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仲裁机構仲裁裁决 如何在華申請承認執行

  案情簡介:

  1988年中国甲公司與美国乙公司因租船合同發生糾紛,根据合同約定,
双方在英国倫敦就此事提請仲裁。仲裁裁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美元若干万元,
乙公司只履行了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拒不履行。后甲公司了解到中国ling4
一家丙公司tuo1欠乙公司貨款20万美元,准備支付給乙公司。甲公司遂向当地
海事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請求承認和執行上述仲裁裁决,劃撥丙公司准備支付給
乙公司的款項,作爲乙公司償還債務的一部分。法院經審理后作出裁定:承認該
仲裁裁决書的效力,劃撥乙公司預期可在丙公司得到的款項給甲公司。

  案例評析: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聯合国承認及執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約》
(即《1958年紐約公約》),該公約自1987年4月22日在我国生效。
根据公約的規定,在一定条件下,我国應承認和執行外国的仲裁裁决。中国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我国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約的通知》對此也作
了相應規定。根据規定,我国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国仲裁裁决應符合下列条件:

  1、對承認及執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条件:仲裁敗訴方在裁决
書規定的期限内不自動履行義務,勝訴方向我国司法部門提出正式申請;提交原
裁决書及仲裁協議的中文譯本;仲裁裁决應是在国外作出的,該国也是公約的締
約国;裁决針對的事項應是按我国法律属于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商事法律關系所
引起的争議,即由于合同、侵權或根据有關法律規定而産生的經濟上的權利義務
關系;裁决應是1987年4月22日該公約在我国生效以后作出的;應遵守我
国《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此外,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我
国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后對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予以承認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請
后,還要進行審査,以决定是否承認及執行該裁决。審査中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未
證明存在仲裁協議无效、仲裁程序違法、裁决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等情
形,而且依据我国法律該仲裁裁决所解决的争議不属于不能以仲裁解决的事項,
承認和執行該裁决不違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則我国人民法院應当承認和執行該裁
决書。
  本案中,甲公司的申請符合国際公約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規定的条件,
法院應当受理,并對該裁决予以承認和執行。(張wei3)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