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頡字母~ 
  倉頡字母共有二十四個,依其特性共分四大類:
  1. 哲理類;
  2. 筆劃類;
  3. 人身類;
  4. 字形類。

  二十六個英文字鍵上除了(X)鍵→代表難字,
 (Z)鍵→代表加字外,其於各鍵均與各倉頡字母相對應
 (請參看倉頡字鍵位置圖)。為了方便使用者記憶,
  將倉頡字母及口訣列於下表:
┌─────┬────────────────────┬───────┐
│ 類    別 │       倉      頡      字      母       │  口      訣  │
├─────┼────────────────────┼───────┤
│1. 哲理類│A:日  B:月  C:金  D:木  E:水  F:火  G:土│日月金木水火土│
├─────┼────────────────────┼───────┤
│2. 筆劃類│H:竹  I:戈  J:十  K:大  L:中  M:一  N:弓│斜點交叉縱橫鉤│
├─────┼────────────────────┼───────┤
│3. 人身類│O:人        P:心        Q:手        R:口│人  心  手  口│
├─────┼────────────────────┼───────┤
│4. 字形類│   S:尸  T:廿  U:山  V:女  W:田  Y:卜   │ 側並仰紐方卜 │
└─────┴────────────────────┴───────┘

  二、輔助字形~ 

    由於中文字的變化繁多,僅僅用二十四個倉頡字母並不夠用,
    所以將中文字常常使用的線條再歸納出七十多種字形,
    分別以倉頡字母代表,是為輔助倉頡字母所用。
    所以又稱為輔助字形。

    在所有的倉頡字母中除了(口)外,均有若干個輔助字形:

    例:又→為(水)的輔助字形        士→為(土)的輔助字形
        工→為(一)的輔助字形        匕→為(心)的輔助字形

    輔助字形在使用時,必須與其它字形組合使用。
    如果必須單獨使用時,必須再加以細分。

    例:又→單獨使用時取(弓大)      士→單獨使用時取(十一)
        工→單獨使用時取(一中一)    匕→單獨使用時取(山竹)


  三、取碼順序~ 


      ※倉頡取碼的順序為:

  1.由外而內,例 : 困→田木、固→田十口。
  2.由上而下,例 : 吉→土口、字→十弓木。
  3.由左而右,例 : 明→日月、法→水土戈。

   ※若無法明確的分辨則以『外內』為優先考慮,再考慮『上下』,
     最後考慮『左右』。凡位於外方、上方、左方之字形稱為字首,
     其餘部份稱為字身。

   ※若為連體字(即無法分出上下,左右之字形者),
     則以第一個字形為字首,其餘為字身。


     1. 由外而內           2. 由上而下              3. 由左而右
外  ┌─────┐ 內  上  ┌─────┐  下   左  ┌──┐┌──┐  右
為  │          │ 為  為→│          │  為   為  │    ││    │  為
字  │ ┌──┐ │ 字  字  │          │  字   字  │    ││    │  字
首→│ │    │←─身  首  └─────┘  身   首→│    ││    │←身
先  │ └──┘ │ 後  先  ┌─────┐  後   先  │    ││    │  後
取  │          │ 取  取  │          │←取   取  │    ││    │  取
    └─────┘         └─────┘           └──┘└──┘

  四、取碼方式~ 

    ※倉頡取碼時,若字首不超過兩碼則全取。
      若字首超過兩碼則取第一碼及最後一碼。

    ※若字身不超過三碼者全取,若超過三碼且為連體字身則取第一、
      第二碼及最後一碼。

1. 固→田十口      2. 愁→竹火心    3. 煩→火一月金  4. 輸→十十人一弓

  由外而內取        由上而下取        由左而右取         由左而右取
  ┌────┐     ┌─────┐    ┌──┐┌──┐   ┌──┐┌──┐
字│        │     │字首:取首│    │ 字 ││字  │   │ 字 ││字  │
首│ ┌─┐ │     │      碼及│    │ 首 ││身  │   │ 首 ││身  │
:│ │字│ │     │      尾碼│    │ : ││:  │   │ : ││:  │
全│ │身│ │     └─────┘    │ 全 ││取及│   │ 取 ││取及│
取│ │:│ │                       │ 取 ││第尾│   │ 首 ││第尾│
  │ │全│ │     ┌─────┐    │    ││一碼│   │ 碼 ││一碼│
  │ │取│ │     │字身:全取│    │    ││、  │   │ 及 ││、  │
  │ └─┘ │     │          │    │    ││二  │   │ 尾 ││二  │
  │        │     │          │    │    ││碼  │   │ 碼 ││碼  │
  └────┘     └─────┘    └──┘└──┘   └──┘└──┘


