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柯南』的虛擬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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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三二四三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十三日教育部臺參字第一三0三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參字第二五二0五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四七八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教育部臺(86)參字第八六一0七九三三號修正全十一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八八0一一000號令修正第五 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刪除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八八0七五八九六號修正第 三條、第七條條文 |
第一條 (法源依據) 教育部為鼓勵國民自學進修,承認其自學進修之學力,特依補習教育法第十三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鑑定考試),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專科學校等五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為範圍。 第三條 (辦理機關) 鑑定考試分別由左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國民小學畢業、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辦理。 二、高級中學、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辦理。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辦理。 第四條 (鑑定考試委員會之設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辦理鑑定考試。 第五條 (應考資格) (第一項)參加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左: 一、年滿十四足歲之國民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二、年滿十七足歲之國民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三、年滿二十足歲之國民得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第二項)參加職業學校、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左: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 驗;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應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得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第三項)前項各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之資格認定事宜,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 各發照機關共同研商辦理。 第六條 (考試科目) (第一項)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左: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含生活與倫理)。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 、公民與道德)、自然學科(理化、生物)。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中外史地、 三民主義與公民)、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 (第二項)職業學校、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採選修學分或筆試方式辦理。 一、選修學分方式: (一)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選修一般科目十六個學分 。 (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在專科以上學校選修共同科目十六個學分。 二、筆試方式,考試科目如左: (一)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國文、英文、工作倫理。 (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國文、英文、職業道德。 (第三項)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第七條(及格證書之發給)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全部考試或選修科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 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部分考試科 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各該科目及格證明書,俟其全部科目均及格時 ,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第二項)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 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 (第三項)第一項相關類科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舉辦時間)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條 (第一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除依本辦法規定外,得自訂補充規定。 (第二項)殘障國民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要點由教育部另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