成員包括本會會員及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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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大會召開
一、 週年會員大會
i) 幹事會須於每年二月十五日至四月一日期間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如特別會員大會在該年一月或二月舉行,而有關週年會員大會之議案亦已列入該特別會員大會議程內,則該年無需召開週年會員大會。
ii) 幹事會須於大會召開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郵通知,並在本會網頁發出議程予全體會員及顧問。
二、 特別會員大會
i) 幹事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由十分之一或以上全體會員書面聯署,向幹事會陳述有關討論之事宜並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ii) 特別會員大會如由幹事會召開,幹事會須於大會召開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郵通知,並在本會網頁發出議程予全體會員及顧問。特別會員大會如由會員聯署要求召開,幹事會須於接到要求後三十天內召開會員大會,並須於召開前十四天以書面或電郵通知,並在本會網頁發出議程予全體會員及顧問,惟提出召開是次會議之會員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是次會議。 |
第五條 大會規則
一、 幹事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二、 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十分之一。如大會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須於十四天內再度召開,所有會員應於第二次大會前七天接獲書面或電郵通知。第二次會議中任何會員數目均可構成法定人數。
三、 大會議案以投票方式表決,獲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成票數,方獲得通過。
四、 在不足一半出席人數同意下,議程以外之事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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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幹事會
第一條 成員
幹事會的成員最少為七人,最多為十三人,其中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司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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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資格
幹事必須為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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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任期
幹事會之任期為兩年,由選出幹事會之會員大會完結起至相隔兩年後之週年會員大會完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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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務
一、 主席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及策劃事宜,並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上提交該年度之會務報告。
二、 副主席
副主席須協助主席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活動,並於主席缺席時主持各項會議。
三、 秘書
秘書須處理本會一切文書通訊及會議紀錄。
四、 司庫
司庫須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編定財政預算,並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上提交該年度之財政報告。
五、 所有幹事均有義務於下屆幹事會懸空時擔任署理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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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權力
一、 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有權查閱會員之個人資料。
二、 主席及司庫有權批准及簽署作實本會之一切開支,惟由上任至該財政年度完結之開支不可多於財政年度開時資產結餘之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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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責任
一、 召開會員大會。
二、 協助籌組候選幹事會。
三、 處理會員登記事務。
四、 管理本會檔案及物資。
五、 委任幹事出任本會校政諮詢委員會委員。
六、 與母校及其舊生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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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幹事會常務會議
一、 主席須於每四個月內召開一次常務會議,並於七日前分發議程予各幹事及顧問。
二、 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會三分之一人數或以上。議案須獲得出席幹事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方獲得通過。
三、 任何幹事如未能出席常務會議,須於兩天前通知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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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幹事會特別會議
一、 主席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惟須於兩天前通知各幹事。
二、 特別會議亦可由三名或以上幹事聯署要求召開,主席須於接到聯署後四天內召開特別會議,並於兩天前通知幹事。惟聯署之幹事必須出席是次會議。
三、 特別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會三分之一人數或以上。議案須獲得出席幹事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方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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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幹事辭職
一、 幹事如有充份理由,經幹事會會議通過,可辭去其職位。
二、 辭職幹事須將任何本會資產交還本會。
三、 辭去之幹事職位依職位懸空情況處理(參閱本章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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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幹事職位懸空
一、 若遇主席職位懸空,由副主席代替其職位,不須補選副主席。
二、 若遇代主席職位懸空,由幹事會協商適當人選擔任。
三、 幹事會有權委任任何幹事兼任其他懸空之職位。
四、 於任何情況下,如幹事人數不足七人,即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進行補選,補選規則則按照幹事會選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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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幹事會選舉
第一條 提名
一、 幹事會提名以個人形式進行。
二、 幹事之提名須獲被提名者同意,由一名會員提議並經另外一名會員和議。
三、 所有提名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前十四天交予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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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選舉
一、 幹事會選舉應於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內舉行。
二、 如被提名之幹事會多於十三位,以獲票最多者當選。如被提名之幹事數目介乎七至十三位,則改投信任票,候選幹事須得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有效票數一半或以上,方可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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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懸空
幹事會成立時,主席、副主席、秘書以及司庫職位均不得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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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紀律
第一條 退會
一切已繳交之會費及費用,本會概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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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散
第一條 條件
本會如若需要解散,必須有全體合格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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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資產處理
遇本會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償還,餘款則全數撥交慈善機構。款項未足償還債項者,須由全體常委會委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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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會章
第一條 詮釋
幹事會為本會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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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修章
一、 會員大會有權修改本會會章之一切條文。
二、 修改後之會章生效日期由會員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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