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流】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認與執行(上)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認與執行是指一国法院依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認外国法院 已經確定的判决(包括裁定,下同),使它在国内發生法律效力,并于必要時就 其財産部分強制執行。 我国的司法實踐中,經常会遇到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求在我国承認和執行 的情况,尤其是離婚判决。1982年頒布并于199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 和国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對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認與執行。該法第267条規 定:“外国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国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該国與中華人民共和国締結或者参加的 国際条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根据上述規 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包括離婚判决,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請承 認與執行,與可由外国法院依照該国與我国締結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際条約,或按 照互惠原則,請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我国《民事訴訟法》第268条還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 執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締結或 者参加的国際条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査后,認爲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国家主權、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 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 本原則或者国家主權、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承認外国法 院的判决是指允許該外国法院的判决在確認当事人的權利義務方面具有與本国法 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執行外国法院判决則是指采取強制措施,實現外国法院的判 决。其中,承認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執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強制執行的外 国法院判决必須是得到承認的判决。但是,承認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包括 執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比如,對于外国法院的離婚判决,單純的離婚事實,只須 承認,同意当事人已解除婚姻關系或取得再婚權利即可,不一定發生執行問題。 但是,如果判决渉及子女的撫養、監護費的給付等問題時,除承認外,便還有執 行的問題。(未完待續)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10月11日〕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認與執行(下) 爲了更好地保護與外国人締結婚姻關系的我国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1991年7月5日發布了《關于中国公民申請承認外国法院離婚判决程 序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称《規定》),就外国法院作出的以我国公民爲一方当 事人的離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一方如何向我国法院申請承認作出了規定。其主 要内容爲: 1、對與我国没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国法院作出的離婚判决,中国籍当 事人可依据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但外国法院離婚判决中的夫妻財 産分割、生活費負担、子女撫養方面判决的承認執行,不適用上述《規定》。對 于與我国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国法院作出的離婚判决,由当事人按照協議的規定 申請承認。 2、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国法院離婚判决書正本及經認明 无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申請人的 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結果、時間; 受傳喚及應訴的情况;申請理由及請求;其他需要説明的情况。 3、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国内的,由其原国内住所地中級人 民法院受理。 4、人民法院對于外国法院的離婚判决書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 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證明文件。離婚判决的原告爲 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 證明文件。上述文件應經外国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国駐該国使、領館認證,同時應 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无誤的中文譯本。離婚判决的被告爲申請人且居住我国境内, 提交已生效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應訴通知或 出庭傳票,可推定外国法院離婚判决爲真實和已經生效。 5、人民法院經審査,外国法院的離婚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判 决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對案件没有管轄權;判决是在被告 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况下作出的;該当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 審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對該当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决已爲我 国法院所承認;判决違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權、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 6、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后,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国法院離婚判 决,或被告一方ling4提出承認外国法院離婚判决申請的,或人民法院受理承認 外国法院離婚判决申請后,對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均不予 受理。但当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国法院判决,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 碍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7、申請人撤回申請后,或者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申請人均不得再提出 申請,但都可以ling4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8、申請承認外国法院離婚判决,无時間限制。(續完)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