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犯罪乎? 近日報載,高雄市長,謝長廷先生發言:「飆車不是犯罪」,引起部分社會民眾、傳媒 與民意代表的不滿與反彈.但就法律的觀點而言,謝長廷先生所言並無不當之處,且有 糾正錯誤觀念與教育的功效.民眾之所以會對這句話有如此反彈,可能是一般民眾, 誤解了「犯罪」一詞之意義,就法律而言,只有違反「刑法」,或其他有刑罰規定之法律, 方可稱為「犯罪」,否則,縱然違背了法律之規定,而有處罰之適用,亦僅得稱「行政罰」而非「刑罰」.今日會產生如此之爭議,實肇因於「飆車」一詞之不確定性.「飆車」應作何解釋? 社會上似乎無一定見!社會大眾所詬病者,為少數青少年,以機車或汽車為交通工具,而向無辜民眾行燒殺劫掠之行為,並非單純危險之駕駛.但因「飆車」定義之模糊,社會大眾與傳媒有將其混為一談的現象,進而有將「刑罰」與「行政罰」兩相不同之概念混用之情形. 不遵守交通規則,超速、逆向、蛇行、違法改裝車輛或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行駛方式,甚而聚眾圍事,可引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規定不下數十條,何須動用刑法? 隨意擴張刑法的解釋範圍,不僅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更會造成人民於日常生活中動輒得咎,刑罰加身之嚴重後果.所以不論是民眾,傳媒或是民意代表,都應該拋棄自己的情感作用,而回歸以法律和教育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以免解決了一時的病痛,而帶來更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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