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條文                   立法院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三讀通過

第六條之一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

          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

          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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