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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聯規章(含HKFS/SMRC)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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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章則手冊

(2000年修訂版)

目錄

1.  會章.................................................3
2.  會章附則........................................15
3.  代表會附則....................................19
4.  會議規則........................................26
5.  財務規條........................................31
6.  交流活動基金章程.........................36
7.  交流活動基金財務規條.................38
8.  中國民主基金章程.........................41
9.  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42
10. 社運資源中心章程.........................44 (HKFS/SMRC)
11. 社運資源中心管理委員會章程......45 (HKFS/SMRC)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周年大會
第四章       代表會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秘書處
第七章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
第八章       選舉
第九章       財政
第十章       會章
第十一章      解散

經第四十二屆代表會第一次特別會議(1999年12月5日)
討論,並於第四十二屆周年大會(2000年2月27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簡稱學聯。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簡稱HKF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本友好合作精神,團結及代表香港專上學生,在同學間推
廣文娛學術活動,增進福利與相互瞭解,提高社會意識,並與外地學
生建立關係。

第三條   活動:
本會活動包括:
	3.1.  提高同學對國家、社會及世界的關注;
	3.2.  舉辦文娛、學術、體育及其他活動;
	3.3.  爭取及維護香港專上學生的應有權益;
	3.4.  委派代表出席國際或海外地區學生會議;
	3.5.  促進社會福利事業。

第四條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以中文、英文為工作語文。

第五條   年度:
本會年度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六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九龍旺角道七至九號威特商業大廈九樓。

第七條   簽署法律文件:
所有法律文件須由代表會主席及秘書長兩人同時簽署。如遇出缺,得
由代表會從其成員中委派代表填補之。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預備會員:
凡香港之專上院校學生會,贊同本會會章,向本會提交其會章後,可
申請成為本會預備會員;經代表會或周年大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
成通過,即成為本會預備會員。

第九條   正式會員:
預備會員若獲代表會推薦,經周年大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
過,即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十條   權利:
各會員學生會享有下列權利:
	10.1.  正式會員:
		10.1.1. 委派代表團參加周年大會及代表會;
		10.1.2. 委派首席代表參加常委會;
		10.1.3. 其學生會員可參與本會活動。
	10.2.  預備會員:
		10.2.1. 委派代表團參加周年大會及代表會;
		10.2.2. 委派首席正式觀察員參加常委會;
		10.2.3. 其學生會員可參與本會活動。

第十一條   義務:
各會員學生會有下列義務:
	11.1.  遵守本會會章;
	11.2.  支持本會活動;
	11.3.  依時繳交會費。

第十二條   終止會員資格:
會員學生會如有損害本會利益或違反本會會章者,得由代表會全體代
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或由周年大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終止其會員資格。此等學生會經改組後,可依本會章第八、九、十條
規定、重新申請入會。


第三章	周年大會

第十三條   定義:
周年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   職權:
	14.1.  修改會章。
	14.2.  通過代表會職員、常委會、秘書處及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
董事全年工作報告。
	14.3.  訂定本會的路向及工作方針。
	14.4.  接受會員或終止會員資格。
	14.5.  選舉下列職位:
		14.5.1. 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中央代表;
		14.5.2. 秘書處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14.5.3.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
	14.6.  委任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及社會人士董事。

第十五條   成員:
周年大會成員由本屆代表會成員及下屆代表會各會員學生會代表團
組成。

第十六條   職員:
	16.1.  主席團:周年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周年大
會開始時從成員中選出。
	16.2.  秘書:周年大會秘書由代表會秘書出任。

第十七條   成員權利:
	17.1.  各代表均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17.2.  各正式觀察員只有發言權,而無投票權。
	17.3.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如有代表缺席或早退,經其首席代
表以書面通知周年大會秘書後,得由正式觀察員暫代該代表在是次會
議的席位,惟每一位正式觀察員只可暫代一位代表的席位。

第十八條   會議:
周年大會在每年二月舉行,由代表會主席會同秘書長召開。開會前二
十一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第十九條   法定人數:
周年大會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第四章	代表會

第二十條   定義:
代表會是本會僅次於周年大會的權力機關。

第二十一條   成員:
代表會由代表及正式觀察員組成,包括:
	21.1.  代表:
		21.1.1. 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中央代表;
		21.1.2. 秘書處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21.1.3.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代表。
	21.2.  正式觀察員:
		21.2.1.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
		21.2.2. 正式會員學生會及預備會員學生會代表團正式觀察員;
		21.2.3. 秘書處委任職員。

第二十二條   職權:
	22.1.  通過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
	22.2.  通過常委會、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董事及各常設或非常設
          委員會工作報告。
	22.3.  通過全年財政報告。
	22.4.  追認本會聲明或評論。
	22.5.  接受預備會員。
	22.6.  終止會員資格。
	22.7.  邀請本會贊助人,名譽顧問及名譽核數師。
	22.8.  必要時,得成立各非常設委員會。
	22.9.  罷免或補選下列職位:
		22.9.1. 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中央代表;
		22.9.2. 秘書處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22.9.3.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
	22.10. 罷免或補任下列職位:
		22.10.1. 各常設委員會成員;
		22.10.2. 各非常設委員會成員;
		22.10.3.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董事。
	22.11.  制定或修改本會會章附則、代表會附則、會議規則及財務規條。

第二十三條   代表會下設三個常設委員會:
	23.1.  修章委員會。
	23.2.  財務委員會。
	23.3.  核數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職員:
	24.1.  代表會主席一人,負責主持代表會會議。
	24.2.  代表會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工作;若代表會主席不能履
          行職務時,得出任署理代表會主席。
	24.3.  代表會秘書一人,負責周年大會及代表會秘書工作。
	24.4.  代表會中央代表三人,加入代表會屬下各常設委員會,並協助代表會運作。

第二十五條   代表團:
會員學生會得委派其學生會員組織代表團加入代表會,其種類及成員如下:
 25.1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
 25.1.1. 首席代表一人,由其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出任;如遇會長
及副會長出缺,則由其學生會委派之代表出任。
 25.1.2. 代表若干人,按其學生會會員人數而定。二千人以下            
者,可委派代表一人;以後每二千人可增派一人,但最多四人。
	25.1.3. 正式觀察員二人。
	25.2.  預備會員學生會代表團:
	25.2.1. 首席正式觀察員一人,由其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出              
任;如遇會長及副會長出缺,則由其學生會委派之代表出任。
	25.2.2. 正式觀察員若干人,按其學生會會員人數而定。二千             
人以下者,可委派正式觀察員一人;以後每二千人可增派一人,但最多四人。

第二十六條   成員權利:
	26.1.  各代表均可出席代表會會議,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
權及投票權。
	26.2.  各正式觀察員均可出席代表會會議,有發言權,無投票權。
	26.3.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如有代表缺席或早退,經其首席代
表以書面通知代表會秘書後,得由正式觀察員暫代該代表          
在是次會議的席位,惟每一位正式觀察員只可暫代一位代表的席位。

第二十七條   任期:
代表會每屆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二十八條   信任議案:
代表會職員如在任期內脫離學籍或會員學生會會籍,經代表會通過信
任議案後,得繼續留任至屆滿為止。

