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条:爲鼓励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加快中關村科技園区發展,促進高新技術 産業發展和創新体系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条:本規定所称留学人員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費留学人員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 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級職称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条: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形式創辧独資或者合資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創辧、租賃各類經濟實体和研究開發机構; (三)開展学術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項目; (四)到事業單位、国有大中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任職或者兼職; (五)進入博士后流動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在本市駐海外的企業、机構工作; (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戸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單位證明 或者工商執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請領取《北京市(留学人員)工作寄住證》。留学人員 可長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留学人員(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員)工 作寄住證》向公安机關申辧兩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證》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簽證;短 期来京不能按期離境的,可申請簽證延期。如確因時間緊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辧 妥入境簽證的,可依据有關規定申辧口岸簽證。 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習、考察或者参加有關学術活動 的,有關部門應簡化辧理有關手續。 第六条:持中国護照的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戸口的,凭《北 京市(留学人員)工作寄住證》,由市公安局按有關規定辧理入戸手續。 在京入戸留学人員,其配偶及18歳以下子女可以随遷,不交納超生子女費;身邊无 子女的,可随遷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第七条:對短期回国来京創業、工作的留学人員,用人單位可以合約的形式提供住房 ;對持中国護照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員)工作寄住證》可在本市行政轄区内購買 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購公房。 第八条:来京創業、工作的留学人員的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所 在区、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并爲其辧理入学、轉学手續,不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 任何費用;己在国外高校就讀的子女,可申請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習;参加研究生 全国統一考試的,同等条件下本市高等院校可優先録取。 第九条:留学人員来京創辧企業,可凭中国護照直接注册登記,注册資本金可按有關 最低標准執行。 第十条: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从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 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免征營業税。留学人員在中關村科技 園区内創辧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一条:留学人員在中關村科技園区創業、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應依法納税,經税 務部門審核開具專用凭證后,可全部購買外匯携帶或者匯出国(境)外。 第十二条:留学人員開發、生産的高新技術項目和産品,可申請市科委的科技産業資 金。在市科技經費中毎年安排一定比例專門用于資助留学人員从事科研活動,給留学 人員創辧的高新技術企業貸款貼息。 第十三条:留学人員来京進行科学研究,从事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擁有專利、發明的研 究項目和新産品、新技術開發的,用人單位應爲其提供實驗場所、設備等必要条件, 可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允許其在国内外選聘助手。 第十四条: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从境外進口少量試劑、原 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批准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外匯凭規定 的有效證明和商業單据,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向指定銀行購買。 第十五条:留学人員畢業一年之内回国工作的,可依照海關對回国服務的在外留学人 員購買个人自用小汽車的規定購買免税国産小轎車一輛。 留学人員在京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長期居住權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其携帶的自 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費品及小轎車一輛等,可依照来華工作的国外專家携 帶進出境物品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条:本市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留学人員,其報酬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从優 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資標准;事業單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單位 同類人員从優確定,對有突出貢献的,可給予本人工資10倍以内的特聘崗位津貼。 第十七条: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衛生等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担任專業技術職務的 留学人員,不受單位職称指標的限制。留学人員在国外未取得專業技術職称的,由市 人事局根据其在海外的經歴和学識水平直接確定職称。在国外取得與我国互認執業資 格的留学人員,可直接到有關部門辧理相應的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条:留学人員出国前、在国外期間和回国后的工齡,按国家有關規定可連續計 算的應連續計算。留学人員可按本市規定参加社会保險。 第十九条:鼓励本市科研、教学、衛生等事業單位積極引進留学人員来京工作,留学 人員不受單位編制、増人指標、工資基金、工資總額的限制。 第二十条:爲鼓励做出突出貢献的留学人員,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留学人員創業奬 ,獲奬者可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科技進歩奬等奬励項目。 第二十一条:爲吸引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積極加強留学人員創業園区的建設; 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庫,創建本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員网絡窗口,重点介紹北京科技發展 信息、重点産業資訊,并爲留学人員提供相關政策咨詢。 第二十二条:依法保護留学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留学 人員在京創業、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它權益。 第二十三条:市人事局負責留学人員的資格認定,并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爲留学人員 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一站式辧公”服務,努力爲留学人員来京創業、工作提供 良好的環境。 第二十四条:本規定實施中的具体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条:本規定自2000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留学人員来京創業、 工作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