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社對濕地保育之聲明
長春社就最近城市規劃委員會對濕地保育及豐樂圍住屋發展計劃所做之決定有以下回應:
有報導指豐樂圍發展計劃獲得所有環保團體支持。長春社希望澄清這一點。雖然長春社歡迎城規會部分決定,但並未有支持發展商長江集團,亦非計劃的合作伙伴。
長春社承認豐樂圍計劃中有可取之處,例如將大部份濕地擁有權還給公眾及成立濕地基金。
在去年所發表有關生態敏感環境保育的立場書中,長春社已建議成立類似的基金,由獨立人仕組成法定組織代表公眾管理。
我們必須強調,我們對濕地保育及基金成立的認同並不代表我們贊同在濕地可以有任何發展權。
再者,長春社認為豐樂圍計劃並未完善,有關的住屋發展無可避免地破壞濕地的整體性及該地的鄉郊特色。長遠來說,此計劃的通過可能成為先例,其他發展商將爭相仿效,對米埔及濕地區定必造成巨大的傷害。
在過去發表的立場書中,長春社並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用發展權換取值得保護的土地是可以考慮的。然而,只有在一個完整的架構下,保證所有發展皆對社會持續發展有價值,這些方案才可被考慮。故此,在現時尚未有完整的架構下,我們不能支持任何在國際重要濕地或濕地緩衝區的發展計劃。
我們認為,任何以發展權交換重要生態土地的方案必須在下列先決條件下才可考慮:
l 並不減少任何濕地範圍
l 保持國際重要濕地的緩衝區的整體性
l 發展計劃對濕地的長遠管理有足夠的貢獻
l 對整體濕地的影響作出全面的評估
換句話說,即使豐樂圍發展計劃可以接受,這並不等於類似的發展計劃同樣可以考慮。相反,我們應假設所有濕地中均沒有發展權。
即使發展權可被確立,政府及發展商應該努力爭取區外土地補償,尤其在今次豐樂圍事件中,發展商可與政府研究,將發展計劃更改至其他地方。
長春社促請政府儘快與發展商談判,表明在豐樂圍不應有任何發展,或可確立區外補償計劃,以政府或發展商土地作為放棄豐樂圍發展的補償。我們相信,確立區外土地補償架構才是保障米埔濕地的長遠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