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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華出口葯品需符合na3些条件

  大韓医葯公司問:我們是韓国的一家葯品公司,想出口一些葯品到中国市場,
因此想了解中国的法律對此有什麼規定,我公司在出口過程中又需要注意na3些
問題?

  大韓医葯公司

  大韓医葯公司:

  對于貴公司所提的問題,現答復如下,僅供参考。

  一、外国公司向中国出口産品,首先要符合如下一般性的規定:

  1、貴公司首先須在中国找一家代理商,由該代理商與貴公司簽訂合同,并
負責辧理有關進口事宜。

  2、代理商必須具備中国對外貿易法中規定的代理進出口權,比如隶属于外
經貿部和各省、区、市的專業外貿公司就具有此種代理權。

  3、該代理商負責辧理海關報驗、完税、結關手續等一般進口事項。

  二、若貴公司想要向中国出口葯品,除了要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外,還須符合
以下条件:
  1、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衛生部1990年11月2日發布的《進口葯品管
理辧法》,貴公司向中国出口的葯品須是中国国内需要的安全有效的品種;應具
有中華人民共和国衛生部核發的《進口葯品注册證》。

  2、代理商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国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葯品經營企業許可
證》,應根据《進口葯品管理辧法》的規定對外簽訂合同。

  三、貴公司在進口過程中還需注意:

  1、進口葯品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国口岸葯品檢驗所法定檢驗,中華人民共
和国衛生部授權的口岸葯品檢驗所代表国家對進口葯品實施法定檢驗。

  2、進口葯品合同中必須載明質量標准,標准依据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国
葯典》、中華人民共和国衛生部葯品標准或国際上通用的葯典。

  3、進口單位(外貿代理商)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内,將合同副本和《進
口葯品注册證》復印件報送到貨口岸葯檢所。

  4、凡進口葯品檢驗需要的特殊試劑、標准品或對照品,均應在合同中訂明
由賣方(即貴公司)提供。〔觀韜律師所律師〕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