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流】 渉外離婚的管轄(上) 渉外離婚是指含有渉外因素的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爲,即在離婚這種法律關系 的諸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和法律事實産生、發展及消滅等事實中,至少有 一个是跟外国相聯系的。 在解决渉外離婚案件時,首先應解决的一个問題是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問 題。由于渉外離婚案件渉及到人的身分以及由此而産生的一系列財産權利問題, 因而各国爲了確保本国公民的利益,一般都要争取這个管轄權。我国民事訴訟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亦對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作了規范。 一、中国公民與外国人離婚的管轄。中国公民與外国人訴訟離婚時,其管轄 應按以下不同情形而定: (一)双方均在中国境内居住時,由我国法院管轄。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 国公民與外国人之間的訴訟離婚,由我国法院行使管轄權,并實行“原告就被告” 的原則。即如果被告是中国公民時,原告應到該公民戸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起訴(属重大渉外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若該公民的戸籍所在地與經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則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是居住在中国境内 的外国人,則應向該外国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一方在中国境内而ling4一方在中国境外時,如果国外一方在中国境 内起訴国内一方離婚,則可向国内一方戸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国内一方向不在我国領域内居住的ling4一方提起訴訟離婚,只要原 告在我国領域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便有管轄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 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項的規定,向不在我国領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 關身分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国外一方在国外起訴在我国領 域内居住的一方離婚,外国法院受理并做出了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六条的規定,除與我国 有司法協助条約的国家依条約的規定可承認其判决的效力外,對與我国没有司法 協助条約的国家,我国法院應争取管轄權,予以重新判决。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未 依法獲我国法院的承認時,并不影響在我国領域内居住的一方向国内的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離婚,其起訴離婚時,由其在国内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轄。(未完待續)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8月2日〕 【信息交流】 渉外離婚的管轄(下) 2.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之間在我国離婚的管轄。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之間,在我国訴訟離婚時,其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作爲被告一 方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住所地或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ling4一方居住在国外的離婚管轄。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頒發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訟法〉若 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称《意見》)的有關規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 ling4一方居住在国外,他們之間不論na3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国内一 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若居住国外的一方在居住国 法院起訴離婚,国内一方也向国内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則国内受訴的人民法院 有權管轄。 4.在国内結婚并定居国外的華僑之間離婚的管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 見》第13条的規定,在国内結婚并定居国外的華僑之間訴訟離婚,一般由定居 国法院管轄。如果定居国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向国内的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 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如果我国與該華僑居住国簽有《領事条約》,且 規定当事人可到我国駐該国的領事館辧理離婚手續的話,則当事人可到我国駐該 国的領事館辧理離婚手續。 5.在国外結婚并定居国外的華僑之間的離婚管轄。在国外結婚并定居国外 的華僑之間訴訟離婚的案件,原則上我国法院不予受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予 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4条的規定,如果定居国法院以離婚訴訟 須由当事人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則当事人可向国内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并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此外, 如果我国與該華僑居住国簽有《領事条約》,且規定当事人可到我国駐該国的領 事館辧理離婚手續的話,則当事人可到我国駐該国的領事館辧理離婚手續。 6.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之間的離婚管轄。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 但未定居的,若一方向国内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則不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還 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此外,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双方要 求離婚的,若他們對離婚及財産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已達成協議,亦可回国向 原結婚登記机關申請辧理離婚手續。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