    
     ※若為連體字則取第一、第二、第三碼及最後一碼,不足四碼者則全取。

   例:央→中月大、事→一中中弓、真→十月一金、業→廿金廿木。

     ※若字身為分體字身,則將字身再細分為次字首及次字身。若次字首超過二碼



   則取次字首之第一碼及最後一碼,而次字身只取最後一碼。

1. 焉→一卜中火    2. 淅→水木竹中   
3. 藥→廿女戈木    4. 衝→竹人竹土弓

┌─────┐  ┌─┐┌─┐┌─┐  ┌──────┐  ┌─┐┌─┐┌─┐
│ 連       │  │字││次││次│  │字  首:全取│  │字││次││次│
│ 體       │  │  ││字││字│  │            │  │  ││字││字│
│ 字       │  │首││首││身│  └──────┘  │首││首││身│
│ :       │  │:││:││:│  ┌──────┐  │:││:││:│
│ 取二及   │  │全││全││取│  │次字首:取首│  │全││取││取│
│ 第碼最   │  │取││取││首│  │        尾碼│  │取││首││尾│
│ 一、後   │  │  ││  ││、│  └──────┘  │  ││、││碼│
│ 碼第一   │  │  ││  ││尾│  ┌──────┐  │  ││尾││  │
│ 、三碼   │  │  ││  ││碼│  │次字身:全取│  │  ││碼││  │
│ 第碼     │  │  ││  ││  │  │            │  │  ││  ││  │
└─────┘  └─┘└─┘└─┘  └──────┘  └─┘└─┘└─┘

  五、取碼原則~ 


    1. 精簡原則: 當一個字有多種取碼方式時,以取碼數最少、最精簡的為主。
┌─┬─────────┬─────┐┌─┬────────┬────┐
│例│正   確   取   碼 │錯誤取碼  ││例│正  確   取   碼│錯誤取碼│
├─┼─────────┼─────┤├─┼────────┼────┤
│王│一土      MG    │一十一    ││屯│心山      PU  │十山山  │
│容│十金人口  JCOR│戈月金人口││北│中一心    LMP│中一山竹│
│羊│廿手      TQ    │金一手    ││九│大弓      KN  │一竹山  │
└─┴─────────┴─────┘└─┴────────┴────┘

    2. 完整原則:當一個字形有多種取碼方法,且取碼數又相等時,
       應先取字形較繁複(筆畫較多),且包括面積較廣的字形,
       次取較簡單的字形。

┌─┬─────────┬─────┐┌─┬────────┬────┐
│例│正   確   取   碼 │錯誤取碼  ││例│正  確   取   碼│錯誤取碼│
├─┼─────────┼─────┤├─┼────────┼────┤
│丰│手十      QJ    │十手      ││夫│手人      QO  │十大  │
│民│口女心    RVP  │尸女心    ││巳│口山      RU  │尸山  │
│羊│廿手     TQ   │金一手    ││安│十女      JV  │戈月女 │
└─┴─────────┴─────┘└─┴────────┴────┘

    3﹒字形特徵原則:不取重疊的字形、不在轉角處分割字形,
       而在兩個字碼相接之處分割取碼。

┌─┬─────────┬─────┐┌─┬────────┬────┐
│例│正   確   取   碼 │錯誤取碼  ││例│正  確   取   碼│錯誤取碼│
├─┼─────────┼─────┤├─┼────────┼────┤
│申│中田中    LWL  │中日      ││之│戈弓人    INO│卜竹人  │
│者│十大日    JKA  │土竹日    ││力│大尸      KS  │大弓    │
│也│心木      PD    │山木      ││永│戈弓水    INE│戈一水  │
│考│十大卜尸  JKYS│土竹卜尸  ││吏│十中大    JLK│十日大  │
│更│一中田大  MLWK│一田大    ││乙│弓山      NU  │一山    │
└─┴─────────┴─────┘└─┴────────┴────┘

