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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的單身處境 單身女人調查報告※



  二十世紀末,許多人仍視同性間的愛情為禁忌,「同性戀傾向」成為污名在許多青少年腦中揮之不去;根據美國資料的統計,每年有五十萬名美國青少年因此而企圖自殺。而在台灣,即使結合了婦運發展出百花齊放的性別及同志論述,女同志面對現身及婚姻的雙重壓力仍是不爭的事實。一般人對同女情慾的想像,要不就是停留在手帕交「純純的愛」的階段,要不就是將之視為活在桃花源中、不食人間煙火的同命"鴦鴦",彷彿眾同女們可以獨立於社會制度之外而存在,而同女愛情也僅是小說中淒美動人的情節。然而,身為女同志,不論有無固定伴侶關係,均比一般異性戀單身女性要承受更多污名及壓力。

結婚權沒著落,女女Couple有實無名

  一般人並沒有「女人可以主動選擇不婚」的概念,因此女性超過「適婚年齡」11而未婚被認為是一種失敗。也因此,女同志對「婚姻」的獨特想像就在這種異性戀婚姻體制的霸權下被犧牲了。

  在同志結婚權還沒著落的現在,女同志的伴侶關係即便固定,即便有「妻妻」之實,卻無法有妻妻之名;雖然「得不到法律保障」對女同志而言僅意味著一些權利義務無法被明文規定;但在此邏輯背後,「得不到家庭、社會認同,支持網絡少、社會壓力大」的現狀,使得關係不易長久維繫,恐怕才是眾女同志最深的痛。

婚姻壓力的三態

  女同志原生家庭對未婚女兒施以婚姻壓力的方式有直接強迫、間接柔性的關心(或囉唆),或同時軟硬兼施三種。在家人關係親密、感情好的家庭裡,婚姻壓力的表現方式較間接,多半是關心、擔心多於斥責,而關係疏離、溝通不良的家庭,壓力傾向於強制性。親族規模越大,女同 志受到的壓力也越大2。

  此外,除了違背社會規範,在宗教信仰濃厚的家庭�堙A女兒不婚也造成父母一種焦慮。因為在台灣民間信仰裡,祭祀依父系的原則,沒有結婚的女人不能受子孫祭拜3;因此,不婚且無後的女兒挑戰了父母的信仰,覺得女兒的未來無法想像,而這焦慮也形成另一種使女同志怯於融入原生家庭的張力。

  對一般同女族群而言,幽微的社會處境究其根源,不外來自「伴侶關係被迫被某種程度地隱藏、偽裝」,可分以下三點說明,即:
1.女女關係被去性化。
2.「現身」後來自親族的迫害。
3.來自各種制度的歧視。

「女女關係」去性化,隱沒造家事實

  將女女關係去性化的方式不外以下幾種情形:

一、父母或家人為了顧全「面子」,而以姊妹伴、好朋友、好同學等去性化的關係,向外人掩飾、說明女兒和另一女子的「親密」關係。
二、因為主流常識論述中缺乏女同性戀的概念,而使父母常以「不知為什麼,我就是沒法接受同性戀這種事」的說法來逃避女兒有同性伴侶的事實。
三、也有不少女同志的父母在確定自己無法改變女兒的性取向後,希望女兒獨身或出家。雖然台灣社會鼓勵女性情誼的姊妹伴關係,看似可以說服家人理解並進而接受女同性戀。但在此種曖昧不明的邏輯下,往往也等於將女女關係去性化,使同女造家的事實一直無法浮出抬面。
現身的兩難

  「現身」是目前台灣男女同志最關切的議題,不論在運動的層次或個人的日常生活中,它意味著自我認同、(向自己)承認自己的性取向,其次是向他人表明自己的性傾向。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量下,「不明說」成為多數女同志的現身政治。然在女同志聚會的場合,「跟女 朋友在房間親密時被撞見」、「電話被偷聽、信件被拆」的"家庭白色恐怖事件"確實時有耳聞。
當家人產生懷疑並意圖阻撓時,女同志只得設法強化自己的保護色,譬如:與不愛的男性交往或結婚,改變自己的穿著、裝扮偽裝成異性戀...等,力圖使原來不慎曝光的身分滌清、漂白,然而被迫過著「雙重生活」長期下來無疑是一種精神迫害。
剪不斷、理還亂,原生家庭的罪與罰

  為了避免婚姻壓力和身分被揭露,離家外住、和家人保持較疏離的關係,是一種息事寧人的自保策略,但也造成了同性戀者無法避免地與原生家庭漸行漸遠。

  「試圖改變」是某些原生家庭確認女兒是女同性戀後常常會有的反應,通常家人著力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將女同志導向異性戀婚姻,譬如:安排相親。另一種則是拆散女同志伴侶,有的是用較溫和的方式(如:關心、囉唆、向女兒流淚示弱,「曉以大義」等),有的則較粗暴(如:恐嚇、威脅),甚至以肢體暴力強迫家中女同志與其伴侶分開(如:以各種方式秘密監控此對伴侶的行動,一有風吹草動就毆打或拿刀威脅其中一方等)4。

女同志借精子?門都沒有!

  各種制度上的歧視也反映了女同志的無奈處境,而這些處境多是由同志缺乏結婚權、沒有民法上的規定保障而來,譬如:大多數保險公司並不鼓勵非親屬間的互保,因而女同志伴侶即使關係再穩固仍無法當對方的保人;女同志共買房子也無法登記為共同財產。

  再則,近日成為熱門話題的不孕生殖科技,就法律層次而言,也赤裸裸地排除單身/貧窮女子的不婚生殖慾望。根據衛生署頒定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夫妻才能接受人工生殖。然而利之所趨下,濫行人工生殖者不乏其例,「有辦法」(財力充裕)的不婚族還是可以達成願望,故此條款儼然成為又一條「懲罰不婚」及「懲罰窮人」的條款;美國知名女星茱蒂佛斯特平安生下一子後,關於女同志借精子及同志家庭撫養小孩5的正當性再度引發質疑。在「有其父,必有其子」的觀念下,一般人都以為「同志家庭」養出來的孩子就會「性別錯亂」,這種說法既顯示社會對同性戀成因的錯誤而迂腐的認知,同時更明白披露了大眾認為「同性戀是偏差行為」的保守心態。「就算是同性戀,又有什麼不好?」同志團體對此說法不禁率直地質疑6。

  同女造家,挑戰了異性戀一夫一妻制的父權思考,某兒童團體明白表示「單身者或同性戀家庭不符合收養小孩資格」,更檢視出社會將健全家庭的圖像建立在「父母雙全」的封建心態。強大的情感聯繫作為家庭核心自古至今迭無疑義,倘若同志家庭能滿足個人情感及生命感知的功能,那大眾為何獨將此另類型式排除於一般家庭之外?

1 然而,「適婚年齡」是依社會學、人口學,為異性戀婚配生育子嗣所考量設定的年齡階段,並依時代、社會狀況有所變遷。

2 詳細案例請見:鄭美里,1997,「女兒圈—台灣女同志的性別、家庭與圈內生活」,女書文化:63-64。

3 通常只能以收養、過繼等方式取得子嗣,以獲得祖先的地位供人祭拜。

4 同註2,85-91。

5 在台灣,有些女同志家庭擁有自己的孩子,但有些是離婚前和前夫生的,找醫師藉科技「做人」的還未公開證實過。

~ 摘自"婦女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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