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內地子女來港搶飯碗 ﹖

蔡建誠
(本文原載《公教報》, 1999年3月7日。本文由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發表﹞

終審法院關於港人內地子女有權居港的判決後,特區政府二月時的數據顯示享有居港權的人數逾三十萬,四成屬適齡學童,六成為二十歲或以上的成年子女,當時政府已指這對香港社會服務和就業市場構成「沉重壓力」。後來政府於五月時又公布一系列估計數字,那時更指合資格來港人數達「一百六十七萬」,未來十年的非經常性開支會高達「七千一百億元」,強調「香港無法承擔如此龐大的社會服務開支」,兼且新移民的技術和教育水平「拖慢香港發展成為一個高科技、高增值的城市」,數字一出造成公眾的強烈恐慌,政府遂要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限制合資格來港人數,對本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構成嚴重的影響。

平心而論,發達國家的移民政策一般以家庭團聚為首要目標,以求盡快減少骨肉分離的情況。在終審庭裁決以前,有能力在中國以外地區結婚和生育的港人,隨時可攜同持旅行証件或護照的配偶和外地出生子女返港,直接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在港居留,期間並可合法在港逗留。但在香港辛勤工作幾十年的貧苦勞工,卻往往要等候其內地子女和配偶十多廿年,經不公平、透明度低和貪污嚴重的單程証制度來港,產生無數家庭分隔的悲劇。

不過,有人對裁決的反應不是出發自人道精神,而是從經濟後果來猛批終審法院判決「錯誤」。權且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看,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二年間,共有四百二十萬東歐移民湧入德國,把德國經濟的年均增長率由 2%推高至 3.5%,主因是移民提供了大量高度投入的勞動力﹝註一﹞。最能顯示移民對經濟作用的是香港。香港本身也是移民社會,1996年香港人口中有 32.6%是中國內地移民,其餘六成在港出生人口上一兩代也大都自內地移居香港。單在1978至1980年間香港以當時有限條件尚吸納了三十萬名內地非法移民,促進推動八十年代經濟的迅速發展﹝註二﹞。

可是,特區政府的「調查」和言論卻只是負面地描繪大量港人內地子女短時間內一併湧港對本港經濟造成的影響,沒有客觀地去同時評估:倘若安排願意來港者於合理時期內有秩序地來港時,對刺激本地內部消費和製造就業機會的積極效應。當然,以﹝對資方來說的﹞「增值能力」去衡量新添人口的「用途」、以「市場價值」的考慮去凌駕家庭團聚的基本人權、把新舊港人的尊嚴貶低成為一件件在市場上的商品的言論,對香港社會的健康發展是沒有好處的。

現時香港經濟低迷,市場初期未必能像過往般吸納來港的港人成年子女的勞動力。移民雖可促進本港的經濟發展,但根據過往經驗,新移民﹝居港未滿七年者﹞較多只能從事低技術低保障工種,工資一般被壓得很低,九六年時只拿到本地工人中位收入七成﹝註三﹞。金融風暴後的香港泡沫經濟破裂,僱主的主導權增加,新移民與本地勞工競奪職位的印象恐怕會日益強化。現時貧富懸殊越來越嚴重,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長期遠遠落後於實際需要,基層市民對現實早已積壓了不少怨恨,特區政府對新移民的言論和態度只會引導市民對新移民的排斥和敵視。
 

新舊移民團結爭取生活保障


經常聽到的說法是:港人內地子女來港對香港造成「負擔」,對香港人「不公」。不過,為來港的內地兒童提供教育、醫療、房屋等服務,其實本質上只不過將社會成本──以往由無數破碎家庭個別化地去承受──重新轉移回社會整體上去進行再分配罷了。香港的發展利用了基層勞工的廉價勞動力,他/她們現要替整個社會照顧未來的棟樑,政府實在不應再繼續逃避對其應負的援助責任。況且,從分配公義的原則出發,「負擔」本身並不是不公義的來源,造成不公義是因為這些負擔往往不是由整個體制中得益最大的階層來負起罷了。

況且現時看來,政府興辦社會服務本身就是短期能滿足普羅大眾需要、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和刺激經濟的最佳方法了。例如,興建公屋固然要聘請建造業工人、清潔工人、護衛員和管理人員,住客入伙時也因裝修、添置傢俱雜物等帶旺運輸、銷售百貨等行業,衍生連銷性效益。

在經濟低迷下,很多工友害怕港人內地成年子女來港「搶飯碗」是可以理解的。其實自從全球一體化﹝資本自由流動﹞出現,本地打工仔女便好像「發達國家」的工人一樣,已經不斷要與大陸等「第三世界」地區的工人進行競爭,藉著降低勞動條件去吸引財團/跨國企業優先僱用。從整體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看來,本地工會不如鼓勵工友與新移民團結一致,反對分化,齊心協力向特區政府施壓,要求保障大家起碼的生活質素,例如設立失業保障制度、最低工資制度和興辦各類社會服務,制止惡性循環;「窮人鬥窮人」只會造成「雙輸」的局面,也不會動搖政府重富輕貧的社會政策和統治哲學。

註:
一、Spencer, S. (ed.) (1994) Immigration as an Economic Asset: The German Experience, IPPR/ Trentham Books.
二、資料來源:人民入境事務處;統計處《1996年中期人口普查》。
三、資料來自《1996年中期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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