第二十九條     會議:
	29.1.  常務會議:
	29.1.1. 代表會主席於每年四月份內須召開第一次常務會議。              
開會前十四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29.1.2. 第一次常務會議後,代表會主席每四月須召開常務會
議一次。開會前十四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29.2.  特別會議:
       在下列情況下,代表會主席得召開特別會議:
		29.2.1. 代表會主席認為必要,或
		29.2.2. 常委會要求,或
		29.2.3. 三位代表會職員聯署要求,或
		29.2.4. 四分一代表聯署要求。
		此等要求須申明討論事項,其他事項非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
       分二多數贊成通過,不得討論。開會前三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第三十條   法定人數:
代表會會議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定義:
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為代表會常設機關,向周年大會負責;
在周年大會閉會期間,向代表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成員:
常委會由委員及觀察員組成,包括:
	32.1.  委員:
		32.1.1. 常委會主席;
		32.1.2. 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首席代表;
		32.1.3. 秘書處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32.2.  觀察員:
		32.2.1. 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
		32.2.2. 預備會員學生會代表團首席正式觀察員;
		32.2.3. 秘書處委任職員。

第三十三條   職權:
	33.1.  審議由秘書處提交的全年工作計劃。
	33.2.  通過由秘書處提交的特別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33.3.  通過或授權秘書處發表聲明或評論。
	33.4.  監督秘書處。
	33.5.  委任或罷免秘書處委任職員。

第三十四條   職員:
	34.1. 常委會主席一人,由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出任,負責召開及主持會議。
	34.2. 常委會秘書一人,由秘書處職員出任,負責常委會文件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成員權利:
	35.1. 各委員均可出席常委會會議,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35.2. 各觀察員均可出席常委會會議,有發言權、無投票權。
	35.3. 各正式會員學生會代表團首席代表如未能出席會議,或會
議中要求早退,得以書面委任其所屬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出任。

第三十六條   任期:
常委會每屆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三十七條   會議:
	37.1.  常務會議:
		常委會主席每兩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開會五天前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37.2.  特別會議:
		在下列情況下,常委會主席須於一星期內召開特別會議:
		37.2.1. 常委會主席認為必要,或
		37.2.2. 秘書長要求,或
		37.2.3. 秘書處議決要求,或
		37.2.4. 三分一委員聯署要求。
		開會前一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第三十八條   法定人數:
常委會會議以三分二委員為法定人數。


第六章	秘書處

第三十九條   定義:
秘書處是本會最高行政機關,向周年大會負責;在周年大會閉會期
間,向代表會負責;在代表會休會期間,向常委會負責。

第四十條   成員:
秘書處由選舉職員與委任職員組成,包括:
	40.1.  選舉職員:
		40.1.1. 秘書長一人;
		40.1.2. 副秘書長三人。
	40.2.  委任職員:
		40.2.1. 財務秘書一人;
		40.2.2. 常務秘書三人;
		40.2.3. 外務秘書三人。

第四十一條   職權:
	41.1.  向常委會提交全年工作計劃、特別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41.2.  向代表會提交全年工作計劃、全年財政預算、特別財政預算及全年財政報告。
	41.3.  向周年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
	41.4.  推行會務。
	41.5.  負責本會行政工作。
	41.6.  負責本會內外聯絡工作。
	41.7.  委任本會對外代表或代表團。
	41.8.  組織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成員職權:
	42.1.  秘書長:
		42.1.1. 為本會行政首長,負責統籌秘書處工作。
		42.1.2. 為本會對外代表。
		42.1.3.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42.2.  副秘書長:
		42.2.1. 協助秘書長執行工作。
		42.2.2. 在秘書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其中一人可出任署理	
		秘書長。
		42.2.3.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42.3.  財務秘書:
		42.3.1. 處理本會財政事務。
		42.3.2.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42.4.  常務秘書:
		42.4.1. 協助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處理內務工作。
		42.4.2.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42.5.  外務秘書:
		42.5.1. 協助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處理外務工作。
		42.5.2. 出席常委會、代表會及周年大會。

第四十三條   任期:
秘書處每屆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四十四條   信任議案:
秘書處選舉職員如在任期內脫離學籍或會員學生會會籍,經代表會通
過信任議案後,得繼續留任至屆滿為止。

第四十五條   會議:
	45.1.  常務會議:
		秘書長每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開會前三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45.2.  特別會議:
		在下列情況下,秘書長須於一星期內召開特別會議:
		45.2.1. 秘書長認為必要,或
		45.2.2. 兩位副秘書長要求,或
		45.2.3. 三分一秘書處成員聯署要求。
		開會前一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第四十六條   法定人數:
秘書處會議以三分二成員為法定人數。


第七章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

第四十七條   定義: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H. K. F. S. Fund Limited
(簡稱「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乃一非牟利有限公司,負責每年
向本會提供經費,及接受外間團體申請活動資助。

第四十八條   董事局: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設董事局作為決策、監督、委任機關。本會得選
舉或委任四位學生及兩位社會人士(Invited Member)出任學聯及學
生活動基金董事局董事。

第四十九條   學生及社會人士董事職權:
	49.1.  作為本會與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之溝通橋樑。
	49.2.  代表本會監督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之運作。
	49.3.  代表本會參與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之決策。
	49.4.  向常委會作出工作交代。
	49.5.  向代表會提交工作報告。
	49.6.  向周年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
	49.7.  以正式觀察員身份出席周年大會及代表會(本條文只適用於學生董事)。

第五十條   學生董事產生方法:
	50.1.  其中兩席位由周年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每年交替更換。
	50.2.  另兩席位每年由周年大會從秘書處選舉職員中委任產生,任期兩年,每年交替更換。
	50.3.  如有學生董事出缺,周年大會或代表會可從其成員中委任
代表填補其空缺,任期不得超越該空缺之任期。
	50.4. 學生董事如在任期內脫離學籍或會員學生會會籍,或在任
期滿一年後,經周年大會或代表會通過信任議案後,得繼續留任至屆滿為止。 

第五十一條   社會人士董事產生方法:
	51.1. 兩位社會人士董事均由周年大會委任產生,任期由每年三
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51.2.  如有社會人士董事出缺,得由代表會委任填補其空缺,任
期不得超越該空缺之任期。

第五十二條   公司章則: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之宗旨、組織、財務、管理等一切事宜以其註冊
之備忘錄及公司章程為準。


第八章	選舉

第五十三條   候選人資格:
	53.1.  所有候選人均須為本會正式會員學生會正式會員。
	53.2.  代表會職員及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須由周年大會成員中選出。
	53.3.  中央代表中須有兩位為本屆代表會成員。
	53.4.  代表會職員及秘書處成員不得互相兼任,亦不可兼任所屬學生會幹事會幹事。

第五十四條   候選人提名:
	54.1.  代表會主席須在選舉或補選前一個月通知各正式會員學生會,宣佈接受提名。
	54.2.  所有候選人均須由周年大會或代表會成員提名及和議。

第五十五條   投票程序:
	55.1.  選舉須以一人一票方式進行。
	55.2.  若候選人數目多於有關職位數目,由票數最高者當選,惟
棄權票不得多於總票數之一半。
        55.3.  若候選人數目不多於有關職位數目,應進行信任投票,獲
得過半數信任票者當選。


