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申請的国際優先權原則 案情簡介: 日本某公司甲研制出一種汽車速度監測装置,1997年5月在日本提出了專利申 請。同年7月,我国某公司乙也研制出同樣装置,并向中国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同年 10月甲向中国專利局提交該專利申請,并提出優先權的書面声明和有關資料。我国專 利局經過審理,批准甲的專利申請享有優先權,向甲授予發明專利權,而乙的申請未被 授予專利權。 案例評析: 本案中,乙先于甲在中国專利局提出申請,甲却獲得了專利權,其原因在于甲享有 国際優先權。 優先權原則是專利申請的基本原則之一,其中包括国際(外国)優先權和国内優先 權兩種。本案中甲享有的是国際優先權。《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第4条和我国《專 利法》第29条第1款規定的就是国際優先權。即: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在外国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請的,依照該国同中国簽訂的協 議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際条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專利 申請人如果享有国際優先權,則他在我国提出的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視爲是 在該外国首次申請的申請日所提出。在優先權期限内,其他的申請人就相同主題向我国 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將会因爲該外国申請而失去新穎性,也就不能授予專利權。 日本和我国都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国,因此,應当互相承認專利申 請的優先權。本案中,甲在日本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12个月内又向中国提出申請, 該申請享有優先權,其在中国的申請日應爲1997年5月,而不是1997年10月 。因此,甲的申請日早于乙,甲應当獲得專利權。 我国專利法第30条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当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申請 ,并應在專利申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專利局提交經外国專利受理机關證明的第一 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副本。《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2条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要 求外国優先權的,應当在其優先權的書面声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外国專利申請的申請 日、申請号和受理該外国申請的国家。 1992年修訂的我国專利法第29条第2款還増加了本国優先權。與国際優先權 相比,本国優先權不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申請。(yan2桂貞) □ 摘自《人民日報海外版》〔19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