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來家庭暴力事件已逐漸地為社會大眾所重視,政府也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由於醫師專業的助人能力形象,使得外界對醫師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多抱以相當高的期待。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甚至是同處於家庭暴力防治團隊的其他成員,對於醫師專業的表現似乎不甚滿意。他們抱怨醫師在處理此類事件的態度上多不積極,舉凡診斷書、驗傷單的開立、出庭作證等,不是再三推託,或礙於上級的規定,不然就是不知該如何處理,更遑論要積極地參與相關預防的工作(Ref.12)。本文將介紹家庭暴力的定義,討論醫師在家庭暴力此一課題上所應扮演的角色,以及在實際執行上所面臨之困難。
[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的定義因不同學者而有一些不同,國內學者多以狹義角度來解釋家庭暴力,如有些作者僅將焦點針對在婦女虐待方面(Ref.4);也有作者僅針對子女對父母、祖父母的暴力而言(Ref.5)。而廣義的家庭暴力則可以包含一切發生於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性行為(不論是身體或心理層面的)。其範圍包括:兒童虐待(child
abuse)、手足虐待(siblings abuse)、老人虐待(elder abuse)、配偶虐待(spouse
abuse)、性暴行(sexual assault)等(Ref.4)。
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第三條對家庭暴力做了以下定義: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因此當我們談到家庭暴力防治時,所應考慮的範圍就不只限於婦女與兒童身上所受的傷害,而是以家庭為單位來探討各成員間的互動關係。
[醫師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的角色]
在現今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政府以處理受虐兒童及受虐婦女方面比較有經驗,大概由於兒童虐待與婦女虐待較早為社會大眾所重視之故。我國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公布修訂後的「兒童福利法」,明文規定醫師的通報義務。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明列醫師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類似的條文也出現在今(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實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在不同的專業團隊(社會工作、醫療、法律、教育、心理衛生團隊)合作之下,家庭暴力事件的防治始能達到最好的效果。醫師等醫療相關人員在這個團隊之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醫師專業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的角色,包括了「診斷、治療」、「舉報、轉介」、「倡導、預防」、「研究、訓練」。可利用預防醫學的概念(分為初級、次級、與三級預防)(Ref.8,13)加以說明如下:
初級預防工作的最佳途徑為「教育」,醫療人員因工作緣故,接觸病人及家屬的機會頻繁,在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若發現家屬與病患間的互動有問題時,均可提高警覺,並及時地提供適當的衛生教育,如提倡「暴力是不對的行為」的觀念,並提供處理壓力事件的非暴力方法以供選擇,促進家庭溝通的效能,以預防傷害發生。
其次,醫療人員亦可踏出在醫院服務的範疇,運用其專業影響力,從事社會宣導與教育的工作。例如透過媒體來宣導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或是參加相關訓練、指導各類專業人員使對家庭暴力的現象有正確的認識,甚或進行相關研究,制定受虐症狀診斷表,分析與歸納受虐者的外顯特徵,以協助專業人員提高敏感度,並據以預判是否疑似虐待個案,進而提供相關服務。
再者,醫療人員在次級與三級預防工作中可提供的服務包括:通報、轉介、鑑定、治療等。比較有機會接觸到受虐民眾的醫師們,應該責無旁貸地負起舉報的責任。在臨床遇到受傷求診的病患,應查問病史及傷害原因,若發現傷痕特殊、不合常理時,應即懷疑是否被虐待,進而仔細地檢查,並有技巧地詢問病患與家屬,以尋求更多的證據來支持受虐案件的可能性。並根據事實狀況親自或透過一定管道向有關單位舉發。
同時,因司法上的需要,醫師在必要時,應依據檢查及治療所見,製作詳實的診斷書或鑑定書,供保護機構及司法機構作為佐證的參考資料。此外虐待事件除了使受虐者受到生理、心理上的傷害外,施虐者亦可能需要透過煙毒勒戒、精神醫療等協助,始能削減虐待的行為。因此,醫療人員的介入,將可提供受虐者、施虐者,及其家庭必要的醫療與復健工作。同時,在治療的過程中,醫師若發現受虐者及其家庭需要其他專業提供支持性、補充性,或替代性服務時,亦可轉介與照會相關單位共同處理。
[當前所面臨的難題]
家庭暴力的迷思:
