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三院姚達之紀念小學圖書館
借閱管理準則


2002年9月13日圖書館會議提案

2002年9月13日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圖書館之運作,依本管理準則辦理。

第二條:入館及借閱資料時,教職員以借書證辦理;學生以學生借書證辦理。學生入館需穿著校服。

第三條:非圖書館開放時間,學生不得自行入館。

條:不可借用他人之借書證。

條:禁止在館內電腦安裝盜版軟件,亦不可非法抄錄軟件或檔案。

第六條:各類讀者之借書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讀者類別

館藏分類

冊數

借期

續借

本校教師

書本

多媒體館藏

參考類教材及資料

10

10

10

10

2

2

2

2

2

2

 

應屆學生

書本

多媒體館藏

參考類教材及資料

2

2

0

2

1

1

0

1

1

0

 

圖書服務生

書本

多媒體館藏

參考類教材及資料

3

3

0

3

1

1

0

1

1

0


本校員工

書本

多媒體館藏

參考類教材及資料

5

5

0

5

2

2

0

2

2

0

持來賓證者

 請與圖書管理員洽商

 

 

  

第七條:本校教師因教學需要,可申請增加借書冊數,或延長借閱期為期一個月。亦可另行指定圖書,為該學期之指定參考資料,保留於館內,限館內閱覽。

第八條:因教學需要而延長借閱期之圖書,如因其他讀者預約、或圖書清查等原因時,得由本館隨時索回,兩週後再歸還原借閱人。

第九條:借閱期滿,無他人預約之圖書,可由原借書人於期滿前內辦理續借,續借次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讀者類別 

  續借次數 

續借期

讀者類別

續借次數

續借期

本校教師 

2次 

2週 

其他類讀者 

1次 

 與借期同 

學生 

1次 

1週 

持來賓證者 

0次 

--

第十條:報紙、工具書、參考類讀物,限館內閱覽。如有需要,可與管理員洽商借用。圖書館只保留一個月內的報章。
    
第十一條:未辦理借出手續、攜帶本館圖書資料離館者,或在閉館時私自進入圖書館之學生,依下列罰則辦理:

 

讀者類別

告 知 

借 閱 權 

本校學生

初犯:通知班主任老師、家長
再犯:簽請訓導組處理

初犯:停止借閱權兩週 
再犯:停止借閱權一個月

畢業學生

初犯:函告其就讀學校或機關 
再犯:送警法辦

初犯:不再歡迎入館
再犯:禁止入館

校外人士

送警法辦

不再歡迎入館

備註

若發現有欺瞞、嫁禍、蓄意破壞等事情時,將延長其禁用權。 
盜竊者送警法辦。

第十二條:逾期圖書資料每日每件罰款港幣5角,逾期日數扣除閉館日。上限為每次5(每件計)

第十三條:個別有經濟困難學生得以服務時數抵逾期罰款,以罰款1元作一個小息計。

第十四條:凡有逾期圖書資料未歸還、或逾期罰款未繳清者,暫停借閱權至圖書資料歸還暨罰款繳清為止。

第十五條:教職員工離職與學生離校時,須於離校前還清所借圖書資料。

第十六條:需暫時長期離校之借閱人(如離港、病假、休假等),離校期間逾期日數照算,故應先行還清離校期間將到期之圖書資料或申請延長借期。

第十七條:借出之圖書資料不得有圈點、批註、折角或污損等情形,若有上述情事,得依本規則第二十條辦理。若有剪割,得購回該書。

第十八條:借閱人不得污損、破壞、移位、拆解、或擅自變更各項器材設備之用途。若有上述情事,除賠償外,得依其破壞情形,不定期暫停其享用本館設施。

第十九條:館內查詢工作站 (workstation)僅供館藏查詢及各類資訊檢索,不得用以進行遊戲或其他不當使用。若有上述情事,依據下述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遺失或破壞館藏者自行補購。如不能購回原冊,補購同類型圖書。館藏遺失破損時,借閱人須於期滿前告知該書之遺失破損情形,並依據下述辦法賠償:

 賠 償 情 形  

賠 償 辦 法 

遺失或破損

 由借閱人於一個月內購相同書名、著(譯)者、版次、 
 及出版社之資料賠償。有增訂版時,得以最新版代之。 

第二十一條:本管理準則經圖書館組同意、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