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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規定

 現發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条:爲増進我国與世界各国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高等学校的国際交流與
 合作,加強對接受和培養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規范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制定本規定。
 
 第二条:本規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經教育部批准的實施全日制高等学歴教育的普通
 高等学校;本規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護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歴教育
 或非学歴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養外国留学生的工作,應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強管理,
 保證質量,積極穏妥發展”的方針。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應当具有必備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應的
 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養外国留学生,應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針,維護国家主權、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統籌管理全国来華留学工作,負責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針、政策
 ,歸口管理“中国政府奬学金”,協調、指導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
 對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員会負責国家計劃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
 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会同同級外
 事和公安部門審批,并報教育部備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奬学金的外国留学
 生,由教育部審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
 的協調管理。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
 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負責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應当
 有校級領導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應当根据有關規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
 制度,并設有外国留学生事務的歸口管理机構或管理人員。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類別、招生和録取
 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爲外国留学生提供学歴教育和非学歴教育。接受学歴教育的類
 別爲: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歴教育的類別爲:進修
 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應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辧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規定招收外国
 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額不受国家招生計劃指標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應当按照国家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對外国留学生的收費項目及收
 費標准,并以人民幣計价收費。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專業應当是對外開放專業。爲外国留学生單独
 設立新的学歴教育專業,必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五条:申請到我国高等学校学習、進修的外国公民,應当具備相應的資格并符合
 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經濟保證和在華事務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應当對申請来華学習者進行入学資格審査、考試或考核。録取標
 准由学校自行確定。對使用漢語接受学歴教育者,應当進行漢語水平考試。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録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應当優先録取国家計劃内招
 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際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費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録取或轉学的外国留学生,但應当事先征得
 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奬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中国政府爲外国留学生来華学習設立“中国政府奬学金”。
 “中国政府奬学金”類別有:本科生奬学金、研究生奬学金和進修生奬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設立其他專項研究或培訓等奬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與外国政府簽訂的協議以及我国與外国交流的需要,
 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奬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奬学金来華学習的外国留学生應当接受享受奬学金資格的
 年度評審。評審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對未通過評審的外国留学生,將
 根据規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奬学金的資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單独或聯合爲外国留学生設立奬
 学金。中国和外国企業、事業組織、社会團体及其他社会組織和个人,經征得高等学
 校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爲外国留学生設立奬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
 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應当根据学校統一的教学計劃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習,
并結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開展教育教学活動。在確保教学質量的前提
下,可以適当調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選修課程。

  第二十四条:漢語和中国概况應当作爲接受学歴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課;
政治理論應当作爲学習哲学、政治学和經濟学類專業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課,其
他專業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請免修。

  第二十五条:漢語爲高等学校培養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語言。對漢語水平
達不到專業学習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應当提供必要的漢語補習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爲外国留学生開設使用英語等其他外国語言進行教学
的專業課程。使用外語接受学歴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畢業論文摘要應当用漢語撰
寫。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組織外国留学生進行教学實習和社会實踐,應当按教
学計劃與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進行;但在選擇實習或實踐地点時,應当遵守有關
渉外規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應当根据教学需要,爲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習条
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計劃以外使用其他設備和獲取其他資料,應当提出申請,
由学校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關規定對外国留学生進行学籍管理。高等
学校對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開除学籍處分時,應当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如受到上述處分者爲国家計劃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還應当書面通知国家留
学基金管理委員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關規定爲外国留学生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
業證書)或寫實性学業證明,爲獲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頒發学位證書。学校可以
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證書的外文翻譯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学校的規章制度對外国留学
生進行教育和管理。学校應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規及学校的規
章制度和紀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徳和風俗習慣。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組織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動,但可以組織
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勞動等活動。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應当允許、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組織舉辧
的文体活動;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節日舉行的慶祝活動;在外
国留学生比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關部門和学校應当爲外国留学生舉辧有益于
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動。

  經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聯誼團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規規
定的范圍内活動,服从学校的領導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組織,
應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門申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應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
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校内嚴禁進行傳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動。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經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圍,
舉行慶祝本国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有反對、攻撃其他国家的内容或違反
公共道徳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應当爲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施,
并根据有關規定建立和公布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習期間不得就業、經商,或从事其他經營性
活動,但可以按学校規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動。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關行政部門負責。高等学校應当
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應当按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机關
辧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条:有關部門應当爲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習和社会實踐活動提供方
便,收費標准應当與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進行出版、結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動,應当遵守我国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進行宗教活動
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動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帶、郵寄物品入出境,應当符合我国有關管理規
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續

  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應当持普通護照和“X”或“F”字簽證辧理
学習注册手續。来華学習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員来華簽證申請表》
(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録取通知書》和《外国人体格檢査
記録》,向中国駐外簽證机關申請“X”字簽證;来華学習期限不滿六个月者,
凭《外国留学人員来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
《録取通知書》,向中国駐外簽證机關申請“F”字簽證;以團組形式来華的短
期留学人員,也可以凭被授權單位的邀請函電,申請“F”字團体簽證。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務、官員或特別護照和中国外交、公務或礼遇
簽證来華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習或進修,應当持本国外交机構出具的、声明在
華学習期間放弃特權與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級外事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后
凭外事部門的同意函到公安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改辧“X”或“F”字簽證;持
外国外交、公務、官員或特別護照根据双邊協議免簽證来華者,如需到高等学校
学習或進修,應当換持普通護照,到公安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辧理“X”或“F”
字簽證;持普通護照但非“X”或“F”字簽證来華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習或
進修,應当到公安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改辧“X”或“F”字簽證。外事和
公安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上述人員的申請時,應当査驗申請人的《外国留学
人員来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録取通知書》
和《外国人体格檢査記録》。

  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請函,向我駐外使(領)
館申請“L”字簽證来華陪讀。公安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凭接受学校的公函,爲
外国留学生陪讀家属辧理簽證延期,陪讀家属在華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外国留学生
居留證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習時間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華后,必須在規定期限
内到衛生檢疫部門辧理《外国人体格檢査記録》確認手續。无法提供《外国人体
格檢査記録》者,必須在当地衛生檢疫部門進行体檢。經檢査確認患有我国法律
規定不准入境疾病者,應当立即離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簽證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須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
向当地公安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辧理《外国人居留證》。在学期間,如居留
證上填寫的項目有變更,必須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辧理變
更手續。

  第四十七条:外国留学生轉学至ling4一城市時,應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
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辧理遷出手續。到達遷入地后,必須于10日内到遷入地公安
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辧理遷入手續。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間臨時出境,必須在出境前辧理再入境手續。
簽證或居留證有效期滿后仍需在華学習或停留的,必須在簽證或居留證有效期滿
之前辧理延期手續。

  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学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内
出境。對受到勒令退学或開除学籍處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應当及時通知公安机
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公安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收jiao3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證
或縮短其在華停留期。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条:實施全日制高等学歴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構接受外
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負責審批,有關管理辧法ling4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續完)

□ 摘自《神州学人(電子版)》第339期(20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