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倫理的政治功能─社會工作的例子

蔡建誠
(本文全文刊載於文思慧、梁美儀﹝2000﹞,《專業交叉點─專業倫理的理念與實行》,香港哲學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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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種主流的觀點認為,價值觀是存在於人們頭腦內的東西。在文本分析裡,研究人員往往透過各種可量化的研究方法(如內容分析),去計算一些特定字詞出現的次數,然後籍此推測作者(個人或團體)的態度或信念(註一)。這類研究方法假設語言是中性的媒介,著重的是價值觀的再現,而不是言說被使用時的脈絡。

    社會工作常被行內人士稱為是建基於其所認定的價值觀的專業,以服務個人和團體的需要為前提,在執行其職務時,社會工作者依循的是社會工作本身的價值觀,加上適當地運用訓練中學到的知識、方法和技術,以促進人民的利益與社會的發展為最終的目標。

    與其假設遵守正確的價值觀念,便必然能引致正確的道德實踐,我認為也需要留意有關的「倫理」是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被人加以運用,以及這種引用方式達致了甚麼效果。如果語句的意義在於它的使用方法 ─ 即如果語言是人類的一種實踐行動,那麼我們必須留意語句﹝包括規範性語句﹞使用時的社會場合及其行動取向,從而了解專業倫理的功能,尤其是它們的意識形態作用。
 

社會工作的價值觀


    因此,我認為考察專業倫理使用的具體場合,較單從字面形式,更能了解它所表達的涵義和功能。然而,以下我還是先把一些社會工作的標準價值觀念羅列出來,以方便其後的討論。
 

第一是對人的尊重;第二是相信人有獨特的個性;第三是堅守人有自我改變、成長和不斷進步的能力。
[…]
第一是接納他人,這明顯是尊重他人的必然後果。所謂接納,並非指消極的不去排斥他人,而是積極的了解別人獨特之處,並設身處地的考慮別人的需要。
第二是不持批判的態度。所謂批判,是指別人若與自己意見相左,或有不合乎常規的行為表現,即加以抗拒和排斥,及凡事皆以自己的意見為唯一標準。不過,不批判別人,並非代表道德觀念上模棱兩可,而是盡力去理解別人,做事的背後理由和原因。
第三是個人化。既假設每個人皆有本身獨特之處,便不能千篇一律的去看別人的遭遇和問題,也不能凡事只有一種解決的辦法。一些人把個人化和個人主義混在一起,其實兩者在意義上有很大的差距:社會工作著重的是每個人的不同處境,但個人主義卻以自我為中心。
第四是保密的原則。社會工作是透過人與人之間的接觸而進行,保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實踐過程中,保密卻不如想象的簡單。現實情況,社會工作者為了保障本身的利益,或只是一時疏忽,常常違反保密的原則。
第五是讓事人自決。社會工作的信念既強調個人的成長和改進,要達到這個目的,便必須容讓當事人操縱自己的命運。自決並非簡單的事,很多人在有意無意之間常常避免作出決定,因一旦作了決定,便必須承擔後果,但不是每個人都有這種心理準備。鼓勵當事人自決,也就是鼓勵他們承擔責任,而人有了自決的經驗,性格也自然趨向成熟。﹝註二﹞


    這些價值觀關注的是社會工作者應如何對待當事人。它們固然指出了個體的權利(如私隱權、選擇自由權、獲平等對待權)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社會工作者與當事人之間的單對單關係的內涵,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受到環境的制約:專業權力、科層制度、組織文化、管理主義、法律制度、司法系統、社會政策、社會規範… 當然,社會工作者應尊重並盡力維護當事人被視作平等來對待的權利;問題的關鍵,是社會工作者必須明白造成不對等關係背後的結構性因素,怎樣限制了她/他與當事人之間的真誠而非扭曲的溝通的實現。明顯的,這樣的理想討論情境只能夠在一個開放和自由的社會裡才能完全出現(註三)。換言之,要提道德實踐的問題,社會工作就不能不涉及社會批判。

    貫穿前述那些原則的主題是「尊重個人為一自決的存有」。「人」是指有能力作理性思考及自決行動的存有,「自決」則包含根據自己的選擇及意願去做,及有做決定的能力的意思﹝註四﹞。這個「對人的尊重」的大原則來自康德。康德倫理思想的核心觀念,是「把人當作目的」。人之優越之處,在於每一個個體皆有理性。這種能力是自主的基礎,也是人的尊嚴所在。不把他人看作是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而應永遠視其為目的本身,是對這種尊嚴的尊重。康德根據這種觀念,得出他有關道德行為的「絕對律令」:「只有在你願意你的行為準則,能同時成為一條普遍法則的時候,你才如此地去做」﹝註五﹞。康德指出,這種符合只是出自人類理性獨立的、自然的要求。既然「應該」本身只是人類共性向自身發出的要求,個人因此也就是一個有充份能力,並在無須受外力強制的情況下,自願地向自己發出普遍有效的命令的倫理主體。如此這般才算是真正的自由。

    這種倫理思維所吸引人的地方,在於它截然地將倫理問題與社會制度的問題區分開來,為了追尋超越的絕對原理。能夠自願地向自己發出放諸四海皆普遍有效、而又合符人性的行為準則,更是一個很好的設想。但在各種形式的社會壓力下,個人「獨立」的倫理決定,往往只是被主流意識形態吸納和同化,獨特觀點難有真正發揮的機會,而「自願性」也只是空談。