醫師與其他一般大眾一樣,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上也會存有一些迷思來阻礙他(她)們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並影響其專業實務工作的推展:諸如Richard
J.在”Intimate violence in families”所提出的以下八點迷思:
(1)家庭暴力是罕見的;(2)視家庭暴力為心智異常或是精神病患的行為;(3)家庭暴力只出現在社會階層較低的家庭中;(4)家庭暴力會發生在各種群體中—因此與社會因素無關;(5)受虐兒童長大之後會成為施虐者;(6)受虐待的妻子喜歡被打,否則她們早就離開施虐的丈夫了;(7)酗酒和濫用藥物是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8)暴力和愛是無法並存在家庭中(Ref.1)
台灣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了社會各層面的變遷,舉凡家庭結構、婚姻關係都有相當大的變動。綜合學者的說法,四十餘年來我國家庭的重大變遷是:折衷家庭增加;傳統大家庭減少;由父權家庭趨於平權家庭;雙生涯家庭增加;傳統家庭倫理式微;家庭功能由普化趨於殊化;世代差距大。加上中國文化的一些特色,包括關係取向的社會關係、父權社會、宿命論、重面子、差序格局、集體取向,都是影響國人對家庭暴力事件看法的重要因素(Ref.3)
。一些例子包括:「夫妻吵架、打架難免的事,床頭吵,床尾和」、「打是情罵是愛」、「夫妻打架是別人家的家務事,少管為妙」、「結婚證書就是打老婆許可證」、「妻子是先生的財產」、「打老婆大丈夫」、「我是王妳是婢」、「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男尊女卑,妻子是要服侍先生」,等等(Ref.10)。此類迷思使得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變得十分困難;若醫師們也存有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想法,則其在家庭暴力事件的處理上,也就失去了所應扮演的重要角色;若處理不當,甚至還可能淪為造成二次傷害的加害者。
由於上述之迷思,一些家庭暴力的求助者會因而存有一些不當的念頭,使她(他)們退縮、猶豫,甚至是排拒接受醫療轉介或其他處理,就算醫師們想幫忙也有力不從心之感。
社會變遷對醫師專業的衝擊:
近年來醫師忙於對抗醫藥分業、消保法所帶來的衝擊,加上資本主義掛帥,在自顧不暇的情況下,又有多少人能夠多花一些心力來關心受虐者,更別說是甘冒風險做出可能危及己身的行徑如寫診斷書、驗傷單、甚或出庭作證等。
醫學教育的匱乏:
在醫師的養成教育中,對家庭暴力的認識與防治是一片空白,在在職繼續教育中亦罕見提及家庭暴力,有關家庭暴力的學術研究活動不被支持且頻被排擠,因而使得醫學專業人員對於此一議題並不重視,致使在處理疑似家庭暴力事件時便顯得手足無措。此外,對於傷口的辨識與描述,如何正確書寫診斷書與驗傷單,以及如何確切地書寫病例以使病人能得到最好的幫助,等等,對大部分的醫師而言,都是十分生疏的,如此也就無法真正發揮醫師專業的功能。
力有未逮,行多顧忌:
如今,每位醫師的門診量已不容許醫師多花費時間在處理家庭暴力的事件上,因而處理這類病人時多半落得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心知肚明」。加上一般受報者求助的時間往往是在下班時間之後,一般醫院的社工師並不是全天二十四小時服務,且隨時應召處理受暴病患的醫師也難尋。此外,處理受暴受虐的病患需要一個比較私密、安靜、自在的環境,醫院對於另闢一專屬空間來處理家庭暴力病患的意願往往不高或是沒有認知到其中的必要性。醫療團隊與其他專業團隊之間的溝通協調與合作方式也並沒有得到整合,因而在實際執行上常無法獲得其他單位適時的協助。對於受虐者、加害者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心理創傷重建以及諮商治療,行為矯正等工作,尚須有專業素養的治療者。但是精神科醫師的精力與能力是否能配合都還是一個未知數。
在通報角色上的困難:
學者研究指出,一般醫師在執行通報角色時所面臨的困難有:研判虐待案件的能力有限、對於虐待行為的界定不清楚、缺乏相關資訊,不知如何通報、同事或上司不願配合與支持、等(Ref.9)
[結論]
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必須倚靠各專業團隊的分工合作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但是從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至今,政府仍未能建立一有效率之通報處理系統。除了提昇各專業人員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所需的專業知識與認知之外,仍有賴政府從中的整合與立法,使具通報義務的人員能夠挺身而出,又不必害怕己身安危遭受威脅;希望相關的保護性或鼓勵性的法令(如身分保密權,免責權)能早日研擬,才能提高通報的意願(Ref.9)。以往醫師在整個團隊中所扮演的角色被定位為一個照顧者。隨著保護網絡的日漸成熟,在未來工作發展上,醫療專業應該更進一步從公共衛生的腳步出發,以積極的態度,成為家庭暴力預防策略的推動者,扮演民眾婚姻與家庭健康的促進者角色,去從事「診斷、治療、舉報、轉介、倡導、預防、研究、訓練」的工作,並負起組織統合整個醫療團隊的責任,俾使家庭暴力能無所遁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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