第九章	財政

第五十六條   入會費:
凡新入會會員或重新入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港幣二百元。

第五十七條   年費:
	57.1.  正式會員須按其學生會正式會員人數,每人每年繳交會費港幣六元。
	57.2.  預備會員須按其學生會正式會員人數,每人每年繳交會費港幣四元。
	57.3.  會費須在每年二月底前清付。

第五十八條   入會費及每屆盈餘撥入基金。


第十章	會章

第五十九條   解釋權:
周年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是本會章的唯一解釋機關。

第六十條   修改:
本會會章修改權屬周年大會,所有修改建議須先經代表會討論,而會
章修改草案須得周年大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一章	解散

第六十一條   議案:
本會之解散議案必須得到代表會或周年大會全體代表四分三多數贊
成,方可通過。

第六十二條   解散事務委員會:
	62.1.  解散議案通過後,代表會或周年大會應成立一「解散事務
委員會」;並授權其接收本會全盤帳目,處理資產之變賣、清償負債
和研究剩餘資產的處理方法。
	62.2.  資產及負債處理完畢後,代表會應再次召開,追認「解散
事務委員會」所有工作,並議決剩餘資產處理方法。

第六十三條   資產分享:
本會會員不得享有資產分享權。
 


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GENERAL)

第一條   本附則的制定旨在協助會章的執行。
第二條	  本附則由代表會制定,任何修改均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
         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第三條	  本附則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
         會。


 第二章	會員(MEMBERSHIP)

第四條	  任何專上院校學生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時,周年大會或代
         表會應成立	一專責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向代表會提交報
         告,作出建議。
第五條		任何已成為預備會員超過六個月者,代表會應成立一專責
委員會進行審議,就應否轉為正式會員向代表會作出建議。

第六條   任何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的學生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贊同本會會章;
	2.  為一民主自治組織;
	3.  在其院校具有充份代表性;
	4.  為一專上院校學生組織;
	5.  須達到一定程度之發展——能應付本會會章所列之基本責
       任。


 第三章	周年大會(ANNUAL CONFERENCE)

第七條   各會員學生會須於每屆周年大會開幕一星期以前,把其周
年大會代表團名單,以書面通知周年大會秘書,並附已填         
妥的委任書。周年大會會議進行或續會期間不得更換團員。

第八條   出席本屆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的會員學生會代表團,以
本屆代表會成員資格參加本屆周年大會。本屆會員學生會         
代表團團員如有出缺,補派的團員必須曾出席本屆代表會會議。

第九條   如遇本屆代表會職員或秘書處選舉職員出缺,其席位將不
會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章	代表會(COUNCIL)

第十條   各會員學生會若要更換派出本會代表會的代表團團員
時,須於代表會會議一天以前,以書面通知代表會秘書,並附         
已填妥的委任書。代表會會議進行或續會期間不得更換團員。

第十一條   代表會成員若不能出席會議,須於開會前一天,以書面
通知代表會秘書。會議進行期間,代表會成員如遲到或           
早退,亦須立即通知代表會秘書。

第十二條   如遇代表會職員或秘書處選舉職員出缺,其席位將不會
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第十三條   常委會在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後得以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名義對外發表聲明或評論;發表           
後須在代表會提出討論予以追認。

第十四條   常委會可按個別情況授權秘書處以「香港專上學生聯           
會」名義對外發表聲明或評論,惟發表前須知會常委會           
主席,發表後須在代表會提出討論予以追認。

第十五條   如遇常委會主席或秘書處選舉職員出缺,其席位將不會
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六章	秘書處(SECRETARIAT)

第十六條   秘書處得委派代表或代表團,對外代表本會參加會議,           
交流,考察,調查等活動。惟有關活動之工作計劃須獲           
常委會通過,而委任之代表或代表團名單亦須盡速知會           
常委會主席。代表或代表團工作結束後,須向秘書處提           
交工作報告,然後自動解散。

第十七條   秘書處得根據個別事件或工作範疇,成立工作委員會協
助推行會務。工作委員會須有明確目標,職權及完整成           
員名單。委員會工作完成後,須盡速向秘書處提交工作           
報告,然後自動解散。

第十八條   秘書處須在常委會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並在周年大
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有關工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會議次數;
	2.  法定成員出席率;
	3.  成員變動情況;
	4.  委任代表或代表團;
	5.  成立的工作委員會;
	6.  各活動進展;
	7.  與外間組織關係;
	8.  面對的困難及檢討。

第十九條   如遇秘書處成員出缺,其席位將不會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七章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H.K.F.S. Fund)

第二十條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須在代表會常務會議提
交工作報告,並在常委會要求下,向其交代工作進展。有           
關工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會議次數;
	2.  學生董事在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會議出席率;
	3.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董事局運作情況;
	4.  學生董事履行職權的情況;
	5.  面對的困難及檢討。

第二十一條   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學生董事亦須在周年大會分
別提交全年工作報告。


第八章	選舉(ELECTION)

第二十二條	代表會應於周年大會開幕一個月以前,成立一「選舉
事務委員會」負責處理於周年大會的選舉行政事宜。
「選舉事務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數目與人選由代
表會決定。「選舉事務委員會」之工作範圍包括:
	1.	於周年大會開幕前二十一天展開宣傳並接受提名;
  	2.	審議候選人資格;
	3.	處理選舉行政工作;
	4.	接受投訴個案,並向周年大會或代表會提出處理建議;
	5.	向代表會第一次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如無其他安排,「選舉事務委員會」須於代表會第一次常務會議後自動解散。

第二十三條   所有補選之事宜,交由代表會處理。


代表會附則


第一章	總則(GENERAL)

第一條
	1.  本附則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代表會附則」,英文名稱
       為BY-LAWS OF COUNCIL OF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2.  本附則的制定旨在作為代表會完善運作的指引。
	3.  本附則由代表會制定,任何修改均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4.  本附則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第二章	代表會會議(COUNCIL MEETINGS)

第二條   會期(SESSION & MEETING TIME)
	1.  代表會每屆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
       一天止。
	2.  每屆代表會會議日期及具體時間由代表會主席擬定或由代表
       會決定。
	3.  所有代表會常務會議均須在擬定開會日期十四天前通知代表
       會成員,並附議程。
	4.  若有需要召開特別會議時,主席須於擬定開會日期三天前通
       知代表會成員,並附議程。

第三條   議程安排(ARRANGEMENT OF BUSINESS)
	5.  除主席作出特別安排外,一般常務會議之議程安排應依照下列次序:
		5.1. 宣讀來信(致歉信及轉換代表等);
		5.2. 介紹新成員;
		5.3. 通過議程;
		5.4. 通過以往之會議紀錄;
		5.5. 追認常委會所通過之聲明;
		5.6. 處理工作報告;
		5.7. 處理已有足夠時間通知的學聯事務(即由常委會及代表
           會委員會所引介);
		5.8. 處理已有足夠時間通知的由個別代表所引介的事務;
		5.9. 其他沒有足夠時間通知但主席容許加入之緊急事項。
        6.  主席可將議程分為甲、乙部,甲部為無爭議事項,不許
       討論;乙部則包括有爭議之議程。任何代表如欲就甲部議程
       作出討論,必須在會議前知會代表會主席調往乙部,或在通過議程時提出。

