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性罪行佐證會造成大量怨獄

作者: BluesMax

日期:March 21, 1999


強姦是嚴重罪行,這是不容至疑的.因為受害者的生理和心靈都會受到嚴重創傷, 終生難以磨滅. 雖然大家都想把行兇者早日繩之於法, 但廢除在性罪行案件中引用佐證的規定是否一個合適的辦法?

現今的司法制度講求的是真憑實據,廢除性罪行佐證可能會造成大量冤獄. 單就香港而言, 男性被女性誣陷非禮/強姦已是時有聽聞. 在香港以外女權掛帥的地方, 這種情況更是無日無之. 有不少男性的一生就毀在一個謊言手上. 就是因為法律對女性過於保護, 不少女性便利用這法律上的漏洞,達成一己私利.
在我日常生活經驗中所見; "如果你不依照我的說話去做, 我就大叫非禮/強姦"已經成為不少香港女性用來恐嚇/要脅男性的手段. 因為大部份人都有[男性必定是罪犯,女性必定是受害人]這種先入為主的謬誤. 所以很多男性因為怕碰上不必要的麻煩而乖乖就範. 法律變成了女性要脅男性的工具.

大家又有沒有想過為何女權掛帥的美國沒有廢除性罪行佐證? 因為女性誣告男性非禮/強姦的情況實在是大多了. 假如單靠女方的證供就可以使男性入罪的話, 男性入獄的數字必然倍增. 在經過美國傳媒廣泛報導, 大眾亦發現女性誣告男性的情況是超乎想像的多, 亦開始正視女性誣告男性所引發的連串問題. 為何律政司司要效法英國, 加拿大、澳洲,卻不參考一下美國的做法,正視女性隨便誣告男性的不良社會現象?

廢除性罪行佐證的原意是好的.在替被強姦的女性設想的同時,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替被誣陷的男性設想? 要一名無辜的男性坐牢, 而且一生要背負"強姦犯"的罪名, 終生受社會的排斥和歧視,
一個人的前途亦就此毀掉.難道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寧可錯殺一千個好人, 也不可以放過一個壞人]的嗎?

現今的司法制度講求的是真憑實據,廢除性罪行佐證根本違反法治精神. 只會令更多男性被誣告入獄, 造成冤獄.在講求男女平等的文明社會, 在為女性爭取利益,公義的同時, 又有沒有為男性的情況設想過?

附錄:1999年3月20日-蘋果日報

缺 證 人 難 定 罪 對 受 害 者 不 公
律 政 司 促 廢 性 罪 行 佐 證

律政司建議修訂現行刑事條例,廢除在性罪行案件中引用佐證的規定。律政司司長梁愛 詩昨表示,嚴重的性罪行如強姦,很少有獨立目擊證人,以至在缺乏佐證的情況下令被 告獲撤銷控罪,對受害人不公平。建議將修例在六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涂 謹 申 促 謹 慎 研 究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涂謹申指出,由於性罪行牽涉內容複雜,例如被告人指稱投訴人是自 願進行性行為,然而在毋須佐證的情況下,單以投訴人證供是難以判斷事實,故須謹慎 研究執行細節。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出席「無暴力對待婦女的世界」研討會上指出,現時《刑事罪行 條例》中特別規定性罪行受害人,例如被強姦的婦女和被他人促使作賣淫者,需有獨立 的證供作證. 否則,受害人的證供將被視可疑,又或「根本不會提交到法庭審判」, 但被告人則不需附加佐證作抗辯。
梁愛詩表示,英國,加拿大、澳洲多數省份和新西蘭亦已廢除性罪行案件中引用佐證規 則。
據警方數字,去年全年有九十宗強姦報案個案,較九七年的七十四宗上升百分之十八, 同期破案率百分之七十六,較九七年百分之七十八微降百分之二。
在場的香港大學醫學院病理學系馬宣立醫生指出,過往有控方雖能提供在受害人身上找 獲被告人的精液作為證據提出檢控,但在法庭上卻被指不能成為佐證,令佐證規定成為 互相予盾,故理應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