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有關同人誌版權問題的文章 |
西元1999年 4月 10日 |
[轉錄]關於同人誌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轉錄自漫畫雜貨鋪 http://www.comichouse.com 作者:京城野 已獲得原作者授權轉載 同人誌是否是會造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呢?京城野僅 就以往在出版社處理相關業務時的實際經驗,將幾個大家比較 需要知道的部份,為關心這個問題的朋友進行有限度的解答。 一、何謂「著作權」? 所謂的「著作權」,其實是一個概括性的說詞,內容包括 「著作人格權」、「刊載權」、「出版權」、「改編權」、「 重製權」……等許多方面,為了在行文或言談間便於使用,故 以「著作權」來將這些細部的區分一併包含了進去。 二、著作人格權: 所謂的「著作人格權」指的是當作品被作者創作完成之後 ,不論未來交由誰人出版、發行,此一作品的作者並不會因為 該權利的轉移而改變。 舉個例子來講,當《YOUNG GUNS》在大然出版的時候,作 者是林政德;當《YOUNG GUNS》轉到尖端出版的時候,它的作 者仍是林政德;就算未來《YOUNG GUNS》轉到了長鴻,它的作 者仍然是林政德;百年後成為經典的《YOUNG GUNS》不管換誰 出版,它得作者仍是林政德。 三、刊載權: 作者接受出版社邀稿,並收取該出版社所支付的稿費(這 是一種契約行為),創作出來的稿子便必須交予該出版社刊載 一次,這就是所謂的「刊載權」。 很多人可能以為,漫畫家在某本漫畫雜誌上發表作品,就 得在該漫畫雜誌所屬的出版社出版單行本,其實這是個錯誤的 觀念。 事實上,「刊載權」和「出版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權利 ,法律上並未明文規定如此的附隨責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 行規」出現,當初實在是因為漫畫家不懂法律,也不太願意花 心思去瞭解相關的法令,認為只要簽下一紙合約,交給出版社 去全權負責就好了,行之有年的結果,便誤以為應該就是這樣 ,其實只要雜誌已經刊載過之後,該出版社所擁有「刊載一次 」的權利便已消失,往後漫畫家要找誰出版,該出版社是無權 過問的。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國內的漫畫出版社傾向於和漫畫家簽 的合約,其內容大有文章,一般稱之為「人約」,一簽往往就 是四年、五年到十年不等,在合約期間,漫畫家所創作的作品 由於受到合約約束的關係,就只能在該出版社發表與出版,許 多漫畫家就這樣在發表無門的情況下,在一家公司蹉跎了五年 到十年的時間,卻連一部作品也沒有發表的機會,這是漫畫家 不關心自身權益的結果,與「刊載權」或「出版權」毫無關係 。 在一九九二年漫畫出版進入正版授權時代時,東立曾簽下 一票漫畫家,當時所簽的合約,就是這類包裹式的合約,如今 在世紀末的一九九九年,合約陸續到期,漫畫家們紛紛獲得自 由之身,卻碰上了漫畫出版的景氣低潮期,真不知是幸還是不 幸! 四、出版權: 「出版權」指的是將著作物加以出版、發行的權利。 自一九九二年以來,國內各漫畫出版社取得日方授權後, 才正式揮別盜版王國的惡名,而這裡所謂的「授權」,指的正 是「出版權」的授予。 出版社要出版一本漫畫家的著作,應於事前提出一份「出 版合約」,伺雙方就合約條款獲得共識後,雙方在見證人見證 下共同簽署,各執一份為憑,出版社才能據此進行出版業務, 否則即為侵害作者「出版權」之行為。 五、改編權: 將原著作物加以必要的刪節或更動,以為二度創作之所需 ,即為「改編」。 改編的可能範圍,包括電影、電視、小說、劇本、舞台劇 、動畫、漫畫……等,例如動畫版《銀河英雄傳說》,即改編 自田中芳樹的同名原著小說。 六、以「延伸原著創意」為主的同人誌是否侵犯了原著作 者之著作權? > 著作權標的物之範圍,從文字、圖案、造型、影像到聲音 等,都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內,因此,以「延伸原著 創意」為主力的同人誌團體,其實就是在未經原著作者的授權 同意下,使用原著作物的人物、造型進行「改編」之行為,此 一行為的確已經侵犯了原著作者的法定權利,只不過侵犯著作 權的行為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刑,若原著作者或其法定代 理人並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或檢調單位是不會主動偵辦的 ,日本的狀況亦是如此。霹靂電視台一度針對某「布布」同人 誌採取法律行動的事件,其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同人誌中堅持自創作品的創作型團體,自然不會牽扯到著 作權的問題,但同人誌界行之有年的「延伸原著創意」之行為 ,由於是現行同人誌文化的中心,因此,許多同人並不瞭解同 人文化實際上是建立在非法之上的行為,如果著作權法規範的 不是「告訴乃論」的罪刑,而是「公訴罪」的話,那麼同人誌 根本就是玩不起來的。 經過京城野這樣的介紹分析之後,相信大家都對同人誌到 底有沒有侵犯到原著作者的權利一事,應該有相當程度的概念 了吧?雖然參與同人活動的大部份都是學生,也有一部份的社 會人士,但對《著作權法》有個概念上的瞭解,總比一知半解 來得好,玩起來也會安心一點,畢竟要玩也得先學會保護自己 嘛! 京城野 1999/1/21 |
最新更新時間:199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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