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三院姚達之紀念小學圖書館
借閱管理準則
2002年9月13日圖書館會議提案
2002年9月13日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圖書館之運作,依本管理準則辦理。
第二條:入館及借閱資料時,教職員以借書證辦理;學生以學生借書證辦理。學生入館需穿著校服。
第三條:非圖書館開放時間,學生不得自行入館。
第四條:不可借用他人之借書證。
第五條:禁止在館內電腦安裝盜版軟件,亦不可非法抄錄軟件或檔案。
第六條:各類讀者之借書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讀者類別 |
館藏分類 |
冊數 |
借期 |
續借 |
本校教師 |
書本 多媒體館藏 參考類教材及資料 總 項 數 |
10 10 10 10 |
2週 2週 2週 |
2週 2週 2週 |
應屆學生 |
書本 多媒體館藏 參考類教材及資料 總 項 數 |
2 2 0 2 |
1週 1週 0週 |
1週 1週 0週 |
圖書服務生 |
書本 多媒體館藏 參考類教材及資料 總 項 數 |
3 3 0 3 |
1週 1週 0週 |
1週 1週 0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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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本 多媒體館藏 參考類教材及資料 總 項 數 |
5 5 0 5 |
2週 2週 0週 |
2週 2週 0週 |
持來賓證者 |
請與圖書管理員洽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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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校教師因教學需要,可申請增加借書冊數,或延長借閱期,為期一個月。亦可另行指定圖書,為該學期之指定參考資料,保留於館內,限館內閱覽。
第八條:因教學需要而延長借閱期之圖書,如因其他讀者預約、或圖書清查等原因時,得由本館隨時索回,兩週後再歸還原借閱人。
第九條:借閱期滿,無他人預約之圖書,可由原借書人於期滿前內辦理續借,續借次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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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類別 |
續借次數 |
續借期 |
讀者類別 |
續借次數 |
續借期 |
本校教師 |
2次 |
2週 |
其他類讀者 |
1次 |
與借期同 |
學生 |
1次 |
1週 |
持來賓證者 |
0次 |
-- |
第十條:報紙、工具書、參考類讀物,限館內閱覽。如有需要,可與管理員洽商借用。圖書館只保留一個月內的報章。
第十一條:未辦理借出手續、攜帶本館圖書資料離館者,或在閉館時私自進入圖書館之學生,依下列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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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類別 |
告 知 |
借 閱 權 |
本校學生 |
初犯:通知班主任老師、家長 |
初犯:停止借閱權兩週 |
畢業學生 |
初犯:函告其就讀學校或機關 |
初犯:不再歡迎入館 |
校外人士 |
送警法辦 |
不再歡迎入館 |
備註 |
若發現有欺瞞、嫁禍、蓄意破壞等事情時,將延長其禁用權。 |
第十二條:逾期圖書資料每日每件罰款港幣5角,逾期日數扣除閉館日。上限為每次5元。(以每件計)
第十三條:個別有經濟困難學生得以服務時數抵逾期罰款,以罰款1元作一個小息計。
第十四條:凡有逾期圖書資料未歸還、或逾期罰款未繳清者,暫停借閱權至圖書資料歸還暨罰款繳清為止。
第十五條:教職員工離職與學生離校時,須於離校前還清所借圖書資料。
第十六條:需暫時長期離校之借閱人(如離港、病假、休假等),離校期間逾期日數照算,故應先行還清離校期間將到期之圖書資料或申請延長借期。
第十七條:借出之圖書資料不得有圈點、批註、折角或污損等情形,若有上述情事,得依本規則第二十條辦理。若有剪割,得購回該書。
第十八條:借閱人不得污損、破壞、移位、拆解、或擅自變更各項器材設備之用途。若有上述情事,除賠償外,得依其破壞情形,不定期暫停其享用本館設施。
第十九條:館內查詢工作站 (workstation)僅供館藏查詢及各類資訊檢索,不得用以進行遊戲或其他不當使用。若有上述情事,依據下述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遺失或破壞館藏者自行補購。如不能購回原冊,補購同類型圖書。館藏遺失破損時,借閱人須於期滿前告知該書之遺失破損情形,並依據下述辦法賠償:
賠 償 情 形 |
賠 償 辦 法 |
遺失或破損 |
由借閱人於一個月內補購相同書名、著(譯)者、版次、 |
第二十一條:本管理準則經圖書館組同意、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