第四條   議程通告(AGENDA PAPER)及會議文件(WORKING PAPER)
	7.  常務會議中的討論事項須參考第三條規定次序,清楚列明在議程通告中。
	8.  議程若有需要,應盡可能提供會議文件。
	9.  會議文件應儘可能詳盡,有關的附件應一併附上。字體亦必須清楚端正。
	10. 常務會議文件須於會議前十四天交達秘書或主席。
	11. 常務會議文件須於會議前十天交達各代表。
	12. 任何違反上述第10和11項的文件,除非代表會主席認為違反
乃無可避免,否則代表會主席得拒絕接納該文件為會議文件,並可取
消與該文件有關的議程。任何代表認為任何文件違反上述第10和11項
而又不滿意有關違反的解釋,則可以在會上以動議形式提出撤消該等
文件為會議文件。

第五條   會議之準備(PREPARATION)
	13.  各會員學生會代表團在收到會議文件後,應儘速召開代表團
會議,收集團員對是次會議議程的意見和資科性的詢問。
	14.  代表會主席須於會議前三天召開首席代表會議(代表會預備
會議),討論下列問題:
 	 14.1. 是次會議的進行情況。
	 14.2. 解答各代表團對是次會議議程和資科詢問,讓各代表能
充份和詳盡地掌握會議的進行和需要討論的問題的資科。
		——預備會議上作出關於會議進程的決定,各會員學生會必
           須共同遵守。
		——此次預備會議應容許一般代表列席,對會議的某部份討
           論有特別興趣了解多些資科的同學,宜列席預備會
議,以避免在大會上提出上述問題。
	15.  各首席代表或首席正式觀察員須於預備會議後和正式會議        
前的時間內召開代表團會議。首席代表或首席正式觀察員       
(或其代表)須向團員詳細交代預備會議的討論和決定。會        
員學生會代表團須初步確定對各項議程的各部份討論的意        
見,以便在大會上正式提出。
	16.  各代表須於會前詳細閱讀會議文件,並清晰和組織各部份討
論的意見。
	17.  請假事宜
17.1. 代表會各常設委員會成員,如遇特別事故請假,得以書
面知會代表會或有關委員會主席或有關負責人。
17.2. 如代表會或有關委員會主席或有關負責人認為該請假     
情況須處理,應提交代表會討論及處理。

第六條   會議進行(PROCEDURE)
	18.  每項議程(或每節討論)須按下列程序進行,主席引介該議
程之討論方式及程序:
		18.1. 負責該議程的同學扼要地介紹需要討論的問題,並扼要
地報告預備會議對此項議程的意見。
		18.2. 資料性詢問——但須詢問沒有在預備會議上討論或交
            待,或討論不足的地方。
		18.3. 各代表進行辯論,但應注意觀點不要重覆,要針對正在
討論的問題發言,否則主席得終止其發言。
		18.4. 處理有關動議。
	19.  一切與議程沒有直接關係的個人觀點交流,一些太空泛或沒
有準則的問題宜在預備會議或以交流會等形式解決。
	20.  如有代表希望有較長的發言,或對某些問題已有一個較整體
和清晰的看法,宜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七條	  工作報告(REPORTS)
	21.  常委會須在代表會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並在周年大會提
交全年工作報告。有關工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21.1. 會議次數;
		21.2. 法定成員出席率;
		21.3. 成員變動情況;
		21.4. 曾通過的聲明或評論;
		21.5. 監察秘書處的匯報;
		21.6. 任免秘書處職員;
		21.7. 面對的困難及檢討。
        22.  修章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須在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
提交 中期工作報告,並在下屆代表會第一次常務會議提交全
年工作報告。有關工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22.1. 會議次數;
		22.2. 法定成員出席率;
		22.3. 成員變動情況;
		22.4. 對所擁有職權的履行情況;
		22.5. 面對的困難及檢討。
	23.  代表會屬下非常設委員會須在其工作完結後向代表會提交        
工作報告。其工作報告內容與22.1至22.5項同。

第八條   會議紀錄(MINUTES)
	24.  代表會秘書負責草擬及整理所有代表會會議紀錄。
	25.  如代表會秘書缺席或出缺時,代表會得委任代理秘書或署理秘書負責有關紀錄。
	26.  會議紀錄要包括下列內容:
		26.1. 會眾出席紀錄;
		26.2. 會議議程;
		26.3. 會議中所通過或不通過的議案;
		26.4. 會議過程中討論之重點;
		26.5. 代表發表之書面備案。

第九條   評論及備案(COMMENT & MEMORANDOM)
	27.  代表若對會議的議決有意見時,可遞交書面評論,並在會議紀錄中存案。
	28.  在每一個議程中,代表均可遞交書面備案以表示他們的看法。
	29.  在每一節會議完結前,會眾可進行一輪整體評論。

第十條   邀請(INVITATION)
	30.  代表會主席可依據具體情況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此等人士在有關議程中得享有發言權。


第三章	代表會出席事宜(COUNCIL ATTENDANCE)

第十一條
	1.  此章之適用範圍只限於代表會各代表。

第十二條
	2.  所有代表均須出席不少於任內所有代表會會議節數的一半。
	3.  若無正式觀察員代替其位置,所有代表均不能連續缺席兩節
		(次)代表會。
	4.  若代表事先知道不能出席代表會會議,遲到及早退,有關代表須遞交致歉信。
	5.  代表須於抵達會場後或休會後在出席表填上到達時間;若代
表在會議進行途中離去,則須知會代表會秘書,不然則會作缺席論。
	6.  若代表需在會議進行期間暫時離場超過十五分鐘,則須知會代表會秘書。
	7.  除代表會特別批准外,所有代表不得在一節會議中離場超過半小時,否則作缺席論。

第十三條
	8.  若代表觸犯上述規定,代表會在考慮有關代表之書面解釋後,代表會主席或代表皆可動議有關遺憾議案。
	9.  若動議獲得通過後則須刊登在學聯之官方刊物上。


第四章	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S)

