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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暫行辧法

第一条:爲適應我国改革開放事業發展的需要,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国中小学就讀,促
進我国中小学的国際交流,特制定本辧法。

第二条:中小学獲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資格后可接受適齡外国学生入校学習。

第三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資格由省、自治区、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会同同級外
事、公安部門審批,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条:申請接受外国学生資格的中小学應具有較好的教学条件及較高的教学水平和
管理水平。

第五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資格的中小学一般應接受随父母在華常住的外国学生;如
接受父母不在華常住的外国学生,須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華常住的外国人或
中国人作爲外国学生的監護人。如在中国境外辧理委托手續,該委托書一般應經外国
学生国籍国公證和認證,并經中国駐該国使、領館認證;如在中国境内辧理委托手續
,該委托書可經中国有關公證處公證,也可經外国学生国籍国駐華使、領館公證。

第六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資格的中小学可以接受以團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
華学習的外国学生,但須預先與外方派遣單位簽訂協議,并要求外方派遣單位按該国
法律規定預先辧理有關組織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續。

這類外国学生應有組織地集体来華、離華,外方派遣單位應派代表随学生来華并担任
其在華期間的監護人。

第七条:来華在中小学学習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應凭“外国留学人員来華簽證申請
表“(JW202表)和学校録取通知書,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X”字簽證,并
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外国人居留證。

入学前已持短期簽證入境或已在華并持有居留證件的外国学生,應凭“外国留学人員
来華簽證申請表”(JW202表)和学校録取通知書,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辧理簽證和居留證項目的變更手續。

以團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下)来華学習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權單位的邀請函電向我
駐外使、領館申請“F”字團体簽證。

第八条:外国学生一般應與其父母或監護人一起居住;有条件的学校經批准后可向外
国学生提供校内宿舍。

第九条:中小学對外国学生的有關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省、自治区、直轄市教育行政
部門会同物价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条:中小学應按学籍管理規定管理外国学生,教育他們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
校規、校紀。除安排必要的漢語補習外,一般不爲外国学生單独編班。学校可按課程
方案的要求組織其参加公益勞動等社会實踐活動。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徳課和思想政
治課。

外国学生完成各科学業,考試合格,由接受学校發給畢業證書;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学
業者,学校可發給寫實性学習證明。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歸口負責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
工作,并對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資格逐年進行審核;對違反規定招生或管理工作中存
在嚴重問題的学校,應視情况中止或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資格,并將處理結果及時
報教育部。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据本辧法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招收外
国学生資格的審批辧法,并報教育部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