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流】

        退休人員出国定居后 退休待遇應如何辧理

  問:退休人員出国定居后的退休待遇應如何辧理?

  答:根据1982年国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獲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
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與国
内退休、退職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其享受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及其他有關待遇,
由支付退休、退職待遇的單位發給(殘廢金由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向
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門領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親友代領,直至本人去世爲
止。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毎半年需提供一分由我駐外使領館或者当地公
證机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由公證机關出具的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居住在尚未和我建交的国家,須經駐該国并已與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領館認證),
方爲有效。支付單位,凭上述證明,按期支付退休、退職人員應得的款項。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經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費、退職生
活費的單位,應該按照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單位其他退休、退職人員同樣對
待,但對一次領取了5年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在国外居住不滿5年的退休、退
職人員,應从出国之月起計算,在滿5年之后由本人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經原
辧理退休手續單位核實,方能享受以上待遇。

  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獲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和離開我国到外
国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外国籍退休、退職人員。

  1983年国務院有關部門在《關于獲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支
付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對已獲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支付退休、退職
待遇的單位根据其生存證明,可以毎次支付不超過3个月的退休、退職費用。如
有特殊需要,經本人申請,可以發給最多不超過6个月的退休、退職費用。此答
復,同樣適用于獲准在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  (霍保平)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7月11日〕
        離退休人員因私出境后改辧定居 其離退休待遇如何辧理?

(上接CM9708D)

  二、問:離退休人員因私事短期出境后及因私出境后又改辧定居的其離退休
待遇如何辧理?

  答:根据1983年国務院有關部門《關于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
問題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在短期出境假期内,其離退休費及按規定享受的有關
補貼均照發。超過假期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發,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
在国外的由所在單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獲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補
發;超過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獲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發給(離休干部的生活補
貼,則按年度發給),原保留的不補發。

  1992年11月国務院有關部門發文對上述規定的有關内容做了調整:文
件規定,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關規定享受的離休、
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照發。其因私出境无時間限制。如出境時間在一
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毎年應向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提
供由我駐外使領館或当地公證机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由公證机關出具的證
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須經受委托駐該
国并已與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領館認證,方爲有效。支付單位凭上述證明,繼續
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

  離退休人員因私事出境后,如獲得所在国(地区)准許定居的,其待遇仍按
国務院有關部門1982年關于《獲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
知》辧理。

  根据上述規定,按照1983年国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停發了離休、退休、
退職費及各種補貼,現仍在境外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在本人按規定出具生
存證明后,其待遇从1992年11月下發文件之月起繼續發給。

  根据對因私出境離退休費“照發”的規定精神,当国家規定提高離退休人員
待遇時,也應同樣提高。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7月18日,未完待續〕

【信息交流】
         職工獲准出境探親期間可否辧理退休手續?
         職工離職境外定居可否回国復職改辧退休?

(上接cm9710c)

  六、問:国家机關、事業單位職工獲准出境探親期間可否辧理退休手續?

  答:按照1992年国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国家机關、事業單位職工獲准出
境探親期間可否辧理退休手續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国家机關、事業單位職工經
批准出境探親,在假期内到達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手續原則上應
在假期滿返回后由本人辧理。對于在假期内在境外取得所在地定居權或雖未取得
定居權、因重病本人確不能返回辧理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或病歴證明,委托境
内親友向本人原工作單位申請辧理退休手續。其退休費按国家有關規定發放。

  七、問:職工辧妥離職手續到境外定居后,是否可以回国復職改辧退休?

  答:根据1987年国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定居境外的人員要求回国辧理復
職退休問題的報告的復函》規定,對出境時尚未到達退休年齡,已按1983年
国務院有關部門《關于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領了一次性
離職金和作了自動離職處理的,不論其在外定居時間長短,在国家尚未頒布新的
規定前,一律不予辧理復職改辧退休的手續。〔国家人事部社会保險與離退休管
理司霍保平〕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8月15日、8月22日,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