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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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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發〔1997〕14号)

  第一条 爲加強出国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權益,依
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辧法所称出国人員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
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机關是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廳(局)
指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和我駐外使、領館。

  第四条 出国人員中的現役軍人、公安人員、武装警察、机要人員和其他掌
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員不得在我駐外使、領館和居住国辧理婚姻登記。

  第五条 出国人員婚姻登記應符合国家有關婚姻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条 出国人員在我国境内辧理結婚登記,男女双方須共同到一方戸籍所
在地或出国前戸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机關提出申請。

  出国人員在境外辧理結婚登記,男女双方須共同到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
出国人員居住国不承認外国使、領館辧理的結婚登記的,可回国内辧理;在居住
国辧理的結婚登記,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有關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予
以承認。

  第七条 出国人員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員之間辧理結婚登
記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分證和戸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證明。

  乙、出国人員
  (一)護照;
  (二)所在單位(国内縣級以上机關、社会團体、企事業單位)出具的婚姻
状况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国公證机關出
具的在国外期間的婚姻状况證明。

  持在国外期間的婚姻状况證明且出国前已達法定婚齡的,還須提供出国前所
在單位或村(局)民委員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證明。在我駐外使、領館辧
理結婚登記的,須提供国内公證机關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證。婚姻状况公證的有效
期爲六个月。

  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員在国内登記結婚的還須出具婚姻登記管理
机關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査證明。離過婚的,須提供有效的離婚證件。喪
偶者,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

  第八条 已辧理出国護照。簽證并已注銷戸口尚未出国的人員,應持護照和
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證明,到注銷戸口前的戸籍所在地
或對方戸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机關辧理結婚登記。

  第九条 出国六个月以上,現已回国的人員,應按本辧法第七条的有關規定
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間的婚姻状况證明;回国一年以上,確實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間
的婚姻状况證明的,須提供經現住所地公證机關公證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證書。

  第十条 申請復婚的,按結婚登記程序辧理。

  第十一条 一方爲出国人員,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
財産處理達成協議的,双方須共同到国内一方戸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員出国前的戸
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机關申請離婚登記,并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分證和戸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会出具的介紹信;
  (三)離婚協議書;
  (四)結婚證。

  乙、出国人員
  (一)護照;
  (二)離婚協議書;
  (三)結婚證。

  当事人双方有争議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条 双方均爲出国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辧理的結婚登記,自愿
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産處理達成協議的,双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
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国不承認外国使、領館辧理的離婚登記并允許当事
人在該国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国辧理離婚或回国内辧理離婚。

  双方有争議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条 申請結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結婚条件的,向婚姻登記管理机關隱
瞞真實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条例》有關規
定處理。

  第十四条 本辧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摘自《神州学人》199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