第十四條	修章委員會
	1.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修章委員會」,英文名
       稱為CONSTITUTION REVISION COMMITTE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2.  本委員會是代表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3.  本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3.1. 檢討本會會章,並提出會章修改草案;
		3.2. 制定或修改會章附則、代表會附則及會議規則,並提交
           代表會通過;
		3.3. 代表會休會期間,負責解釋會章附則、代表會附則及會
           議規則;
		3.4. 審議各會員學生會會章及修訂後之條文。
	4.  本委員會任期由本屆代表會第一次常務會議至下屆代表會第
       一次常務會議止,各當然委員由該屆職員出任。
	5.  本委員會成員包括:
		5.1. 主席一人,由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出任;
		5.2. 秘書一人,由代表會秘書出任;
		5.3. 委員五人,包括:
			5.3.1. 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
			5.3.2. 秘書處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5.3.3. 代表會其中一位中央代表;
			5.3.4. 代表會其中兩位成員。
	6.  本委員會主席每三個月須召開會議一次,開會前三天通知各
       成員,並附議程。若主席出缺時,秘書得召開會議。
	7.  本委員會會議以過半數成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十五條   財務委員會
	1.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財務委員會」,英文名
       稱為FINANCE COMMITTE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2.  本委員會是代表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3.  本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3.1. 審核本會全年財政預算及全年財政報告;
		3.2. 通過本會特別財政預算;
		3.3. 制定或修改財務規條,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3.4. 執行財務規條。
	4.  本委員會任期由本屆代表會第一次常務會議至下屆代表會第一次常務會議止。
	5.  本委員會成員包括:
		5.1. 主席一人,由代表會成員出任,惟不可同時兼任常務委員會成員;
		5.2. 秘書一人,由秘書處財務秘書出任;
		5.3. 委員六人,包括:
			5.3.1. 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
			5.3.2. 秘書處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5.3.3. 本委員會上屆秘書;
			5.3.4. 代表會其中三位成員,惟不得多於一人同時兼任常務委員會成員。
	6.  本委員會主席每兩個月須召開會議一次,開會前三天通知各
       成員,並附議程。若主席出缺時,秘書得召開會議。
	7.  本委員會會議以過半數成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十六條   核數委員會
	1.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核數委員會」,英文名
       稱為AUDITING COMMITTE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2.  本委員會是代表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3.  本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3.1. 監督本會財政按照每年預算執行;
	  3.2. 審核及檢查本會各部委及各活動單據;
          3.3. 核算財務委員會交來的帳目,並對各帳目報表是否能反
映公正及正確的財務狀況,提出意見,並不時作出臨時核算
以確保本會資源不會被濫用、誤用等;
	  3.4. 將代表會第一次常務委員會通過之全年財政報告連單據一同送交核數師審核;
	  3.5. 協助財務委員會健全本會財政制度及會計程序。
	4.  本委員會任期由本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至下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止。
	5.  本委員會成員包括:
	  5.1. 主席一人,由代表會成員出任;
	  5.2. 委員二人,由代表會成員出任。
	6.  本委員會主席每兩個月須召開會議一次,開會前三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7.  本委員會會議以過半數成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會議規則
(本規則適用於周年大會、代表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章 與會會眾

第一條   會議代表(或委員)於會議中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第二條   會議觀察員於會議中擁有發言權。

第三條   各正式會員學生會及預備會員學生會的會員,均有權列席周年大會及代表會會議。

第四條	  會議主席在徵得全體與會代表(或委員)同意後,可准許其他人士列席會議。

第五條   會議主席在徵得全體與會代表(或委員)同意後,可授予列席者發言權。


第二章 法定人數

第六條   周年大會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第七條   代表會會議以三分二代表為法定人數。

第八條   若於擬定會議時間一小時後,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主席
得宣佈流會,並於七日內訂出會議再次召開日期,會議須於原定開會時間一個月內召開。

第九條   若於會議進行時,連續半小時未有足夠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流會。


第三章 主席與秘書

第十條   主席宣佈會議開始與結束、引導討論、保證會議規則的遵
行、授予會眾發言機會、把議案交付表決、宣佈投票結果、         
裁決程序問題,並得提議散會或休會。

第十一條   為了維持其公正態度,主席應避免參與會議中的討論及
投票(第38條規定者除外);主席如欲參與討論、動議及投票,應先
將主席權移交予副主席或秘書。

第十二條	秘書協助主席工作,把會眾以書面提出的議案或修正案提
交主席處理,並負責處理會議紀錄。


第四章 討論守則

第十三條  會眾如欲發言,須先向主席表示其要求。

第十四條  一經主席同意,會眾須於發言前稱呼主席及大會。

第十五條  與會者的發言須圍繞正在討論中的議案或修正案之內 
容。若當時會議並無議案成立,則與會者的發言須直接圍繞正在討論中的議程內容。

第十六條   如有需要,主席可限制討論時間及發言人數。


第五章 議案及修正案

第十七條   動議須以書面提出。

第十八條   動議須有動議人及和議人才能成為議案,動議人可在其
動議被和議前解釋其動議;動議被和議後,動議人可再次發言,議案隨後由會眾公開討論。

第十九條   在同一時間內,大會只能處理一修正案,修正案的處理
方法與處理議案一樣。

第二十條   修正案的提出只能是對原議案的字眼作增刪或更改,但
不能改變其本義。

第二十一條   修正案一經通過,原案連修正案即為主案,會眾對此
主案可再提出修正案。

第二十二條   原動議人有權在其議案或修正案進行表決前作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原動議人及和議人獲全體出席代表同意後,可對議案字眼作增刪或更改。

第二十四條   議案或修正案一經成立,若動議人及和議人要求收
回,主席得徵詢出席代表意見,如無反對,議案便可
收回。如有出席代表反對收回,動議人及和議人應以
「收回議案議」提出。議案或修正案收回後,會眾在
是次會議中不得提同一內容的議案。


第六章 議術議案

第二十五條   下列議術議案可在會議中任何時間提出,但表決時除
外,而主席應作下列優先次序處理:
	1.  不信任主席議(議案須註明不信任之有關事由,可容許會眾
       作一輪討論,並須得在座代表二分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2.  收回議案議(參照第24條)。
	3.  散會議(可容許會眾作一輪討論,並須得在座代表三分二或
       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4.  休會議(議案須註明復會時間)。
	5.  反對主席裁決議(可容許會眾作一輪討論,並須得在座代表
       三分二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6.  暫停議程議(議案中需註明尚未完結之議程的新次序,並須
       得在座代表二分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7.  議案立付表決議。
	8.  議案不付表決議。
	9.  進入委員會議。
	10. 恢復會議議。
	11. 限制或延長討論時間議(須註明確實時間)。
	12. 押後以求額外資料議。
	13. 付委議(須註明付委之事項及對象)。
	14. 限制發言人數議(須註明有關人數)。
除特別註明外,主席須限制議術議案的討論,只能容許動議
人及反對者一人發言,通過與否以投票之簡單多數決定。

第二十六條   議術議案一經否決,在十五分鐘後方可再提出。


第七章 會議進行的干擾

第二十七條   主席應按下列優先次序予會眾發言機會﹕
	1.  秩序問題。
	2.  程序問題。
	3.  資料問題。
	4.  個人解釋。
	5.  資料提供。
	6.  其他問題。

第二十八條   秩序問題得隨時處理,主要涉及發言無禮(如粗言穢
語)、違反會議規則、發言中有人身攻擊及離題等。

第二十九條   程序問題得隨時處理,但表決時除外,當中只能涉及
會議引導或程序建議。

第三十條   資料詢問即對討論中的事項提出詢問,如是對正在發言
者提出,發言者有權決定是否立即答覆。

第三十一條   在討論時,如會眾發現討論中涉及自己的觀點而又被
歪曲,可向主席要求作出個人解釋。

第三十二條   在討論時,如會眾認為有些資訊對討論有所幫助,可
向主席要求作出資料提供。


第八章 表決

第三十三條   若討論時沒有會眾要求發言,主席可詢問會眾對議案
或修正案有沒有修正或反對。若無反對,主席得宣佈            
議案或修正案通過(但某些註明規定贊成票的議案除外)。

