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流】 中国免征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有關条例 国家税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条例和《財政部、 国家税務總局關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字[[97]]020号) 就外籍个人取得有關補貼規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圍,明確規定如下: 一、對外籍个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夥食 補貼和洗衣費免征个人所得税,應由納税人的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数額、 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分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税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机關 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凭證,由主管税務机關核准確認免税。 二、對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應由納税人提供有效凭證,由主管税務机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 部分免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国企業在中国境内的机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毎 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對外籍个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補貼免征个人所得税,應由 納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凭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 由主管税務机關確認免税。 四、對外籍个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个人所得税,應由納税人提供探親的交通 支出凭證(復印件),由主管税務机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毎年探 親的次数和支付的標准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税。 五、對外籍个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个人所得税,應由 納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税務机 關審核,對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 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数額内的部分免予納税。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