    另一方面,若這種「純綷實踐理性」的最終目的,是要讓他人意識到並遵循著自己本來的「人性」本質,趨向一個「成熟」的性格;而又若在充滿權力不均的政治和經濟結構裡,怎樣才算「理性」和「成熟」,其意義往往是由各種文化霸權操縱,無非是為了鼓吹對宰制與議程壟斷的順(信)從的話;那麼我們實在難以保證,無社會批判視野的形式主義,在實際的應用上,不會變相把各個個別個體的思想行為齊常化,「教育」其成為政治正確的良好公民。

    上文羅列的社會工作價值觀,集中關注個體的褔利、需要和發展,相信每個人始有決定對他/她本身利益有影響的選擇的權利;每個人只要享有被平等對待的權利,有機會使用社會各種資源、服務和機會,就能充分發揮本身的能力,實現自己的理想,過幸福美好的生活。由這裡引申出來的,是社會工作者有義務向案主提供度身訂造的個別化服務,保證每一個人都能獲取個人所需的資源和服務,特別是為不幸者提供發展潛能的機會。社會工作者應視只有案主始有權決定他/她自己的生活方式;而社會則應為其成員提供適切的資源,務求令每一個人都能按照自已的意願而行事。

    社會工作尊重每個個體為一享有自由權利的存有。然而,正如民主論述的效果往往遭到資本主義社會收編和拆解一樣,靜態地套用價值澄清的取向,未必能對社會結構性的不平等,提供一種基變批判。沒有個人在思想及實踐上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個體性固然無從發揮;但個人既在社會生活,便自然難以脫離環境的影響。重要的問題是:我們每個人對自己的需要作出決定的時候,究竟是以什麼身份作出這種反省?這種反省是在怎樣的情境和社會脈絡裡出現?這些身份又是由誰去界定?
 

自決的較大困境直接地反映在社會褔利的領域。例如,如果能夠的話,大部份正接受褔利的人都會想工作。但是,對他們的大多數來說,工作意味著加入貧窮的勞動者的行列裡去。我們大部份人都已經把社會的工作責任內在化到一個地步,以為自我決定就一定要工作,縱使此代表著:為了不能維持生計的報酬,成為貶低和剝奪人性尊嚴的職位的奴隸。在福利國家的脈絡內,對自決的鼓吹,即表示叫人們脫離控制人的褔利程序得到獨立,為了讓他們依賴一個控制人的勞動力市場。褔利國家的程序認可並表達出對自決的常規社會界定,給社會褔利程序的服務對象,製造出一個有選擇權的錯覺,及慫恿當事人相信獲得自決;但實際上改變的,只不過是壓迫的模式。﹝註六﹞


    階級剝削、性別歧視、種族歧視、異性戀中心主義...都是當代社會最重要的課題,涉及的是概念性與制度性霸權,如何阻撓及限制差異自由發聲與活動。要對抗這些支配和壓迫,需要的不只是偏見的去除,還需要的是對本土階級、性別、種族、性事﹝sexuality﹞等議題的敏感。究竟本地社會工作者,在實際的應用社會工作的價值觀時,對於與突破上述種種支配和壓迫息息相關的民眾階級覺醒、性別覺醒、種族覺醒、性取向覺醒...所起的是促進還是抑制的作用?
 

社會工作、關懷與控制


    雖然,社會工作認為每個人均有其自我選擇和自我決定的能力和權利,但在執行其職務時,社會工作者同時要顧及個人潛能必須在維持社會制度規範的前提下發展。這是由於法律和機構的規定構成社會工作者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的一部份。社會工作者的社會位置固然賦予她/他發言的權利,但同時使她/他受到發言的位置所制約;社會政策和機構方針訂定並制度化了她/他的標準作業方式,使她/他的行動受到既有規範的限制和評斷:「社會工作者不是獨立地(與當事人)訂定契約,卻是隸屬於行政規則、管理上的控制和意識形態上的指導。我們做事的架構被寫在法規內,我們遵從的實務標準及指引被紀錄在機構方針中,及我們的目的是由政治決定制定的。」﹝註七﹞一個較為簡單的說法,是個人需要與公眾利益之間的矛盾,構成社會工作者日常面對的倫理難題的性質:
 

第一,當事人面對著牽涉他或她與家庭、朋友、鄰居或陌生人之間的關係時,有關「怎麼做?」的決定。當事人的行動對別人和他(或她)自己的快樂、幸福或安全,有重要的意義。第二,社會工作者必須決定怎樣運用她的專業判斷和正式權力(控制資源和就法定權威來說),所以她必須如此這般的行事:表達社會的關注和價值觀。問題的關鍵,是透過國家和社會工作專業,社區表現出一種公眾意願:對某些標準的促進,及對某些壞事(如犯罪、虐待兒童、自殺等)的避免。社會工作者的涉入,反映社會運用權力和資源的決定,去促進某些被看重的後果,及避免某些被反對的後果。…一方面來說,考慮到一個人的行動,可以根本地影響別人的生活,當事人的處境提現出有關他或她應該怎樣做的困難。另一方面,社會工作者不只是那些「別人」當中作自我保衛的一個;就某方面來說,她是一個「概化他人」,或所有其他人的代表。她的技能、地位和權力,與她所控制的資源,全部都被認為會如此的被運用:作為那些集體地關切當事人的行為方式的人的代表。這是因為該些行為被認為對社會整體的福祉很重要。﹝註八﹞


