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香港法律對未成年男性的保障

貼文: BluesMax

日期: May 9, 2000


本人曾經電郵法律改革委員會, 以下是電郵內容:

你好:


基於保護婦孺的原則,在香港與(16歲以下)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違法行為.不知香港有沒有類似法例保障未成年的男性?

以本人所知香港是沒有類似法例保障未成年男性的,實有性別歧視之嫌.

如果一對未成年男女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但所有法律責任卻在男方身上, 實在不公.


在這情況下責任應該由兩人共同承擔.

更不用提成年女性誘姦未成年男性的情況了.

而且[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在一些情況下被濫用,成為勒索的工具, 甚至淪為未成年少女賣淫的護身符,實在應該檢討.(詳情可見:http://members.xoom.com/hkmin/post20.htm)

本人二月份曾去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有關法例,卻沒有任何回應, 希望法改會可提供協助.

April 7, 2000

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已將你4月7日的電子郵件交到本科處理, 本人獲授權答覆.

來件表示香港並未有類似保護婦孺原則的法例保障未成年男性, 你認為有性別歧視之嫌, 應該作出檢討. 在現行法律中, 有些法例是保障未成年男性的, 你可以瀏覽律政師網頁內的雙語法律資料系統, 查閱有關刑事罪行條例的資料.

另你所提出的意見備悉, 有需要時會作出考慮. 謝謝你的意見.

法律政策專員

(陳鳳珊 代行)

April 16,2000

你好,

本人曾於本年4月7日電郵貴署表示香港並未有類似保護婦孺原則的法例保障未成年男性(ref#:LP/5031/1 XII).

本人詳閱過律政司網頁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中有關刑事罪行條例的資料後,發覺現行法律只保障十三歲以下,作非法的性行為或淪為童妓的未成年男性才會受法律保障(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0條).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 但女子與不足16歲的男童性交卻不屬犯罪,為何未成年男性不能像未成年女性一樣受法律保障呢?

是忘記了保護未成年男性還是在保護幼童的觀念上男女各有不同的標準?

如果因為是[男性]而受較少的法律保護,我就覺得有性別歧視之嫌.如果是我看漏了保護未成年男性的條例的話,敬請指出並說明.

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18條(1):[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終身監禁.]

問:如一名女子強姦一名男子, 可否使用該條例將強姦者定罪?


假如不能的話, 那竟不是所有男性都不會受保障?


就算此條例能保障男性, 事實上女性亦有能力強姦男性.假定強姦者為男性, 受害人為女性, 實在是性別角式定型(sex stereotyping). 本人認為在字眼上應該加以修改.


April 27,00

陳先生:

你近日謝寄來的電子郵已經收到了。由於信中所提述的事宜關乎政策事務,現已將來函轉交律政司法律政策科處理,相信他們日後會與你聯絡。

日後如需要我們協助,歡迎再與我們聯絡。



署理法律改革委員會副秘書顏倩華
May 5,2000

事件本人仍在跟進中, 但可見香港法律對未成年男性並沒有提供與未成年女性同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