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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學改革大綱

作者:葛冬梅

(續前期)

2、改革大綱

2、1編纂臺灣法學辭典

     一本法學辭典,從教育面來說,提供了法律學生們一個省時又省力的方法,來獲得對一個法律名詞正確而基本的概念;從法學研究面來說,則是透過編纂的過程,來對臺灣現有的法學體系做一個通盤的整理。

所謂對一個法律名詞的解釋,應該是以簡潔而少的文字將一個法律名詞加以定義或說明-若是無法加以定義的時候,則只能夠概念式地說明之 -,並且將這法律名詞在整個法學體系中的位置清楚地呈現出來。根據這樣的解釋,任何人只要一加查閱,即可對一個法律名詞有個概略的了解,這對於正在學習,並對整個法學體系概念尚未熟悉的學生而言,有著莫大的幫助,可免去為了一個不懂的名詞而得賠上數倍時間去圖書館查閱的不便。法學辭典雖然在查閱上提供了莫大的便利,但是在編纂上,不論是如數冊的大辭典,或者只是一本可隨手攜帶的小辭典,均一項耗時又耗人力的工作,因為這是一項整體法學架構整理的工作。如前所述,對一個法律名詞的解釋,除了定義或說明之外,必須還要將這個名詞的在法學體系中的位置,加以呈現出來。因為唯有如此,對一個法律名詞的解釋才是全面而完整的。因此對一個法律名詞解釋的前提,即是一個清晰的法學體系架構,而這也正是臺灣法學所必須加強的。如前言中所提及,台灣缺乏自己的法學理論基礎,而大多引自國外,因此建立在這不紮實法學理論基礎上的法學體系也是不完整的。在法學辭典編纂的過程,透過反覆的辨論來釐清各法學概念,借法學概念的釐清來架構臺灣法學的架構。因此編纂一本臺灣法學辭典最重要的目的,並不是在於編纂的完成,而是在編纂的過程。

 

  若是臺灣法學辭典有朝一日能編纂完成,也就代表臺灣法學有了一個自己的基本架構,這對臺灣法學臺灣化將有著莫大的助益。

 

2、2改進法律中文

 

法律學和許多其他的社會科學一樣,需要大量的閱讀。閱讀是透過文字,閱讀的目的是為了了解,因此閱讀的過程必須要了解文字所要表達的意義。而法律文字在一般人心目中的印象卻是:好難耶!看不懂嘛!就連法律系學生也要自己承認,就算是學法數年了,也常常是得對文興嘆:嘆的是這些作者學負五車,寫的真是高深奧妙;又嘆自己實在天資愚笨,無法瞭解作者寫的到底是什麼意思?有閱讀卻沒有了解,又或者是了解了,卻只是似懂非懂,兩者都沒有達到閱讀了解的真正目的。是什麼原因造成了這種閱讀卻無法真正了解的現象?撇開政治對法律文字的影響,讀者的天資與學生用功程度雖佔了原因的一部分,而作者的文字表達能力則佔了另一部分的原因。一個人的天資固定

,學生的用功程度也可以加強,而這裡所需要加以討論的則是法律文字表達的問題!

 

為什麼會有這些難以閱讀的法律文字?一般人的第一個反應是,因為法律本來就很難很複雜。這個一點也不錯:法學之難,難在法令多如牛毛

,其間關係錯綜複雜;又難在要將具體事物做抽象思考,因此法律難。但是這只說明了一部分,有些法律的概念其實並不艱深,卻讓人必須花上許多的時間去了解,這個問題就出在表達法律的文字上。

 

筆者對於語言文字學並一無涉獵,不過自從到德國唸書之後,常常好奇地比較法律德文與法律中文,發現德語雖不是母語,但在去除字彙的障礙之後,德文的法律文字大多比中文法律文字容易瞭解!這個現象就無關於法律的難易,而是在於法律中文本身的問題了。

就筆者十分粗淺的觀察,發現法律中文的表達有兩個問題:

2、2、1法律名詞本身意思不易理解

一個名詞,讓人一眼看去即知道所涵的意思,是最好不過的了。但是在法律文字的領域裡,這種情形並不多見,大多數的名詞必須經過解釋之後,才能讓人了解。還有一些名詞即使經過解釋,仍然是難以記憶,這些名詞難記,常常是因為中文縮寫的關係。例如:消滅時效,意思是「權利不行使即消滅的時效」;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是指「讓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完全解除的條件」,這些法律名詞是十分精簡的縮寫,因此無法讓人一眼即得知其背後的意思,若是將這些名詞將以一些改變,例如:消滅時效改成「權利消滅時效」;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改成「契約停止條件」或「契約解除條件」,這樣將名詞和其所代表的意思多帶上一點關聯,將可始名詞更令人易於了解。

2、2、2中文句法句型混淆

中文難學,舉世聞名,除了非拼音文字,書寫不易之外,句法變化多端,無一定硬性的形式,也是難的原因之一。中文句法雖然如其他的語言一樣,有一定的文法規則及位置,但在實際書寫及應用時卻因人而異,隨人喜好,或者該有受詞沒有受詞,或者不該有的部分卻多寫了出來,以至成為贅文。無論是什麼樣文法上的不正確,所造成詞不達意的結果則是一致,備增讀者的困擾。

例如下面一段文字:

"自由法治國理論最大之缺陷,在於對其所極力保障之「個人」之理解上,自由法治國所考慮的典型的「人」,係擁有財產受過教育之市民,換言之即為資產階級,而對薪水階級及勞工階級有所忽略。"(註一)

這段文字乍看之下十分明白,細想起來卻有點奇怪,只是又說不出來到底那裡不對勁。若是將文法詞句加以修改調整一下,那麼一切將會清楚。修改的方法可以有很多,筆者試著保持作者原意將上段文字修改如下:

"自由法治國理論最大的缺陷,在於對其所極力保障之「個人」的狹隘理解上.其所考慮典型的「人」,是指有財產並受過教育的市民,也就是指資產階級而言,薪水階級與勞工階級卻被忽略。"

 

修改前與修改後的意思內容其實是一致的,但在文字表達順暢與否上,卻有著差別,這個就是造成讀者似懂非懂的原因。

法律名詞的不易理解,中文句法句型的混淆不清,是筆者所觀察到二個法律中文的問題。這些不易懂的法律中文,對於從事法學研究多年的法學者而言,並不會造成多大的困擾,因其長久與這樣的文字文法為伴,早已習以為常。影響大的,則是從法學教育而言。初學者面對艱澀的文字,難解的名詞,備感挫折,光是理解即需花費大量的時間,相對地花在深入思考上的時間與精神當然也就少了。教育和學習效果都大打折扣,這對法學的傳承造成相當大的阻礙。傳承有所阻礙,當然也就影響法學進一步的發展與研究。因此就法律中文的改進而言,一是必須要改善法律名詞,另一方面則要在法學教育中加強法學寫作的能力,使法學論著,法條文字等順暢,易為人所理解,改善法律文字艱澀的問題。

 

2、3 編纂臺灣法制史

 

這個目的是尋本溯源,從自己的歷史文化中了解現行法律在歷史上的演進。知道了歷史演進,才曉得定位在裡。知道了定位在那裡,研究與發展才有自我意識。並且從歷史中學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這就有如身為一個人,必須知道自己的出身一樣。

 

臺灣文化源於中國文化,近代又被日本統治五十年,因此也深受日本文化影響。而現在又因為世界潮流所影響,西方文化大量進入臺灣。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應該要將這些一切的文化影響,均在法制史中加以闡明。尤其應該要注重清末民初大量繼受外國法的這一段轉換時期,以及日本統治台灣五十年,對臺灣社會與法律的影響,如此整個臺灣法學的軌跡才會清楚!

 

2、4 改進法學教育

 

改進法學教育,例如:去除不必要的軍訓等科目,在沉重的法律本科以外,減輕不必要的負擔;加強法學寫作,報告與實例演習的課程;加強邏輯思考教育等!其中當前最重要的筆者以為有二:一是寫作能力的加強,一是邏輯思考教育。