    各種相互衝突的要求,因而就無可避免地進入社會工作者進行作業的場合。事實上,「社會工作者是甚麼?」是一個未曾可以簡單回答的問題,因為「社會工作者」這個能指本身的意義,打從開始就是在紛紜雜沓、矛盾衝突的角力場域─大量各種有關貧窮、家庭、罪行、人口、精神病、性、公共道德、暴動、社會秩序、法律、社會行動、都市重建、經濟、政府介入、公民權責、公共福利…的論述─裡頭浮現和不斷變異的。在這些爭論當中,「社會工作者」有時只是一個毫不起眼的符號。然而,「某群人的理想的生活形態應該如何?」、「社會的某些價值如何得以維繫?」等卻常常是這些爭論中的主要課題,這些問題的答案又與社會工作的建構、緣起和發展等,有著錯縱複雜的關係﹝註九﹞。雖然本地社會工作者的服務對象,由早期主要是來自低收入階層的人士,到七十年代及以後,擴大至包括家庭、兒童、年青人、年長者、傷殘人士、吸毒人士、職工、病人、罪犯、精神病人等,而服務的類型,也從救濟性至補救性、預防性及發展性兼備,工作手法也亦趨多元化;但社會工作者的任務,始終是徘迴於「協助他人解決問題」與「維持社會秩序穩定」兩者之間,甚至有人會指出:
 

或許社會工作者會在一些事情上,採取激烈的社會行動為他們的服務對象爭取權益,但基本上他們都是傳統制度及規範的守護神。在勞工、社會保障、房屋等問題上,他們可能做調查訪問、簽名運動、記者招待會、聲討大會、靜坐、遊行及抗議等,但他們都是擁護現有的制度及規範的。﹝註十﹞


    透過社會工作者的介入、面談、輔導、診斷、治療和服務提供,無可否認,個人及團體的問題會獲取一定的幫助和改善;但個人及團體亦往往同時被納入社會的規範內。但若我們認識到社會工作者在整個社會結構內的位置,及資本主義社會內福利服務的矛盾本質﹝註十一﹞,則「關懷」與「控制」便再不可以被「非此即彼」的簡單二分;「幫助」這個行為本身是可以同時是包含監督、規訓和控制的意味的。由此角度觀之,社會工作團體和教育機關若把社會工作化約為一串「和諧、連貫和一致」的價值的一個集合,似乎是並不符合現實的做法;極其量這只是增加了此行業的權威和認受性而已。

    處於這種社會 - 個人之間的社會工作者,扮演著調解者的重要角色:她/他調和及疏導兩者間的利益矛盾(註十二),使個人能與社會和好相處。她/他既為窮人的困境說話,亦減低貧者對富者的敵意。當社會工作者為邊緣人士的社會能力發言的同時,亦說服社會上的大多數,這樣做是無損他們的利益的:
 

社會工作者協助他人發展才能,特別是那些受到歧視和不幸者,實際上是一種很有意義的工作。首先,社會上若有一大群不幸者,不論他們是甚麼原因陷入困境,只要他們認為自己得不到社會人士的同情和協助,他們便可能自暴自棄,甚至懷著報復的心理。社會工作者的協助,應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會的關懷,不幸者也不致走向極端。此外,這些受偏見影響的人士實在不少,單以肢體和精神弱能人士計算,數目便有四十多萬,加上其他犯罪者、公援受助者及長期病患者等,總數達到一百萬人,差不多是人口的六分之一。這些人士若得到社會工作者的協助,積極的投入社會,將是社會上重要的人力資源。社會工作者要達到這個目的,當然需要其他專業和社會一般人士的合作,例如廠家多聘用弱能人士等。但只要社會工者能協助部分不幸者重拾信心,積極的投入社會,發展自己的才能,社會工作產生的社會意義便應得到肯定。(註十三)

以一些內心有困擾、情緒抑鬱的人為例,他們若是得不到協助和治療,很可能走上自傷自毀的不歸路。到那時,當事人的家屬、親友,和社會要付上的代價就會很大了。由此可見,撥出足夠的社會資源去作社會個案工作是對整個社會的一項長期投資,能使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者康復,成為有用、對社會有用、對社會有貢獻,而且可以負擔家庭生活的人。也能減低某些補救工作所需的大筆費用。如此看來,社會工作的開支、其實是一種長期的投資、可以收回莫大的利潤。﹝註十四﹞

    然而,在充滿權力不均的現實裡,「公眾」這個概念的意義,往往是由權力集團強勢地界定,作用無非是要把存在實化;「公眾」實際上並不開放給弱勢群體或另類聲音。如何一方面維護各個個體的權利,另一方面又不會陷入以主流的觀點去定義「傷害」的危險,我認為是社會工作者的一大挑戰。

    正如上文所說,社會工作同時是公眾利益和個人需要的代言人。社會工作處理兩者之間的潛在矛盾衝突的方法,是透過對主體(當事人)的本相的界定:「社會工作者創造了一個具有普遍主體性的特徵的主體,這個主體不是指某個特別的人,而是適用於所有的個人」(註十五)。社會工作認為每個人皆有本身獨特之處,社工應尊重這種個人化處境。在社會工作實踐裡,書寫個案歷史(case history)便提供一種關於當事人的獨特「過去」的連續性意識。但同時,社會工作關注人類的共同基本需要,相信每個人生來便具有普遍的人性潛質,雖然或許遇到各種困苦的遭遇,但每一個人都必須向自已和社會的存在負責;只要個人能有各種社會資源和機會,便能促進社會能力的發揮,達成自我實現(self - realization) (註十六)。對社會工作來說,這個存在於陷入困境的受助者裡頭的本質,亦同時是人的社會生活適應能力:潛在能力的充份發揮、社會生活功能的充實、行為型態的健全與建設性、及面對現實的積極態度 (註十七)。社會工作者的重要功能,就是協助當事人認識並活出他/她的真我:
 