第三十四條   議案若有反對,應進行表決。

第三十五條   表決設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

第三十六條   表決應以舉手投票方式進行,若有會眾五人要求,表
決得以唱名投票方式或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若主席             
在同一次投票中,收到唱名或不記名要求,以唱名投票為優先。

第三十七條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總數不超過半數,應即重
新表決,若兩者總數仍不超過半數,則議案宣佈打消。

第三十八條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應即重新表決,如
票數仍相等,主席應宣佈休會,復會後應立即進行投
票,不得討論。若票數仍相等,則主席享有最後一票
權力。若主席投棄權票時,則議案宣佈打消。

第三十九條	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後半分鐘內,若有五名會眾要求
下可重新數票。原來沒有參加投票者,在重新數票時不得參加。

第四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議案應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四十一條   所有議案均須有足夠法定人數在場,方能進行表決。


第九章 覆議

第四十二條   已表決的議案(除通過議程案及議術議案外)可由在
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覆議。

第四十三條   覆議案一經否決,不得在同一次會議內再度提出。

第四十四條   若會眾同意覆議後,已通過之議案可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撤銷。


第十章 修改權及解釋

第四十五條   主席為會議規則的惟一解釋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
決議或不信任主席議。

第四十六條   不信任主席議一經通過,主席須將主席權移交予副主席或秘書。

第四十七條   主席的裁決為最後裁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決議。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的修改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通過。


財務規條

第一條 總則

1.1.  財務規條(以下簡稱「本規條」)的制定,旨在協助本會處理財政事務。
1.2.  本規條由代表會制定,任何修改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1.3.  本規條由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負責執行。
1.4.  本規條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財委會。

第二條	財政預算

2.2.  原則
 2.1.1. 本會經費只限用於支持本會行政事務及為達成本會宗旨而舉行的活動。
 2.1.2.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三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2.1.3. 財政預算的制定,乃為計劃該財政年度的收支而設,與款項的實際收支時間無關。
 2.1.4. 財政預算收支項目須以統一的格式列載(Standardized Format),以便比較及分析。
 2.1.5. 雜項支出不得超過預算總額的5%。

2.2.  制定程序
	2.2.1. 本會財政預算由常委會負責草擬,交財委會審核,在代表
         會通過。
	2.2.2. 在草擬階段,常委會得要求屬下委員會及秘書處協助;而
         代表會及屬下委員會的財政預算亦應盡早提交予常委
會,由常委會綜合處理。
	2.2.3. 在草擬階段,常委會有全權決定預算中的項目及款額;但
為照顧各委員會的需要,宜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解釋
其預算。
	2.2.4. 草擬完成的財政預算,應於每屆代表會第一次常務會議兩
         星期前交財委會。
	2.2.5. 財委會負責審核財政預算,然後連同有關建議提交代表
會。任何未經財委會審核的預算,代表會不予處理。

2.3.  全年財政預算以外的財政算,根據2.2.2.及2.2.3.項處理後,交財
委會討論及通過。

第三條	出納程序

3.1.  一般規定
	3.1.1. 款項的支付,只限已通過的財政預算項目;項目之間不能
         轉撥。
	3.1.2. 用支票付款時,須由兩人簽署,包括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或財委會主席及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財務秘書。若
         遇出缺,代表會可委任財委會成員或代表會職員遞補之。
	3.1.3. 支取款項必須向財務秘書提出,並書面列明支出項目。
	3.1.4. 除預支撥款外,支取款項時必須附上收據,或可代替收據
         的證明文件。
	3.1.5. 收款人須在付款收條上簽名。

3.2.  活動款項
	3.2.1. 除預支撥款外,各活動支出可依3.1項規定支取,惟必須由
該活動之負責人提出。
	3.2.2. 活動完結後,有關負責人應盡速完成財務報告,財務秘書
         須予以協助。

3.3.  活動以外的撥款可憑其收據依3.1.3.項支取款項。

3.4.  超支款項
	3.4.1. 若活動之支出超過其財政預算,其財務報告須經財委會批
         准後,始可支取此活動之超支款項。
	3.4.2. 本會通常承擔已批准的財政預算,因此各活動負責人應量
         入為出,否則可能需自行負責超支的款項。

3.5.  預支撥款
	3.5.1. 本會不鼓勵私人大量墊支款項以籌辦活動;因此各活動的
         財政預算超過五百元者,可據其必須墊支的款額,申請預支撥款。
	3.5.2. 申請預支撥款須填寫表格,並向財委會提出。
        3.5.3. 若預支撥款未用完,應盡速交回財務秘書。

第四條	財政報告

4.1.  財務秘書須於九月完成中期財政報告,並於代表會第三次常務
     會議前兩星期提交財委會。
4.2.  經財委會稽核後,須將中期財政報告連同有關意見提交代表會
     第三次常務會議通過。
4.3.  財務秘書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盡速完成全年財政報告,並於
     下屆代表會	第一次常務會議前兩星期提交財委會。
4.4.  經財委會稽核後,須將全年財政報告連同有關意見提交下屆代
     表會第一次	常務會議通過。
4.5.  財政報告收支項目須與財政預算同一格式列載,以便比較。

第五條	資產及收入

5.1.  本會的收入主要來自會員的會費,旅遊部撥款及籌款活動的收益。
5.2.  本會的資產由財務秘書負責管理。
5.3.  本會每屆所收取的會員會費及旅遊部撥款,應留待下屆使用。
5.4.  會員學生會應於每屆周年大會一星期以前,按其學生會當時全日制學生會員人數,繳交會費。

第六條	交通津貼

6.1.  交通津貼只限下列人士支取:
	6.1.1. 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
	6.1.2. 代表學聯出席本地會議或活動的同學;
	6.1.3. 秘書處受薪職員除上下班以外而又與學聯有關的交通支出。
6.2.  交通津貼的管理由財務秘書負責。
6.3.  支取交通津貼時,須附上收據或可代替收據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基金

7.1.  本會基金分為流動儲備基金及緊急儲備基金。

7.2.  功能
 7.2.1. 流動儲備基金支付每屆財政赤字;唯數額不得超過去屆盈餘之二分一。
 7.2.2. 緊急儲備基金乃本會財政儲備。

7.3.  來源
 7.3.1. 流動儲備基金乃本會籌款活動的盈餘及每屆財政年度結算後的盈餘。
 7.3.2. 緊急儲備基金乃前旅遊部架構重整後之收入及其投資回報。

7.4.  運用
 7.4.1. 代表會應於第一次常務會議決定流動儲備基金的運用和管理人。
 7.4.2. 緊急儲備基金須得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方可動用。

第八條	緊急撥款

8.1.  來源
 8.1.1. 每年度財政預算中,可撥出一筆款項供緊急撥款用。

8.2.  用途
 8.2.1. 支付各活動之赤字。
 8.2.2. 支付全年財政預算以外的財政預算。

8.3.  運用
 8.3.1. 由財委會決定撥款。

第九條	籌款活動

9.1.  定義
本會一切活動,如涉及下列四項以外的收入,而又以籌款為目的者,統稱籌款活動:
	9.1.1. 會員會費;
	9.1.2.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撥款;
	9.1.3. 外界對活動的贊助;
	9.1.4. 參加活動的報名費、團費、營費等。

