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濕地價值

濕地是什麼?國內對於濕地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國際上的通用解釋是根據一九七一年在伊朗所簽訂的「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濕地係指沼澤、沼泥地、泥煤或水域等地區;不管其為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死水或活水、淡水或海水、或兩者混合、以及海水淹沒地區,其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者」。對於濕地一般普遍的看法是沒有什麼用途的土地,過去年代因為經濟尚未發展還能保存下來,但近十餘年來,隨著台灣經濟工商業高度的成長,在土地價格成本高漲的情形下,開發的觸角轉而伸向邊際土地的大量利用,濕地也成為開發工業區、發電廠、道路及垃圾場最優先的選擇,甚或成為民眾隨意傾倒垃圾、事業廢棄物的場所,加以河川的污染及河口堤防的水泥化和阻隔作用,逐漸的消蝕著濕地的生機,許多濕地因此從台灣消失,如大肚溪口的彰濱工業區及麥寮外海填土造陸的台塑六輕工業區等,都源於所謂的不具價值的爛泥灘土地被相中而來拓闢。然而濕地真的沒有什麼用途嗎?經過多年的研究及宣導後,我們知道濕地具有保護野生動物、淨化河川水質、涵養地下水、調節水患、防止海岸線侵蝕及漁業資源保育等功用,且大自然實在不是我們人類可以隨便加以更改的,否則大自然的反撲將是非常恐怖,會將人類一切不當的襲奪倍數的討償回去,這苦果已是我們逐漸的在承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