社會工作專業的出現,正是要協助在適應上有困難的人士克服困難,重新踏上美滿人生的道路。社會工作者當然不能創造奇蹟,他們運用的是各個不同社會科學學科建立的理論和研究成果,這些也當然不能完全解決問題,但總算讓人對自己的境況有深切一點的認識,也多一點解決問題和困難的能力。社會工作的社會意義,就是在變遷的環境中,為個人和社會提供一點穩定的力量,使個人生活得更充實,社會也可保持和諧和融洽。(註十八)
    理想地說,在社會工作者進行輔導的時候,她/他只須向當事人提供適當的引導,讓其能靠著自己的能力,邁向個人的成長,建立一個成熟的性格,而無須對其作出任何的指令。社會工作認為,只要讓當事人獲得關心和適當服務,讓他/她自己發掘自己的潛能,就能增加他/她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預防新的困難的發生,進而促進他/她的自我實現,提高他/她的生活適應力。在這裡,前述的社會工作價值觀在此過程裡的重要功能,就是為了促使當事人面對自己的經驗,作出深入的自省,從中獲得洞悉和啟發,成為一個能自我引導,富有能力和責任感的主體:
 
通常直接的替案主作決定會比培養他自決和獨立辦事快得多。然而社會工作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助人自助,發展案主的潛能,工作員不應剝奪案主成長的機會。﹝註十九﹞

個案工作員的角色不是判斷受助者的對或錯、是與非,而是以開放、體諒和接納的心態,試圖了解和支持受助者,使他們能夠在安全的氣氛中,坦誠和客觀地檢視自己的思想、行為和處境,作積極的改變。﹝註二十﹞


    所以,社會工作者與當事人的溝通,最終不是目的的本身,而是指向當事人的潛藏動力和成長的手段。但是,正如上文的討論指出,社會工作者與當事人均不是孤立的個體:社會脈絡構成兩者之間的關係,亦即影響著諸如何謂「成長」、「成熟」這類概念的實質內涵的界定。縱使社會工作講求不持批判的態度,但對他人的行為的理解,是必然蘊含著理解者的前設和價值判斷的:「在處理問題的時候,工作員不能避免表達出一套實際道德和一種意識形態... 每一個可能的回應都是價值含蘊的」﹝註二十一﹞。在這種情況下,正正是因為社會工作的正統價值觀裡頭的社會工作者是尊重他人的,這位社會工作者能夠使當事人感到,受到一個開放的他者的關心、了解、體諒、接納、守秘、信任、重視、欣賞、支持和鼓勵,故此較願意接受對方的幫助和引導,從中進行自我反省,成就一個「獨立」和「自主」的倫理主體理想人格。

    講求「雙方、平等和合作」的關係,固然是值得社會工作者努力促成的。然而,正如我在上文指出,社會工作者引導當事人在這種關係中所作出的倫理考慮、反省、學習和抉擇,若是指向一種無歷史連繫的普遍主體狀態的話,那麼,這樣的「反省」,是把注意力抽離了體制脈絡,把當事人的存在追尋,從他/她的社會性裡頭分隔開來。在各種有型無型的社會壓力的影響下,實際上這樣子是變相鼓勵當事人,採納社會上的主流觀點,以此作為他/她自己本身無需質疑的一個構成部份:
 

耀鋒果然被判守行為受感化兩年。麥先生負責耀鋒的個案,我則和麥先生協議,輔導翠珊和她的家人。
翠珊的確是一個純情可愛的女孩子,我一見她便喜歡。
「還有見耀鋒嗎?」我問羞澀的翠珊。
「沒有了。媽媽不許。」「身體怎麼樣?全康復了?」
「嗯。」翠珊想了想,再說:「學校不知道這件事,我只說是有急事回鄉,要請假。」
「我也會代你守秘密。」我向翠珊保證。「回頭看,你對整件事有甚麼看法?」我要幫助這孩子重新建立對戀愛的正確觀念,又恐怕經此一事,她會產生不滅的罪疚和自卑感。
翠珊喉頭動了動,卻又說不出話來。最後說:「我很後悔。我覺得這一生都沒有了。」眼中靜靜滴下淚水。
「如果沒有懷孕,你會後悔嗎?」我溫柔的問。
翠珊呆了一呆,似乎沒想過這問題。
「你後悔是因為懷了孕,抑是後悔和耀鋒發生超友誼關係?或者,是後悔錯識耀鋒?」
「不!」翠珊對最後的假設堅決的否認了。「耀鋒的人很好,我不後悔認識他。只是,我後悔我們不懂怎樣克制自己,又不懂怎樣去處理自己的感情,以為那個樣子就是談戀愛。」
「你懂得這樣思想,證明你已從事情中學到教訓...
「但代價太大了!」翠珊衝口而出,又哭起來。
我盡量感受翠珊的心情,安慰她,又鼓勵她。我和她重新討論少年人對戀愛應有的態度,又勉勵她重頭開始,接受己成的事實,卻要積極的瞻望將來。﹝註二十二﹞