9.2.  申請程序
擬舉辦籌款活動的單位,須於舉行前一個月以書面向財委會申請,其申
請書須包括下列內容:
	9.2.1. 活動目的;
	9.2.2. 財政預算;
	9.2.3. 籌款形式;
	9.2.4. 籌款活動舉行日期、時間、地點及參加者;
	9.2.5. 籌得款項的用途;
	9.2.6. 籌辦成員名單。

9.3.  批准原則
籌款活動須至少符合下列原則後,財委會才會考慮批准舉行:
	9.3.1. 不與學聯宗旨相違背;
	9.3.2. 不損學聯名譽及形象。

9.4.  宣傳
任何籌款活動的宣傳,必須在財委會批准其籌款活動後始可進行。

9.5.  收款票據
	9.5.1. 所有票據在付印前,須提交樣本予財委會核准。
	9.5.2. 經財委會核准後的票據,方可蓋上學聯會印。
	9.5.3. 所有票據及其存根,必須妥為保存;並於提交財政報告時
         一併附上。

9.6.  財政報告
財政報告須於籌款活動完結後四星期內,提交予財委會稽核;並須附
上收款及支出票據。

9.7.  懲處
如有違反籌款活動規條,財委會得隨時終止該活動,或接受代表會認
為適當的其他處分。

9.8.  其他
籌款活動舉行期間,若有任何更改,以至與申請書所列不同,應盡速
知會財委會;財委會若認為籌款活動性質已有根本改變,可終止該活動的進行。

第十條	貸款守則

10.1.  本會只貸款予因學聯之工作而需要短期財務援助之同學。
10.2.  所有貸款之要求應於提款日七個完整工作天前,向財委會主席
或財務秘書提出。
10.3.  所有貸款必須經財委會同意方可通過。
10.4.  所有貸款只可於本會當時存有之「貸款基金」中提取。
10.5.  所有貸款必須依期清還。在借貸期內免收利息,逾期需按當時
銀行的市面利率支付利息。
10.6.  受貸款者必須簽署借據,並訂明還款細則,內容包括:
	10.6.1. 借款金額;
	10.6.2. 借貸期;
	10.6.3. 逾期還款的處理方法;
	10.6.4. 借款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及簽署;
	10.6.5. 經手出納人的簽署;
	10.6.6. 擔保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簽署(擔保人必需為本會代表會之成員)。


交流活動基金章程

第一條	宗旨
設立「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交流活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是為了資助本會會員參加或組織交流活動,以達到鼓勵香港大專學生
與外地學生或其他人士,進行學術、文化、組織經驗等交流活動。

第二條 用途

2.1.  本基金只限用於資助交流活動。
2.2.  交流活動可以在香港、外地或同時在香港及外地進行。
2.3.  交流活動可以是以考察、調查、探訪、會議、生活體驗等形式進行。
2.4.  受資助的開銷項目包括:交通、食宿、通訊、資料、報名費、入場費等有關費用。

第三條 管理

本基金由本會財務委員會負責管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3.1.  批准或否決撥款申請;
3.2.  釐定撥款之準則及財務規條;
3.3.  宣傳本基金;
3.4.  籌募基金及接受捐款;
3.5.  管理本基金的收入及投資;
3.6.  委任本基金財務秘書處理基金財務事宜;
3.7.  在財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報告本基金工作;
3.8.  向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提交獨立的全年財政報告;
3.9.  就本基金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條 來源

4.1.  本基金公開接受外界團體或個人有條件或無條件捐助,惟財務
     委員會有權決定接受捐款與否。 
4.2.  募捐收入。
4.3.  本基金的投資收入。

第五條 申請撥款資格
5.1.  本會正式及預備會員學生會。
5.2.  本會秘書處。
5.3.  獲本會正式及預備會員學生會或秘書處推薦的屬下學生組織。

第六條 解釋權及修改
6.1.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6.2.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財務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
     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交流活動基金財務規條

第一條 宗旨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為鼓勵香港大專學生與外地學生或其他人士,進行
學術、文化、組織經驗等交流活動,設立「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交流活
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英文名稱為FOUNDATION FOR 
INTERFLOW ACTIVITY,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第二條 用途
2.1.  本基金只限用於資助本港大專學生對外之交流活動。
2.2.  接受資助的交流活動可以是以考察、調查、探訪、會議、生活
     體驗等形式進行。
2.3.  受資助的開銷項目包括:交通費、食宿、通訊、資料、報名費、
     入場費等有關費用。

第三條 管理
本基金由本會財務委員會負責管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3.1.  批准或否決撥款申請;
3.2.  釐定撥款之準則及財務規條;
3.3.  宣傳本基金;
3.4.  籌募基金及接受捐款;
3.5.  管理本基金的收入及投資;
3.6.  委任本基金財務秘書處理基金財務事宜;
3.7.  在財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報告本基金工作;
3.8.  向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提交獨立的全年財政報告;
3.9.  就本基金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條 來源
4.1.  本基金公開接受外界團體或個人有條件或無條件捐助,惟財務委員會有權決定接受捐款與否。 
4.2.  募捐收入。
4.3.  本基金的投資收入。

第五條 申請撥款資格
5.1.  本會正式及預備會員學生會。
5.2.  本會秘書處。
5.3.  獲本會正式及預備會員學生會或秘書處推薦的屬下學生組織。

第六條 申請方法
6.1.  所有申請書包括計劃書及財政預算於活動開始前兩星期提交財務委員會。
  6.1.1. 以下資料必須包括於提交之計劃書及財政預算內:
   a)計劃書必須包括活動性質、形式、進行程序、活動時間、
日期及地點、負責人士或組織及有關的組織、推薦組織認可之證明。
   b)詳細的財政預算。
  6.1.2. 當收到申請資料後,如有需要,財務委員會可要求有關組
        織提交更詳細的資料。
  6.1.3. 若財務委員會批准其申請,必須以書面通知有關組織。

6.2.  申請撥款組織必須於交流活動完畢後四星期內,提交以下文件
     給財務委員會:
     a)一份經核數的財政報告;
     b)一份工作報告;
     c)所有有證明的支出單據。
	6.2.1. 活動的財政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a)所有收入及其來源;
		b)所有支出;
		c)盈餘或虧負的數額;
		d)活動的廣告商、贊助商、捐款者和資助者之名單;
     e)所有活動出版的刊物副本。
	6.2.2. 活動的工作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a)活動的進行情況;
		b)參加者資料(如:人數、身分等)
		c)活動的成果;
		d)工作項目的更改及活動的困難;
		e)活動的檢討。

6.3.  若活動的支出超出了財務委員會認可之預算數額,申請者
與該活動的負責人或組織有義務對超出之數額負責,除非財務委
員會另有決定。

6.4.  如申請者不獲批准,可向本會代表會提出上訴。
 
第七條 財政報告

7.1.  須於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提交獨立的全年財政報告,並必須
     經過核數。

