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權責
5.1.1 全體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
5.1.2 其議決案,代表會及幹事會均須遵守。
5.1.3 其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處理選舉、修訂會章及重大之突發事宜。
5.2組織
5.2.1 凡會員皆有權出席會議
5.2.2 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5.3運作程序
5.3.1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5.3.1.1 會員四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5.3.1.2 代表會議決。
5.3.2 凡依本條5.3.1.1方法要求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須依照姒下程序處理:
5.3.2.1 聯署者包括一至五位發起人。
5.3.2.2 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5.3.2.3 發起人須於代表會主席就要求討論事項制定會議議程。唯議程之最後決定權取決於代表會主席。
5.3.2.4 代表會主席須在接到會員聯署要求後兩工作天內公佈會議日期及詳細議程。
5.3.2.5 會議須在自公佈起第三個至第五個工作天內舉行。
5.3.3 會議
5.3.3.1 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會員三分之一或以上。在預定開會時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議程交代表會處理。
5.3.3.2 會議議程只可根據聯署文件所列明的要求討論事項作出修改。
5.3.3.3 會議上任何議案,須有一名動議人及二十名和議人,方可成立。
5.3.3.4 會議上任何議案之通過,須有在席者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唯在任何情況下,贊成票不得少於與會法定人數二分之一。
5.3.3.5 會議進行中,如在場出席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仍可繼續進行。唯倘有在場出席者提出反對時,則須有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繼續,會議方可繼續進行。如在場出席人數減至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下時,主席須宣佈散會。
5.3.3.6
全體會員大會未能完成之議程,可交續會處理,惟倘續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議程交代表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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