    翠珊和耀鋒對戀愛的「正確」和「應有」的態度,是「不於婚前有性行為」。這本身也是社會上有關「性」的主流論述對年青人的期望。在這個個案中,該名社工的回應可說是示範了多種社會工作的價值(如保密、接納他人、不持批判的態度等)。但若我們細心留意語境,便會發現這些價值的引進,作用無非是為了引導當事人,以主流的道德觀念,去為自己的過去,作出一個道德上的評價,成為正常化評斷下自我生產的倫理主體。當然,在重重的家庭、學校和法律的壓力下,翠珊是否真正「自主」地去作出這種反省是值得我們疑問的。更重要的是,缺乏深刻批判的,是主流論述裡頭的年齡主義(年青人不宜有性行為)及性別主義(女子的貞操是她最寶貴的東西)。
 

專業主義下的倫理運用


    我認為上述的討論,對今天正進行著「專業化」的社會工作行業尤為重要。主要的原因,是除非行內能保持自由討論、尊重差異和防範一元的警覺性,否則「專業化」可能意味著一大堆貌似「中性」的專門「知識」和「技巧」,逐漸取代了以社會脈絡的觀點來思考問題的視野和能力;而這種視野和能力,偏偏又是道德上的實踐所不可或缺的。

    在本地社會工作行內有關專業化的主導論述,視工作守則和「社工」名銜使用的管制為專業操守的保證:
 

作為社會工作者,我們完成了專業的訓練,符合資歷要求,經過註冊過程,才能晉身社工行業,這是社會對社工人員的認許。所以不是任何一個人可以隨便成為社會工作者。社工本身更加要尊重這個獨特的功能角色,遵守專業操守,有委身精神,自覺自省,自我紀律,克盡己責,接受監管,明確交代,做好作為一個社會工作者應做的份事,並要不斷努力,進一步提升工作的素質 (註二十三)。

社工專業的發展有多方面,而註冊作為社工自律是其中重要的一鐶。專業知識及專業訓練故然非常重要,但社工的自我監察,保障接受服務者的權益亦很重要的。社工若不能向整個社工專業交待,就其專業操守提出保證,又怎能希望社會上的人士對社工寄予信任,及賦予其專業地位呢? (註二十四)

作為社會工作者,我們並不只看專業地位的問題或是使用社工名銜的限制,而專業地位的概念更不是社會特權的象徵或個人利益的得著;更加重要的是註冊制度要求從事社工的人士必須透過法定的機制,審核認可的資格,確定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保障基本的素質,而這個機制更具備約制的職能,要求社工人員務必自律,嚴謹遵守專業操守。﹝註二十五﹞


    在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的工作守則裡頭,我們可以看到每個人的尊嚴和價值,是如何受到社會工作這個行業的重視:
 

社會福利專業人員尊重每一個人的獨特價值和尊嚴,並不因任何人的出身、種族、性別、年齡、信仰、智力、體力、社會及經濟地位,或對社會的貢獻不同而有所分別。

社會福利專業人員相信每一人都有發展的潛質,並肩負鼓勵及協助個人在顧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作自我實踐的責任。﹝註二十六﹞

另一方面,這套守則亦要求在推行助人工作時,每個社工應對專業負責,手法必須維護專業尊嚴:

社會福利專業人員應持守專業的價值觀與操守,和提升專業知識。

社會福利專業人員有責任維護專業尊嚴,糾正不公平的批評。對專業提出評論時應持著建設性和負責任的能度。

社會福利專業人員應肩負不斷增進本身的專業技能和知識的責任。(註二十七)

這可以與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理事會的專業守則指引草擬工作小組的意見比較:

對社工的界定及操守的關注是註冊局力求進行強制註冊的原因。

在爭取社會公義和尊重法律兩者間出現矛盾時,社工更應遵守專業的共識,不應以私人的意思作出違反法律的行為。

社工與接受服務者的關係建基於信任,社工專業整體的聲譽及形象影響大眾對個別社工的信任。(註二十八)


    換言之,雖然「促進人權及社會公義」和「尊重每個人的尊嚴」是工作守則承認的價值(註二十九),但在促進這些價值的同時,社會工作者必須自我克制,以配合專業責任為前題。不過,我認為一個必須要釐清的問題是:這些每位社工有責任維護﹝違反者可被罰停止執業﹞的﹝「整體」﹞「形象」、「尊嚴」和「共識」的內涵,究竟是指甚麼?過往的經驗顯示,在專業化的壓力下,社工人員往往需要轉向非衝突性的活動範圍,不服從者更要接受行內的道德制裁:
 

自一九八七年富戶政策實施以來,有不少公屋居民對此政策感到強烈的不滿,有無數次的反對行動。直到一九九二年年底,當時的立法局終於通過議案,要求政府撤銷富戶政策。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全港爭取撤銷富戶政策聯席」發起行動,有三百多名公屋屋村的居民,於早上八時在何文田佛光街房屋委員會門外集會,要求房委會撤銷該項政策。期間居民代表遭房屋署職員拒絕其進入會場旁聽房委會會議,曾與職員發生衝突。到早上十一時,居民得知房委會會議以大比數通過繼續實施富戶政策後,近一百二十名人士決定分乘兩部旅遊車前往港督府請願。

旅遊車由警方引導下到達布政司署。在請願者前往港督府正門之前,警方已早將後門通往正門的路封閉,禁止居民前往正門,只准許請願者在後門範圍活動。請願者遂沿上亞厘畢道的行人路繞道前往港督府正門,卻發現警方早已攔起鐵馬,把整段馬路的四條行車線封鎖,交通完全停頓。請願者便在鐵馬前的路中心位置分散坐下。警方態度堅決及強硬,要求居民折返側門,才肯答應安排請願。警方與請願者對峙四個多小時,期間不斷指責請願者阻塞交通。在與港督府人員的談判過程中,請願者不斷降低要求,由堅持港督接收請願物件,改為要求副官、秘書至副秘書。最後警方聲稱安排副秘書在側門接收請願信,但卻拒絕開放上亞厘畢道的行人路,讓請願者經正門返側門,並堅持請願者必須依循原路往返側門。