第八條 籌款活動

8.1.  本基金的所有籌款必須以「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名義進行。

8.2.  所有籌款活動需要事先得財務委員會認可。

8.3.  所有其他組織可為此基金進行籌款,但財務委員會保留權利接受其捐款。

8.4.  籌款程序:
  8.4.1. 提交財務委員會的籌款建議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a)建議書必須包括籌款的形式及方法,籌款的時間、日期和地點。
	b)預計之收入和支出的詳情。
  8.4.2. 當收到建議的資料後,如有需要,財務委員會可要求有關組織提交更詳細的資料。
  8.4.3. 若財務委員會批准其建議,必須以書面通知有關負責人。
  8.4.4. 籌款活動的財政報告須於籌款活動完結後四星期內,提交予財務委員會。
  8.4.5. 財政報告詳細內容已詳列於6.2.1.項 。

8.5.  若財務委員會發覺籌款活動在進行中出現詐騙或舞弊,學聯保
     留權利對有關人士或組織進行法律行動。
 
第九條 投資

9.1.  本基金的投資是希望令其實際價值不會隨時間而下降。
9.2.  本基金投資之目的為著增加成本和利息的收入。
9.3.  財務委員會有權決定投資的方法。

第十條 修改權

10.1.  本財務規條的修改建議,須先經財務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第十一條 解釋
11.1.  本財務規條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中國民主基金章程
(第三十八屆(1995)代表會修訂)

第一條 背景
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成立了「中國民主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英文名稱為FOUNDATION FOR CHINA'S 
DEMOCRACY。當時成立的目的有二:一是通過愛國募捐,以表達香
港市民對祖國民主的支持與心意;二是內地學生本著良知,推動改
革,我們深信他們的行動是與國家利益一致的,我們願意對他們作出
實質的支持。當時香港市民合共捐出一筆為數超過一千萬的捐款。六
四民運雖被鎮壓,這筆市民的捐款,仍會用作促進中國民主代事業的用途。

第二條 用途
2.1.  資助以合理的,和平的手段推動中國民主及社會發展的活動。
2.2.  在個別情況下,為中國民運人士及海外中國民運組織提供經濟上的援助。

第三條 管理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為中國民主基金的管理機構。委員會有權根據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
會章程,協助代表會處理有關中國民主基金的一切事宜。

第四條 申請撥款資格
下列組織均可向委員會申請撥款:
4.1.  本會會員學生會;
4.2.  本會常務委員會;
4.3.  本會秘書處;
4.4.  本會代表會成員。
在上列組織同意負責有關申請的情況下,其他組織或個人亦可透過上
列組織向委員會申請。

第五條 修改權與解釋
5.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
     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5.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三十八屆(1995)代表會修訂)

第一條 名稱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中國民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委員會」),英文名稱為MANAGEMENT COMMITTEE OF 
FOUNDATION FOR CHINA'S DEMOCRACY,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第二條 性質
本委員會是本會代表會屬下之非常設委員會,協助代表會處理有關中
國民主基金的一切事宜。

第三條 權責
3.1.  管理中國民主基金的收入及投資。
3.2.  批准或否決撥款申請。
3.3.  釐訂撥款之準則及財務規條交財務委員會通過。
3.4.  批准或否決籌募基金之活動。
3.5.  公佈核數後之基金財務報告。
3.6.  向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及周年大會分別提交中期及全年工作報告。
3.7.  就中國民主基金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條 任期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五條 成員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包括:
5.1.  主席一人,由代表會職員出任,於周年大會從下屆代表會職員中委任產生,任期一年;
5.2.  學生委員兩人,由代表會成員出任,於周年大會從下屆代表會成員中委任產生,任期一年;
5.3.  社會人士委員兩人:
  5.3.1. 任何人士,若非為本會正式會員或預備會員之院校學生會
        正式會員,皆可被委任為社會人士委員;
  5.3.2. 以上兩席位於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委任產生,任期一年。
5.4.  本委員會另設兩位秘書(常務秘書及財務秘書)以協助工作推
     展,由本委	員會委任適當人士出任,惟該兩位秘書在會議上並無投票權。

第六條 會議
6.1.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會議前五天截止提交
     會議文件,並須在開會前三天送抵各成員手中。
6.2.  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議程須在會議前三天通知各
     成員,會議文件則須在開會前一天送抵各成員手中。
6.3.  各委員會成員有權拒絕處理不符合上列6.1.或6.2.項規定之事宜。
6.4.  本委員會會議以四名委員數目為法定人數。

第七條 修改權與解釋
7.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
     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7.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社運資源中心章程

第一條 背景
為了加強推動社運發展,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特成立「社運資源中心」
進行有關工作。

第二條 宗旨
2.1.  通過成立社運資源中心,對本土社會運動作出支持。
2.2.  加強大專學界與社運團體的聯繫。
2.3.  加強大專學界對社會事務及社會運動的認識、深入批判並向外推廣。
2.4.  搜集及整理社運資料,以保存社運歷史。

第三條 工作範圍
3.1.  保持學界與社運團體的聯繫。
3.2.  定期進行研究工作,對與社運有關的事務作出分析和探討。
3.3.  出版刊物,推廣社運資訊研究成果。
3.4.  搜集各方資料,加以整理和保管。

第四條 管理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社運資源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為社運資源中心的管理機構。

第五條 修改權及解釋
5.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
     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5.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社運資源中心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四十三屆(2000)代表會修訂)

第一條 背景
為了推動社會運動的發展,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決定設立「社運資源中
心」,並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工作。

第二條 名稱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社運資源中心管理管員會」(以
下簡稱「委員會」),英文名稱為MANAGEMENT COMMITTEE OF 
SOCIAL MOVEMENT RESOURCE CENTR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STUDENTS。

第三條 性質
本委員會是本會代表會屬下之非常設委員會,協助代表會處理有關社
運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一切事宜。

第四條 權責
4.1.  處理中心的管理工作。
4.2.  制訂中心全年工作計劃,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4.3.  制訂中心全年財政預算,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4.4.  制訂中心全年工作計劃以外的特別工作計劃,並提交代表會備案。
4.5.  聘用及解僱中心總幹事及其他幹事。
4.6.  成立工作委員會並任免有關委員會成員。
4.7.  向周年大會及每次代表會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4.8.  就社運資源中心章程及本章程向代表會提出修改建議。

第五條 任期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第六條 成員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包括:
6.1.  主席一人,由代表會職員出任,於周年大會委任產生;
6.2.  學生委員若干人,由各正式會員學生會委任其正式會員一人,
經周年大會確認,任期由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6.3.  社會人士委員兩人:
  6.3.1. 任何人士,若非為本會正式會員或預備會員之院校學生會
         正式會員,皆可被委任為社會人士委員;
  6.3.2. 以上兩席位於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委任產生,其任期至
         下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止。
6.4.  成員如有遺缺,得由代表會或周年大會委任適當人士出任。
6.5.  本委員會另設秘書一人,由資源中心總幹事出任,惟秘書在會
     議上並無投票權。

第七條 會議
7.1.  本委員會每一個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會議前五天通知各成員,並附議程。
7.2.  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前兩天通知各成員。
7.3.  主席出缺時,得由委員會互選署理主席召開會議。
7.4.  本委員會會議以三分二委員為法定人數。

第八條 修改權及解釋
8.1.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須先經委員會或修章委員會提出,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多數贊成通過。
8.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代表會;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修章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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