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是嚴重罪行,這是不容至疑的.因為受害者的生理和心靈都會受到嚴重創傷,
終生難以磨滅.
雖然大家都想把行兇者早日繩之於法,
但廢除在性罪行案件中引用佐證的規定是否一個合適的辦法?
現今的司法制度講求的是真憑實據,廢除性罪行佐證可能會造成大量冤獄.
單就香港而言,
男性被女性誣陷非禮/強姦已是時有聽聞.
在香港以外女權掛帥的地方,
這種情況更是無日無之.
有不少男性的一生就毀在一個謊言手上.
就是因為法律對女性過於保護,
不少女性便利用這法律上的漏洞,達成一己私利.
在我日常生活經驗中所見;
"如果你不依照我的說話去做,
我就大叫非禮/強姦"已經成為不少香港女性用來恐嚇/要脅男性的手段.
因為大部份人都有[男性必定是罪犯,女性必定是受害人]這種先入為主的謬誤.
所以很多男性因為怕碰上不必要的麻煩而乖乖就範.
法律變成了女性要脅男性的工具.
大家又有沒有想過為何女權掛帥的美國沒有廢除性罪行佐證?
因為女性誣告男性非禮/強姦的情況實在是大多了.
假如單靠女方的證供就可以使男性入罪的話,
男性入獄的數字必然倍增.
在經過美國傳媒廣泛報導,
大眾亦發現女性誣告男性的情況是超乎想像的多,
亦開始正視女性誣告男性所引發的連串問題.
為何律政司司要效法英國,
加拿大、澳洲,卻不參考一下美國的做法,正視女性隨便誣告男性的不良社會現象?
廢除性罪行佐證的原意是好的.在替被強姦的女性設想的同時,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替被誣陷的男性設想?
要一名無辜的男性坐牢,
而且一生要背負"強姦犯"的罪名,
終生受社會的排斥和歧視,
一個人的前途亦就此毀掉.難道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寧可錯殺一千個好人,
也不可以放過一個壞人]的嗎?
現今的司法制度講求的是真憑實據,廢除性罪行佐證根本違反法治精神.
只會令更多男性被誣告入獄,
造成冤獄.在講求男女平等的文明社會,
在為女性爭取利益,公義的同時,
又有沒有為男性的情況設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