當時在場請願者極為失望,部份人士的情緒非常激動。大會開始勸喻請願人士離開。大部份人士陸續離開馬路回到行人路上,但仍然有二十三名請願者堅持繼續留下,當中包括居民,亦有十二、三名是社工或社工學生。大會最後宣佈結束行動。靜坐人士與警方對峙一小時,期間警方不斷警告靜坐人士非法集會。至傍晚六時,警方動用一百多名警察採取拘捕行動,二十三名靜坐人士在完全沒有拒捕的情況下全數被拘捕。

翌日,各大報章均以頭條刊載有關此事件的新聞,並紛紛發表社論,一致譴責請願者行動過份激烈,導致中區交通嚴重擠塞,妄顧公眾利益。此事在社工界內掀起了不少討論,而討論的焦點集中在當日行動的策略是否恰當,社工在當日是否過份投入,以致失去應有的冷靜及理智,及社工的角色是否應該由「組織者」變成「參與者」等。(註三十﹞
 

   「社工的討論往往流於詞語運用的爭論而不能提昇討論層次去解決社會或政治的規範性問題,因為社工學術試圖尋找一套價值「中立」的技術性語言和概念,用技術性觀點去解決「具體」問題,而忽略了社會問題的具體性界定就是一個涉及價值的問題。」(註三十一) 整個請願行動從要求撤銷富戶政策的行動,轉化成最終廿三人被捕的局面,當中起碼涉及的是警權、媒體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對社運的監控和破壞、「議會」政治的無能、房委會的極權封閉,以至參與權、和平請願權、公民抗命權、住屋權...等方面的問題。社會行動策略的適切性,以至社會工作者的處事方式,固然是可以討論的話題;但在這個案例之中,社工界反省之範圍,似乎是局限在「專業技能與水平」及「專業角色與操守」內。這種思維方式將視野縮窄在「專門」領域中,卻完全遺忘了對既存「事實」的根本質詢;對人權的尊重的面向也在此過程中遭到忽略。
 
九三年四月開始,荃灣區內多個天台屋居民接到屋宇署通知,要求居民在限期前自行清拆天台屋及搬遷,居民於是自發成立舊區天台居民關注組,舉行無數次的反對行動,包括簽名運動、記者招待會、向立法局議員申訴、到屋宇署總部抗議、到遮打花園及港督府請願、在中環舉行公開論壇等。居民的要求由最初的爭取撤銷封樓令,或在天台重建家園,漸漸變成要求當局延期清拆和合理安置,但政府各部門和民選議員一直對此完全無動於衷。

九四年十月二日,居民在港督府正門外洗衣、晒衫及洗痰罐,表示即將無家可歸。十月十七日,居民進入中環美利大廈,封閉屋宇署總部電梯大堂,阻塞公務員上班,屋宇署署長答應押後清拆行動兩個月,及安排房委會開會商討安置事宜。十月十九日,屋宇署如期向法庭申請封樓令。十一月廿七日,「全港天台居民申訴大會」舉行,共有七十多名居民出席。十二月十一日,政務署召開屋宇署、房屋署及居民三方會議,但官員拒絕撤銷封樓令及討論居民安置問題。十二月十二日,屋宇署在致居民的信中堅稱,一定會如期在該月十九日清拆荃灣卓明樓及德仁樓的天台屋。

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早上九時半,一批居民、大專學生及社工,帶同橫額、食物、廚具、煮食用具(包括兩罐空石油氣罐)等,到中環屋宇署總部請願,期間衝出花園道馬路攔路靜坐並上演街頭劇,抗議當局的如期清拆聲明。警方在完全無作出警告的情況下,不分男女老幼地火速採取拘捕行動。事件中共有二十二人被抬走及拘捕,當中包括十名社工及大專學生。次日各大報章均大幅報道有關新聞,有多個社工組織及學術界的人士,分別指責請願人士的封路行動,強烈質疑社工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猛烈抨擊有關行動過份激烈、非理性、目無法紀、不顧他人安全、及/或不獲大眾接受;而社工公然協助居民破壞法律,更是超越社工的角色範圍,嚴重損害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身份和形象。

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屋宇署與百多名防暴警察清拆天台屋,居民和平離去,有數百位市民及學生到埸聲援居民。是晚開始,居民在街頭露宿,曾借宿於荃灣雅麗珊社區中心。居民亦曾欲回到卓明樓天台露宿,但被警方勒令離去。政務處在六天內先後五次向居民迫遷,包括申請禁制令限制居民返回社區中心借宿。十二月二十五日,各個民間團體的聲援行動經已展開。二十六日,有二十個團體到港督府抗議,指責政府部門政策混亂,互相推卸責任,造成居民無家可歸。二十九日,二十二名被捕人士在裁判司署內,被警方撤銷控罪,獲無罪釋放,但法官卻判每人守行為兩年。同日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發表聲明,對一連串社會行動表示理解。但社會工作人員協會、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會服務聯會三會卻在次日宣佈就是次事件聯手成立專案小組,對有關的社工的角色問題進行研究。

