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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上)(中国渉外法律指南)

  渉外結婚是指含有渉外因素的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爲。根据我国的司法實踐,
渉外結婚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中国公民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結婚;双方都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結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結婚;中国公民之間在中
国境外結婚。

  對于渉外結婚,在我国經歴了一个由从嚴掌握、限制過多到放寛快辧、注重
保護的過程。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發布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辧理結
婚登記的几項規定》。同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
法部、国務院僑務辧公室又發布了《關于駐外使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
12月9日,民政部又作出了《關于辧理渉外婚姻登記中几个渉外問題處理意見
的批復》。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則》則第一次對渉外結婚的法律
適用作了立法規定。該法第147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結婚
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根据以上的這些規定,我国關于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
可分爲以下不同情形:

1.中国公民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結婚的法律適用。中国公民與外国人在中国境
内申請結婚,適用中国法律,必須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有關規定。ling4外,根据
《国公民同外国人辧理結婚登記的几項規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結婚:
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机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員;正在接
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中国公民與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結婚時,必須双方同至国内一方戸籍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机關申請登記,并應分別持有有關
證件。中国公民應持有的證件有:本人的戸籍證明;本人戸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机關、学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
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外国人應持有的證件有:本人護照或其他身分、国籍證件;
我国公安机關簽發的《外国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分證件,或臨時来
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机關)和我駐該国使、領館
認證的由本国公證机關出具的婚姻状况證明,或該国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状
况證明。

  若爲定居我国的僑民,還應提交本人戸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單位
的縣級以上机關、学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
姻状况、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各方均須提交由我国指定医院出具的婚
前健康檢査證明和本人照片。經婚姻登記机關審査,認爲符合我国法律的,准予
登記,并在一个月内辧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未完待續)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6月28日〕

民政部、外交部日前發布《出国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辧法》,就依法出境、
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国公民的婚姻登記工作作出規定。

辧法規定,辧理出国人員婚姻登記的机關是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廳(局)指
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和我国駐外使、領館。

出国人員要求在我国境内結婚、協議離婚的,須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戸籍所在地
或出国前戸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机關提出申請。出国人員要求在境外結婚的,
須男女双方共同到我国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要求協議離婚的,須男女双方共
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国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出国人員居住国不承認外国使、
領館辧理的婚姻登記的,可回国内或在居住国辧理;在居住国辧理的結婚登記,
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有關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予以承認。

已辧理出国護照、簽證并已注銷戸口尚未出国的人員,應持有關證明,到注銷戸
口前的戸籍所在地或對方戸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机關辧理結婚登記。出国6
个月以上,現已回国的人員申請結婚,應按有關規定提供在国外期間的婚姻状况
證明;回国1年以上,確實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間的婚姻状况證明的,須提供經現
住所地公證机關公證的未婚或者末再婚保證書。

按辧法規定,申請離婚登記,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對子女撫養、財産處理達
成協議。当事人對離婚有争議或對子女撫養、財産處理未達成協議的,一方在国
内,一方爲出国人員,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双方均爲出国
人員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辧法同時規定,出国人員中的現役軍人、公安人員、武装警察、机要人員和其他
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員不得在我国駐外使、領館和居住国辧理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