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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流】
           連載:中国渉外税收優惠政策(一)

  原編者按:對外開放是我国的長期基本国策。爲配合對外開放的發展戰略,
体現国家的産業政策和投資重点,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渉外税收優惠政策,在
此本版將分6期連載,以便于海外投資者了解、掌握。

  企業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国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外商投
資企業和外国企業所得税的企業所得税税率爲應納税所得額的30%;地方所得
税税率爲應納税所得額的3%;預提所得税税率爲20%。

  爲配合對外開放的經濟發展戰略,促進對外交往、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
税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有許多税收優惠規定,外商投資可適用這些税收優惠規定。
主要是:

  (1)区域性降低税率的優惠政策。對設在經濟特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国
企業、設在上海浦東新区和經濟技術開發区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設在高新技
術産業開發区的高新技術企業,其所得税減按15%的税率征收;對設立在沿海
經濟開放区、沿海開放城市、沿江開放城市、邊境開放城市、26个省会(首府)
城市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及設在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税減按2
4%的税率征收;在經濟特区、上海浦東新区、經濟技術開發区、沿海開放城市、
沿江開放城市、26个省会(首府)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区減按10%的税率征
收預提所得税。

  (2)産業性降低税率的優惠政策。對从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外国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超過1000万美元,經營期在10年
以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設在沿海開放城市、沿江開放城市、26
个省会(首府)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区,从事属于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的項
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能源、
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税減按15%的税率征收。
(未完待續)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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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載:中国渉外税收優惠政策(二)

  企業所得税方面

  (3)行業性定期減免税的優惠政策:

  △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从開始獲利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税。

  △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国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超過10
00万美元,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从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
年和第三年減半征税。

  △在經濟特区設立的从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
万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从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
三年減半征税。

  △對从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区設立的从事
机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
企業和从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上海浦東新区設立的从事机場、
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在15
年以上的,可从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
税。

  (4)鼓励外商興辧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對外商興辧
的産品出口企業,按税法規定減征、免征所得税期滿后,凡当年出口産品産値達
到企業当年産品産値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税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税;減半后
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税。對外商投資興辧的先進技術企業,在
按照税法規定的減免税期滿后,還可以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税;減半后税
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税。(未完待續)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8年6月11日〕◎

        連載:中国渉外税收優惠政策(三)

  企業所得税方面

  (5)鼓励外商轉讓先進技術的優惠政策。對外商在農業、牧業、科研、能
源、交通以及重大技術領域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減按
10%的税率征收預提所得税;其中技術先進、条件優惠的,可以免征預提所得
税。

  (6)鼓励外商在中国擴大和増加資本投資的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的外
国投資者,將从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増加注册資本,或者作爲
資本投資開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
納企業所得税税款的40%;外国投資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資舉辧或擴建産品
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
jiao3納的企業所得税。

  (7)對投資所得限定范圍給予減免税優惠:

  ・對外国投資者从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税。

  ・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業,从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業
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税。

  ・對外商投資企業从接受其投資的中国境内其他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可以不計入本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但其上述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不得冲
減本企業應納税所得額。

  (8)地方所得税的減免。對鼓励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区、直
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實際情况决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税。(未完待續)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8年7月2日〕
           連載:中国渉外税收優惠政策(四)

  流轉税(増値税、消費税、營業税)方面

  (1)關于進口税收政策

  爲進一歩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国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産業結構的調整
和技術進歩,保持国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国務院决定,自1998年
1月1日起,對国家鼓励發展的国内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
的范圍内,免征關税和進口環節増値税。

  △進口設備免税的范圍: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録》鼓励類和限制乙
類,并受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内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
項目不予免税的進口商品目録》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税和進口環節増値税;外国
政府貸款和国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
進口的設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随設備進口
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税和進口環節増値税;在上述規定之外的進口
設備減免税,由国務院决定。

  △進口設備免税政策的銜接: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
1日按国家規定程序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和1995年1月1日至1997
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貸款和国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進口設備,从19
98年1月1日起,除規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増値税,
由項目單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辧理免税手續。

  △加工貿易的進口税收政策:對加工貿易項目進口用于生産加工出口貨物的
原材料、零部件仍實行保税制度,進口不征税,出口予以核銷。這里所説的加工
貿易是指進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貿易。

(未完待續)
          連載:中国渉外税收優惠政策(五)

  流轉税(増値税、消費税、營業税)方面

  (2)出口退(免)税政策

  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産貨物,除ling4
有規定外,均實行“免、抵、退”税辧法。外商投資生産企業通常具有進出口經
營權,因此適用“免、抵、退”税辧法。

  對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産的出口貨
物,仍按現行規定出口不征不退,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改按“免、抵、退”税
管理辧法。

  對上述以外的企業和没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
實行“先征后退”的管理辧法。

  目前,出口退税率爲:煤炭、農産品出口退税率爲百分之三;以農産品爲原
料加工的工業品和按百分之十三的税率征收増値税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税率爲百
分之六;紡織品出口退税率爲百分之十一;按百分之十七的税率征收増値税的其
他貨物,出口退税率爲百分之九。

  關于超税負返還政策

  對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因改征増値税、
消費税、營業税而増加税負的,在經營期内(最長不超過五年)退還因増加税負
而多jiao3納的税款。所説的經營期不包括延長期,對一九九八年前經營期限到
期而再延長的企業,不能享受税負増加返還政策,但可按新企業對待,享受出口
退税政策,實行“免、抵、退”税辧法。

  上述税負増加返還政策按規定截至一九九八年底停止執行,到期后將不再延
長。(未完待續)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8年8月1日〕

          連載:中国渉外税收優惠政策(連載完)

  个人所得税方面

  外籍人員在jiao3納个人所得税時,享受的主要税收優惠政策有:

  (1)中国公民个人計算月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爲800元,而外籍
人員則可提高到4000元。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納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連續或者累積居
住不超過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
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構、場所負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對外籍个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
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對外籍个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補貼,暫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5)對外籍个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当地税務
机關審核批准爲合理的部分,暫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對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及持有B股
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
所得,暫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文完)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