九五年一月八日,港台節目「城市論壇」主題為「如何處理天台僭建物?」。此後,居民與各聲援團體舉行多次抗議行動,包括到行政專員申訴署投訴、夜訪房屋司及屋宇署署長、往屋宇署、地政署、社會福利署、布政署、房屋科、房屋署等政府部門抗議、舉行記者招待會等。二月六日,居民在街市街搭建木屋。二月十三日至廿三日,各大專院校相繼舉行有關天台屋事件的活動。三月一日,在街市街的木屋再次遭警方拆毀,而最後一位住內的居民獲安置屯門臨屋區。

自九四年八月開始協助旺角金輪大廈天台屋居民的社區組織協會,於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宣佈停止向當事人提供服務,理由據稱是有「幕後黑手」橫加介入,令「社協」的社工對事件「完全失控」。「社協」的撤出得到社工專業團體及學者的認同。同一時間,香港社會福利從業員註冊局,正在草擬社工註冊條例,爭取在該年度獲立法局通過成為法例。﹝註三十二﹞


與前一個個案一樣,社工界有關天台屋的討論焦點,並不是關心被捕人士及受影響的天台屋居民,是否受到合理的對待,更不是在行政官僚和民主政客的咀臉掩飾下,殖民地城市畸型發展的背後,居住權利的不公義分配;取而代之的,卻是社工專業的角色和操守。然而,「這個時候根本的問題:已不是該個社會行動『是否合法』的問題,而是當行動者不能認同法律代表公義,政策代表合理時,選擇以『公民抗命』方式爭取,準備『付出多少代價換取公眾對不公義醒覺』的問題。」﹝註三十三﹞。因此,社工界的討論,基本上對社會公義的追求並沒有幫助 ─ 「專業操守」在這裡的所指,無非是要求社工建立「專業守法」、「理性自制」的形象,但實際效果卻是等於把社會問題約化為專技問題,迴避了對社會特質的結構性分析,忽略都市邊緣的群體的政治困境,局限了市民居住權利的伸張。追求政治上的認受性的代價,是政治或結構性的宏觀視野被技術作業所取代。

小結

    要指導個人在社會生活裡頭的實踐「應該如何」,必須先預設著對社會現象的分析和理解,才能對一個行為的理據作出合適的價值判斷(註三十四),並要求個人對自己或其他人承擔道德上的責任。專業主義往往不能深入的理解個人在面對真實具體的受壓迫處境時,所作出的倫理掙扎及抉擇。若要對處於實際的體制境況的倫理抉擇者有用處的話,社會工作就不能不對宏觀的社會現象進行批判,否則不但無法觸動既有的權力關係,更糟的是將宰制與支配進一步強化。我心目中希望見到的,是社會工作實踐能夠把個人的問題與社會結構性的不平等扣連起來,使當事人能積極地檢視各種壓迫的來源,並能探討改變現況的可能性。
 

附錄:社會工作與專業主義的矛盾


    把專業單單看成是一整門職業的成就和特徵(如理論知識、專門訓練、工作守則、入行限制、自管組織和利他主義等)不單只反映某些特權職業(如西醫、律師)的官方意識形態,更加重要的是忽略了專業關係本質上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力關係(註三十五):「專業關係的本質是專業人士必須遠離他的案主,且將此案主視為是一個有不良功能的客體而非一個人」(註三十六)。社會工作價值觀假設社會工作者與當事人可以有一種平等的合作關係:它相信每一個人皆有其自己的尊嚴和價值,因此必須尊重他人,著重服務使用者的參與,講求讓當事人自決。然而,專業主義卻同時認為:專家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主體,只有她/他才能對當事人的特殊問題的性質作出有效的「診斷」 和「治療」。「專業人員使用的語言暗示他/她有辦法確定誰是危險的,誰是病態的,和誰是不善於自我照顧的。他/她知道怎樣既使他們無害又康復他們。過於專門的診斷及治療的程序,令外行人根本無法明白或是作出判斷」(註三十七)。無論是否出於善意,專業主義在實踐上將社會工作者及當事人分別置放於「主動的─被動的」/ 「權威的─從屬的」/ 「獨立的─依賴的」/ 「我們─他們」的不對等權力位置中。若由社工提供「優質」的服務,協助她/他的「案主」適應社會生活,就是問題的解決方案,那麼,便無須理會社會工作者與當事人所共同身處的社會,有怎麼樣的特質,而社會問題也可望獲得技術性或行政性的解決方法了。事實上,「『診斷』的對象是當事人,而不是社會結構」這件事本身就清楚地讓我們知道:誰要為社會問題的原因負責。
 
 

附註:

