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數名初中女生,疑看過色情影片後有樣學樣,主動向一名老翁提議提供手淫服務,並收取僅數十元報酬,老翁抵受不住誘惑,接受了這不道德交易。
後來東窗事發,結果竟是該老翁被「判」「非禮」「罪名」「成立」,監禁四個月但緩刑兩年,而該數名作為罪魁禍首的初中女生,竟毫無法律責任!!!!!!
號稱「法治之區」的香港,竟發生如此駭人聽聞的「非禮人無責,被非禮有『罪』」事件,怎教人不毛骨聳然!!!!
雖然正如判詞中指出「毫無疑問是案乃由女生引發,
但被告實不應答應女生要求」,但為甚麼只有該名老翁有罪??
事實是該數名女生主動用手接觸老翁的性器官,為甚麼被判「非禮」的竟然是老翁??!!
作為罪魁禍首,為甚麼竟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在法庭出現而毫無法律責任?難道主動接觸他人的性器官不是罪??!!
引誘他人作不道德交易/行為不是罪???!!
看來女人要威脅男人,除了誣告非禮強姦,還有一大武器,就係非禮男人!!!!
繼「女人裸體站在窗前,男人睇到,告男人偷窺;男人裸體站在窗前,女人睇到,告男人露體」後,又一經典!!!!
香港法律(尤其有關性罪行)偏坦女性,已是人所共知,經此一役,又一有力鑽石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