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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企業取得用地的方式(實例.案例.評析)

  案情簡介

  1995年2月,一外商投資企業(乙)就某市郊区一塊集体土地與農民經
濟組織(甲)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租期50年。后双方就租金調整問題發生糾
紛。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爲,双方就集体土地簽訂的租賃合同名爲租賃實爲出讓,
違反了《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8条的規定,認定合同无效。同時,当地土地管
理部門也對双方進行了行政處罰,乙方前后共損失了近百万美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作爲合同客体的集体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定的出讓和轉讓
条件。按照中国法律的規定,集体土地只有經征用轉爲国有后才能出讓。本案中,
甲乙双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的規定,属无效合同。不動産投資具有高投入、風
險大、周期長的特点,必須十分注意行爲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用地的方式上,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種:

  一、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權。即国家將国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
限内出讓給外商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通過出讓方或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属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財産,可以轉
讓、出租、抵押,但要爲此而支付較大数額的出讓金。

  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
經批准后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并辧理土地
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較小的代价取得
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使用者只能自己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
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應按規定補辧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三、通過合資或合作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中方企業把企業擁有的厂房及設
備連同土地使用權作价入股或作爲合作条件與外商組成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从
而使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以上行爲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辧
理用地手續。

  四、通過租賃房屋及場地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種形式是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向
国有、城市集体、郷鎮企業和集体經濟組織租賃房屋及場地,并按租賃合同的約
定向出租者支付租金,从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權。但需明確的是,出租房屋實際
上連同土地一起出租,如果供出租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必須先補辧出讓
手續,補交出讓金,否則是違法行爲。

  五、通過土地使用者轉讓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
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爲此支付一定的地价款而取得土地使用權。

  六、直接从国家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與縣級以上土地
管理部門通過簽訂国有土地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向国家交納年租金而取得土
地使用權。目前這一方式尚在試点階段,但有可能成爲今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
要方式。

  七、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有兩種情况: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先
由国家征用轉爲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讓、劃撥或租賃等方式由外商投資企業取得,
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讓和出租。二是農村集体經濟組織或郷鎮企業以集体土地使
用權作价入股,與外商舉辧合資、合作企業,但集体土地的股分不能轉讓,且必
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梁清華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專業碩士,現爲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参加編寫主要著作有:《金融法》、《論知識産權》。〔梁清華〕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