一、 Jupp, V. and Norris, C.(1993) ‘Traditions in Documentary Analysis’, in M. Hammersley (ed.), Social Research: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Practice. London: Sage.
二、 引自周永新,「社會工作的哲理基礎」在周永新編,社會工作學新論,香港:商務印書館,一九九四年,頁八至九。雖然近年社會工作的價值觀已擴闊至包括人權、公義等價值,但這並不會影響下文的討論。理由首先是本文的主旨著重的是語句在實際運用時產生的作用,而不是概念的思想內容。其次,我認為這些較為「傳統」的價值仍是社會工作者在日常實務工作中重要的溝通工具。
三、 Habermas,J. (1971)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trans. J.J.Shapiro, Boston: Beacon Press, p.314.
四、 Banks, S. (1995) Ethics and Values in Social Work, Houndmills: Macmillan.
五、 Kant (1785) Groundwork of Metaphysics of Morals, trans. H.J. Paton, London: Hutchinson, p.421.
六、 Galper, J. H. (1975) The Politics of Social Services, London: Prentice Hall, p.35.
七、 Simpkin, M. (1979) Trapped Within Welfare: Surviving Social Work, London: Macmillan, p.126.
八、 Jordan, B. (1990) Social Work in an Unjust Society, New York: Wheatshef Harvester,pp.25-26.
九、 如Foucault 認為社會工作的冒起與西方社會在十九世紀時有關性事、犯人的懲罰等辯論有關,參考Foucault, M. (1977) Discipline and Punish, Harmondsworth: Allen and Lane 及 Foucault, M.(1979)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Harmondsworth: Allen and Lane。
十、 鄧意民, 「社會工作與社會控制」在黃威廉、趙維生、顏文雄合編,香港社會工作的挑戰,香港:集賢社,一九八五年,頁一百零五。
十一、 Gough, I. (1979)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elfare State, London: Macmillan.
十二、 周永新,「社會工作的社會意義」在周永新編,社會工作學新論,頁六十六。
十三、 同上, 頁六十六至六十七。
十四、 朱亮基,「個案工作概論」在社會工作學新論,頁八十三至八十四。
十五、 Philp, M.(1979) ‘Notes on the Form of Knowledge in Social Work’,  Sociological Review,1979(Feb), p.91.
十六、 關銳火宣,「社會工作撮要」在關銳火宣編,專業社會工作,香港:集賢社,一九九三年。
十七、 同上。
十八、 同註(十二),頁六十八。
十九、 同註(十四),頁八十一。
二十、 林孟秋,「個案工作方法」在社會工作學新論,頁九十四。
二十一、 Clark, C. with Asquith, S. (1985) Social Work and Social Philosoph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p.35.
二十二、  此個案引至翁亮儀,社耕拾穗,香港:突破,一九八五年,頁一百四十一至一百四十二。
二十三、  梁魏懋賢,「社工註冊影響深遠」,明報,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二十四、  羅致光,「社工註冊新發展」在社聯季刊,第一百一十三期,一九九零年,頁十八。
二十五、  同註二十三。
二十六、 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基本價值觀及信念」在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工作守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二十七、  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有關專業」在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工作守則。
二十八、 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就社工參與社會行動及其手法之回應,日期不詳。
二十九、 Clark with Asquith 及 Rhodes 批評英美兩地社會工作專業組織所頒布的倫理守則要求社工同時兼顧當事人和「社會」的利益,認為是自雙矛盾的作法。值得留意的是本地社工界基本上以美國社工人員協會的專業守則為藍本。參考 Clark with Asquith, (1985)及 Rhodes, M.(1986) Ethical Dilemmas in Social Work Practice,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三十、 此個案是筆者參考甘炳光等, 「港督府門外廿三人被捕事件─誰的責任?」,星島日報,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方子華,「對示威遊行的控制」,明報,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全港爭取撤銷富戶政策聯席(日期不詳),「三裡廿四及三裡廿五請願事件摘要」、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各大報章的港聞版及社論及後來與當日數名被捕者的訪問後寫成的。
三十一、 Billy,「公屋居民抗爭行動反思」在香港基層運動:非主流角度,香港:基進出版社,一九九四年,頁三十五。
三十二、 此個案是筆者參考當時報章的報導、天台的月光:荃灣天台屋事件啟示錄,天台之友出版,一九九七年、民間抗爭,第六期、金輪抗爭:從天台到八樓,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出版,一九九六年、郭凱儀,「社協退出『金輪事件』真相」,星島日報,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及香港聯合報,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寫成的。
三十三、 伍建榮,「眾裡尋他千百度─從批評的反省到神話的批判」在天台的月光:荃灣天台屋事件啟示錄,頁四十七。
三十四、 Habermas, J.(1984)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One, trans. T. McCarthy, Boston: Beacon Press, p.115.
三十五、 參考Hugman, R. (1991) Power in Caring Professions, London: Macmillan;  Fairclough, N. (1989) Language and Power, London: Longman. 其實,早於七十年代時Johnson已指出「專業化」應該被視為是一種職業控制的策略:專業不是一種職業,而是對一個職業作出控制的手段,參考Johnson, T. J. (1972) Professions and Power, London: Macmillan.另外莫漢輝亦指出專業主義「控制與當事人的關係,其目的是希望受助人盡量依賴社工專業,這樣才能保持社會工作的優越地位。到時受助者的需要、問題及治療方法完全由社會工作專業釐定,這與社工本身希望求助者能自己幫助自己,貫切共同參與,民主自決的原則極之背道而馳。」參考莫漢輝,「專業主義與社會工作本質上的矛盾」,社研學報,第二期,頁四。
三十六、 Laursen, K (1975) “Professionalism” in H. Throssell (ed.) Social Work: Radical Essays.
三十七、 Edelman, M. (1974) ‘The Political Language of the Helping Professions’, Politics and Society 4(3): pp.295-310.讀者可能會對以下一些社會工作學術語感到迷惑:反社會行為、耽溺傾向、老邁、發洩行為、停滯發展、反叛態度、越軌行為、異常行為、性格失常、否認、社會倚賴性、精神錯亂、弱能、功能失調、自我缺陷、同性戀、認同困難、社會適應不良、社教不足、操縱、功能障礙、投射、不良行為、移情反應、抗拒、角色混淆、性異常、性偏離、邊緣青少年等,引自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中譯社會工作學詞彙,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一九九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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