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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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一)

产品分类

基本情况

具备条件

临床报告提供方式

三类产品

一、无论何种情况

原产国政府未批准在本国上市的产品。

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批准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及临床试验报告。

第三类植入型产品

二、企业无产品进入过中国市场。

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原产国政府已批准申报产品在本国上市。

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批准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及临床试验报告。

三、企业已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

A 同时具备:

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原产国政府已批准申报产品在本国上市;

2、企业质量体系已经中国政府审核,但不涵盖所申报产品。

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报告;

境外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报告,经中国政府组织专家组认可。

B 同时具备:

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原产国政府已批准申报产品在本国上市;

2、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涵盖所申报的产品并在有效期内;

3、本企业其它产品在中国销售有四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

注: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A。

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报告;

境外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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