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發展原地踏步?─評居港權事件

蔡建誠
(本文原載《蘋果日報》, 1999-02-11。(編輯打標題為:「修改基本法順理成章」 [離譜!!!]))


    過百名無證人士連續數天在政府總部門外靜坐,要求政府批准他/她們留港向當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不過,入境處卻強調,港人內地所生的子女只能在內地向本港申請居權證,持雙程證而無居權證者延期逗留必遭遣返。

有人認為這批無證人士的行動是「打尖」行為。其實此行動正好揭露,最少在終審庭裁決以前,港府對港人內地家庭成員來港定居的行政歧視:有能力在中國以外地區結婚和生育的港人,其所生子女移居香港不受名額限制,可持有效旅行証件或護照進入本港,直接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在港居留,期間並可合法在港逗留。

但在香港辛勤工作了幾十年的貧苦勞工,卻往往要苦候其子女和配偶十多廿年,經不公平和貪污嚴重的內地單程証審批制度來港,家庭成員被迫長期分隔兩地。
 

家庭團聚基本人權


事實上,輿論對裁決的反應,除了早前一短陣對「一國兩制」的慶幸外,並沒有把我們的視野,提升到從宏觀的層次去要求政府尊重基本的人道精神,保護家庭免受無理分隔的傷害,以至徹底改變現存所有歧視新移民的政策和制度,例如輪候公屋、學校歧視、就業貧窮等;或者反思在「香港的奇蹟」傲視全球時,為何愈來愈多低收入勞工要回內地結婚生育等問題。

反而近日輿論充斥著強烈恐慌,認為裁決會造成社會福利開支大增、引發偷渡潮、甚至造成新一輪經濟危機。既然這場「危機」由「基本法」引起,修改基本法好像變得「順理成章」!

主流論述強調裁決對社會的負擔,對港人「不公」,卻遺忘了各國的移民政策,任何削減家庭團聚的措施都會受到社會猛烈的譴責,若我們認同家庭團聚這基本的社群價值和人權,政府便應盡力增撥資源去落實和維護平等的機會。

這些「社會負擔」其實一直存在,不過以往是由無數破碎家庭、以各種家庭問題的方式個別化地去承受罷了。

「負擔」本身並不是不公義的來源,以分配公義的原則來說,不公義是由於「負擔」大部份不是由體制中得益最大的階層來負起,造成各弱勢群體﹝基層工友、失業人士、籠屋居民、新移民、綜援人士、單親婦女...等等﹞只能在既有「零和遊戲」﹝zero-sum game﹞的框框內爭逐剩餘的資源。

進一步說,香港本身也是移民社會,香港的發展依賴基層勞工的廉價勞動力,他/她們替整個社會照顧未來的棟樑,難道社會要繼續逃避對其應負的援助責任嗎?

內地部門貪污嚴重


以往港人的配偶兒女甘願冒險也選擇偷渡,或者在雙程証到期後逾期逗留,是因為單程証政策廣泛存著公安部門的貪污問題、缺乏透明度、效率和起碼的程序公平,加上申請者是以個人為單位,造成家庭完整遙遙無期。

雖然終審庭裁決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無須受制於此制度,已可享有居港權,但到目前港府對向中方爭取審批家庭團聚的權力、呼籲中方改革百病叢生的審批制度、採取措施讓港人配偶子女在資訊開放的程序下有秩序來港等方面,都是立場曖昧,難怪有無證人士甘冒被捕入獄風險也不願返回大陸申請居權證。

說終審庭裁決會引發偷渡潮,或是簡單地以為現時在政府總部請願的無證人士行為是非理性的,似乎是不合乎事實。

    終審庭的裁決或許對建制造成衝擊,但我們更應去檢視整個理解「社會問題」的簡單邏輯,否則本港的人權發展恐怕只是原地踏步而已,還強化了對新移民的排斥和敵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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