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權與公眾知情權矛盾?

 

有諮詢文件建議立法保障市民私隱權時,並沒有讓新聞界獲得豁免,即是 說新聞工作者若希望透過偷拍、竊聽獲取資料以報導新聞,亦必須向法庭 提出申請,有新聞從業員認為此舉會箝制新聞自由,防礙市民大眾的知情權。我們認為維護新聞自由和知情權十分重要,公眾有權得知具新聞價值和大眾利益的消息,但保障個人的私隱,特別是與大眾無關的私生活亦同 樣重要,故新聞界不可只以公眾有興趣知悉作理由而不受管制。公眾想知 道的消息,如藝人私生活,未必完全等同大眾利益,故未必需要獲豁免。 然而,某些情況下,新聞從業員又的確需要透過偷拍或竊聽以報導與大眾 利益有關的消息,故在個別情況下需要得獲准使用這些採訪方式。問題是 法庭會如何衡量是否批手令給新聞界,由新聞界有別於執法機關,實較難有充份理由支持其行動,法庭的考慮將是決定因素,故法改會有需要考慮新聞界的憂慮。

此外,曾有建議新聞界應獲完全豁免,公眾若覺得採訪行為有侵犯私隱之嫌,可如外國透過民事訴訟取回合理補救。然而,香港由於高昂的訴訟費 用,一般人實難以支持,故透過民事訴訟尋求公道並不容易,因此這等建 議並不可取,除非政府同時立法讓市民在懷疑個人私隱被侵犯時,可獲法 援幫助循民事訴訟尋求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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