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權是否人權?

蔡建誠
(本文原載《星島日報》,1996年 6月12日)
 
  賴偉良君與自由黨的林鉅津醫生近數週以來在星島日報的討論,反映了兩套截然不同福利意識形態之間的矛盾;林醫生在最近的文章中,提到(賴君)不應把福利視作權利,也確實點出了雙方的分歧所在。

那麼,福利是否一種權利?或者,福利權(如聯合國四八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條所包括的社會、經濟及文化權)是否屬於人權?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能先要解答「人權的理據是什麼?」「人權是如何分類?」等問題。不過,筆者相信自由黨的黨員皆會同意,人權是有理據成立(雖然他們不會認為福利權是人權的一種);而也必不會否認,政治及公民權利是人權重要的內容;(政治權利是指公民直接或間接參與政府決策的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權利是指保障人身安全和不受他人立意干涉的權利,包括生命、言論及思想自由、財產及公平審訊等權利)。

現在我們問題是;若我們已經接納了政治及公民權利是人權,我們還是否有足夠的理由,不把福利權當成是人權的部份?
 

「低限」角色實成疑問

  大抵來說,反對福利權是人權的人士,有以下一些表面上較強的理由;一、是有關政府的角色方面。他們認為政府必須是(或者接近)「低限政府」(Minimal Government)。「低限」的意思是指政府盡可能自我約束,不去干預人民的生活﹝至於政府必須是「低限」,則因為這樣被認為能保證市場的有效率運作、讓每個人均充分地享有自由﹞。然而,福利權的確立,卻往往需要政府主動去承擔一些較為積極角色,把社會資源進行調配,便違反了這「低限」的條件。政治及公民權利的實施,卻似乎只需政府消極地不去擾民就能做到;例如政府不干預新聞事業,就能保證言論自由云云。

  然而,細心地想一想,若政治與公民權利需要落實,政府能否持續這「低限」角色是成疑的。舉一些近期的例子,不受歧視是一個很重要的公民權利(也已被寫成為多國的法例,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但要確保這項權利獲得尊重,政府還是需要透過進一步立法(如制訂《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等),注資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撥款推行社區教育等積極措施。但正因為這樣,政府會指為干預市場的獨立運作,妨礙(僱主的)選擇自由!

福利權須平等享有

  二、是有關可行性方面。反對福利權是人權的人士往往指出,一些貧窮的第三世界國家由於資源匱乏,根本無法向其人民提供普及性的社會服務,較富裕的國家,雖然暫時在財力上有能力落實福利權,然而,卻可能因此最終引致政府財政拮据、人民生活懶散,甚至拖垮經濟。因此無論是貧窮或富裕地區,福利權也是不可行的。

貧窮國家單憑一國之力,暫時無法落實福利權是事實,不必否認。然而一些沒有民主制度的國家(特別是一些「槍桿子出政權」的),其人民無法可享有政治及公民權利。在這些人民度看來,向政府索取這些權利也是「不可行的」,不過我們卻不會因為這些案例,覺得政治及公民權利不是人權的一部份(視「人權是國家內政問題」的人又當別論)。我們認為某一類權利是人權,並不是因為世上所有人都已實際上享有該項權利。

人權是一規範性觀念,指導著我們考慮現實上人的尊嚴受損的具體情況,並要求他人(包括一國之政府及國際間)承擔義務,盡力促進人權不分國界的平等享有。在專權國家例子中,富有正義感的他國民間團體,往往會設法協助該國人民爭取政治及公民權利。同樣,貧國的例子中,較富裕國更應伸出援手,為他國人民的基本需要作出承擔。這些行動本身就蘊含對人權的肯定和尊重,縱使該類利益未能被普遍即時享有。

至於在較富裕地們區承認福利權(例如在香港),是否必然會導致反對派人士心中的惡果?這當然先視乎該地的經濟狀況、人民所要求的福利水平(到哪個水平才算是「搞福利主義」?)以及該水平的福利是否對該地的經濟成長或社會發展無任何正面效應等。但是若我們只是含混地認為「『太多』的社會福利,必會妨礙經濟成長及鼓勵個人依賴政府」,就等於說「『太多』的警察去維持治安及保障市民的安全,必會阻礙正常的工業生產及鼓勵個人疏忽保管財物」一樣,只是一些渾話罷了。

  上文簡單批評了反對福利權是人權的理由。若這些理由成立的話,則若干的政治及公民權利必須從人權清單內去除,為了立場一致,我們不能接受這些理由。

  那麼,福利權因何是人權?人權的道德理據是人的自主性。若我們把個人自我主宰的能力,看成是一系列政治、經濟、及社會條件的滿足(包括最低程度合理的權力、社會認同、財富、健康和文化水平等),從而肯定個人索取這些條件的合理性,我們沒有太多的理由,不視政治及公民權利,以及福利權皆是人權的內容了。剩下來的問題是如何釐定合理的福利水平:這方面則可透過一個開放的民主程序達致社會共識,而不應被視為一個毫無節制的「派錢」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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