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師=不道德?

翻閱報紙,見高院法官草擬"法官不當飲宴標準",並準備提交高院法官自律

委員會討論,且受到司法院相當之重視.

草擬該標準的蔡法官表示法官本應有較常人為高的道德情操,以維護司法

形象,並避免訴訟當事人或人民產生不必要的聯想.

雖然司法當局改善司法風氣及形象的努力應予肯定,但該標準的內容恐怕就

直得商議.

該標準第二點禁止法官與律師間的互邀餐敘或從事其他社會活動,不論由何人

出資皆然,對法官的要求未免過於嚴苛,且不合理.

對於司法官的道德情操,雖然應有較高的評量標準,但並非是預先以負面評價

加於其行為之上,法官律師不能在一起吃飯?不能一起從事活動?

如此規定,只是直接否認了優秀司法官與律師的道德操守與自律,認定了

只要是法官與律師在一起就是不當的行為.

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法官與律師所扮演的角色不同,遵循的標準也不同.

自然也會有許多見解上與理念上的歧異.

造成現行司法實務與學說理論見解不同的結果,被該標準所禁止的餐敘與

"其他社會活動"正是提供意見交流的最好時機,還是法官與律師的道德操守

這麼地不值得信任?關閉了溝通的大門只會讓法官自我封閉,與社會脫節,

受害的還是一般民眾.

真要進行什麼不當行為,需要公開進行?是否需要對法官與律師的通訊

和行動作一限制?

該標準中其他各點,諸如對聲色場所,社交場所之限制更是定義不明確.徒增

日後之困擾.

既要用概括之規定,依吾之見,僅需保留該規定之第八點:八、法官與律師

其他交往應酬行為顯然違反法官守則或有損法官形象者。與第一點一、法官

與所受理案件的當事人代理律師或關係人應酬;法官與所受理案件的當事人

代理律師因偶然機會接觸時,討論該案案情。而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無須條列

規定,自添煩惱.

又避免訴訟當事人或人民產生不必要的聯想,不應從限制法官行為著手.

而應該加強審判品質,減少各層級法院對同一案件見解過大的歧異,改進司法

人員之態度,增進訴訟當事人與人民對司法機關之"信任感"方可減少對

司法人員的"不信任感"而減少不必要的聯想.

本文刊載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之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