    4. 省略原則:凡字首或字身之最後一碼,
       被另一個字形三面或四面包圍時,取包圍在最後一碼外的字形。

┌─┬─────┐┌─┬─────┐┌─┬─────┐┌─┬─────┐
│獻│ 卜月戈大 ││鹹│卜田戈竹口││盈│ 弓尸月廿 ││靈│一月口口一│
│腦│ 月女女田 ││麵│十弓一田中││颱│ 竹弓戈口 ││謁│卜口日心女│
└─┴─────┘└─┴─────┘└─┴─────┘└─┴─────┘

補充:省略原則~ 1) 部份省略 在取碼時,無論字首或字身,當其取碼超過取碼規數時, 中間部份將被省略,此為『部份省略』, 例: "蟬→中戈口口十" 字的字首 "虫" 字取碼為 "中一戈", 但只取首末碼 "中戈" ,而字首中間之碼 "一" 則省略, 此為『部份省略』﹔其字身 "單" 字取碼為 "口口田十", 但只取首次末碼 "口口十" ,而中間之碼 "田"則省略, 此亦為『部份省略』。 2) 包含省略 無論字首或字身,當其取碼超過取碼規數時,中間部份將被省略, 但若其末碼被其他字碼三面或四面包圍,則取其外圍字形為末碼, 并省略圍內之碼﹒有關包含省略的字形計有:      ┌──┬───┬───┐      │字例│ 字首 │ 字身 │      ├──┼───┼───┤      │ 耐 │ 一月 │ 木戈 │      │ 曹 │ 廿田 │ 日 │      │ 殆 │ 一弓 │ 戈囗 │      │ 尊 │ 廿田 │ 木戈 │      │ 醒 │ 一田 │曰竹一│      │ 需 │ 一月 │一月中│      │ 偏 │ 人 │竹尸月│      └──┴───┴───┘   若碼數不足則取全碼,包含省略無效。              ┌──┬─────┐              │字例│ 取全碼 │              ├──┼─────┤              │ 酉 │ 一金田一 │              │ 禺 │ 田中月戈 │              │ 甬 │ 弓戈月手 │              │ 面 │ 一田卜中 │              └──┴─────┘ 六、例外字形說明:~ 1. 複合字: 較常用的字形,為避免許多字擁有相同的碼, 所以不論其字形在字首或字身,皆只取首碼及尾碼。 ┌──┬────┬──┬─────┐┌──┬────┬──┬─────┐ │字形│ 取 碼 │例字│ 取 碼││字形│ 取 碼 │例字│ 取 碼 │ ├──┼────┼──┼─────┤├──┼────┼──┼─────┤ │ 門 │ 日弓 │ 們 │ 人日弓 ││ 目 │ 月山 │ 莧 │廿月山山 │ │ 鬼 │ 竹戈 │ 塊 │ 土竹戈 ││ 鬥 │ 中弓 │ 鬧 │中弓卜中月│ └──┴────┴──┴─────┘└──┴────┴──┴─────┘ 2. 特殊字:凡其中有(木、大、火)三字形貫穿者, 先取其外部的字形,再取相疊的字形。 ┌──┬────┐┌──┬────┐┌──┬────┐┌──┬────┐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 ├──┼────┤├──┼────┤├──┼────┤├──┼────┤ │ 東 │木田 ││ 束 │木中 ││ 末 │木十 ││ 本 │木一 │ │ 爽 │大大大大││ 夷 │大弓 ││ 秉 │竹木中 ││ 柬 │木田火 │ └──┴────┘└──┴────┘└──┴────┘└──┴────┘ 3. 難字:凡是字形繁瑣複雜,不易分割的字, 只取其首碼或尾碼其餘字形以難鍵(X)代表。 ┌──┬────┐┌──┬────┐┌──┬────┐┌──┬────┐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字形│ 取 碼 │ ├──┼────┤├──┼────┤├──┼────┤├──┼────┤ │ 慶 │戈難水 ││ 身 │竹難竹 ││ 鹿 │戈難心 ││ 兼 │廿難金 │ │ 龜 │弓難山 ││ 肅 │中難 ││ 齊 │卜難 ││ 臼 │竹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