寫作能力,在上面論及法律中文時已談過其中的問題及重要性,此處不再重述。這裡僅就邏輯思考教育一點討論。

大學法學教育的目的,主要應該有二:一在於充實基礎法學知識,二是訓練邏輯思考能力。基礎法學知識的充實,透過一科科的民總、刑總、行政法、公司法和票據法等往上重疊累積,再加上法制史,法理學等與法學理論哲學相關的科目。這些科目即佔了法學教育的大部分.而與邏輯思想訓練相關的大概只有「(法律)邏輯學」一科,或頂多再加上一個「辯論技巧」這類的課。邏輯思考能力因為只和個人內在的腦袋運作有關,不像基礎法學知識的充實得靠大量外在的書面閱讀來吸收,因此相較之下,這種內在心智運作的訓練,似乎就顯得很渺小。其實邏輯思考是法學上重要的基礎,因為法學研究強調抽象思考,而邏輯思考則為抽象思考的前提要件。唯有清晰的邏輯思考,才能在複雜的法律事實中理出一個抽象的頭緒;唯有清晰的邏輯思考,才能明辨各個不同的抽象法律構成要件;也唯有清晰的邏輯思考,才能在做法學研究時,找出問題的癥結,並思考一個理想的解決途徑。因此從長遠來看,邏輯思考訓練的重要性不亞於基礎法學知識的充實,甚至有過之。但是臺灣現行的法學教育,並不注重邏輯思考訓練,四五年的法學教育下來,只有一兩科與其相關,這是不夠的。因此待在整體的法學教育改革中,與以加強。

 

2、5 翻譯各國法學書籍並加強與他國法學學術交流

 

  翻譯外國書籍與他國法學交流,原意是便利與他國做法學比較,學取其優點,改善自己的缺點。但在臺灣的情況則有些微不同,因臺灣的法學體系完全移自外國,本身的理論架構不完整,因此更有追本溯源以及取他國理論以補自己不足的用意。追本溯源是要明瞭法律的最初來源,明瞭來源之後,再與臺灣現行的狀況加以比較,了解其中的差異及優缺點,最後並將這些差異與優缺點加以改進,落實在臺灣的法律體系之中。而借他國理論以補己之不足,是現行不得不採取的方法。在臺灣發展出自己完整的法學理論架構之後,這種翻譯外國書籍及與他國交流的工作,就可以還原其本來比較法學的目的。 

  當前臺灣法學翻譯書籍少得可憐,國際間的法學交流更是少有聽聞。這使得臺灣在取得外國法律訊息上總是困難重重,有心於法學研究的人必須自己花許多時間來學習外語,然後再讀原文,以獲得所要的資訊。若是有足夠的翻譯書籍,從事研究的人即可省下學習外語的時間,而用於思考研究上。當然一個法學研究者精通另一外語,對於其個人的法學研究有很大的助益,但從臺灣整體的法學現狀來看,需要大量藉助外國法學理論,一個人精通外語,則只有一個人可以獲得外國資訊,若將這些資訊翻譯成中文,則不止一個人而是大家都可以獲得外國資訊,這對於法學研究將有莫大助益。目前雖有一些法學者也翻譯外國法學著作,但法學者究竟不是專職翻譯,因此數量有限。較理想的方式是培養法學翻譯人才。這個牽涉到外語教育的層面,有待各方面有意識的努力來達成。

 

3、結語

 

  本文所謂的臺灣法學改革,簡而言之,其實也就是想要藉著臺灣本土法學的建立,來達到臺灣的法律臺灣化的目的。消極方面可破除法學崇洋的風氣,積極方面則欲為臺灣建立一個符合臺灣本土的法學,解決目前臺灣法學上斷層的現象。

   立足臺灣,看看同是在亞洲的鄰國日本。日本法現今被國際上承認為一個獨立的法系,在大陸及英美法系之間,有著自己的一個地位。而臺灣法的地位何在?仍然停留在追尋他人腳步的階段。雖然日本法之所以有今天的地位,有其個別的歷史成因,臺灣無法與之完全相提並論,但總是在啃著一條條德國法律的同時,不禁深深地感嘆著,臺灣法學的強烈依賴性。因此筆者以淺薄之學識,大膽地提出對現行臺灣法學的看法,以及一些改進的想法,希望能收拋磚引玉之功效,對臺灣法學的發展有些許的貢獻。期望在未來的日子,臺灣的法律人能更有自我意識,在引用外國理論補充臺灣法學不足的同時,體認到發展自我體系的必須與重要性,並進而朝著建立臺灣法學的方向而努力,擺脫依賴外國法學的習慣,建立臺灣法學自己的一片天空。★

 

註一:葛克昌,社會福利給付與租稅正義,國家學與國家法:社會國,租稅國與法治國,初版,月旦,一九九六,頁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