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C
判決介紹:HILL-ROM vs. KCI一、
’346專利本案所牽涉之專利,為原告Hill-Rom Company, Inc.(以下簡稱Hill)所擁有之美國第5586346號專利(以下簡稱’346專利)。該專利係關於一種病床,其具有可充氣之襯墊,使病人身體的各部份都能得到充份的支持。’634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係採用分段式的撰寫方法,包含一支撐組合、一第一縱向襯墊組、一第二縱向襯墊組以及一可充氣支撐層。
本案之被告KINETIC CONCEPTS, INC.(以下簡稱KCI)亦生產具有可充氣櫬墊之病床。其充氣襯墊具有四個約六英寸厚的氣囊,其中兩個分別位於床的兩側靠近人體上半身的部份,另兩個則位於床的兩側靠近人體下半身的部份,其功能為使病人便於翻身,且未使用時,氣囊均處於未充氣的狀態。
本案在南卡羅萊納州地方法院時,係判決KCI並未侵害Hill的專利權。
二、爭論焦點
1.
「cushion」的字義「cushion」這個字在地方法院時,被解釋為「an inflatable enclosure or bag, which, when inflated, should provide basic support and comfort, but which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be inflated at all times.」,但Hill認為應該解釋為範圍更廣的「an enclosure or bag capable of being inflated.」。換言之,Hill認為「cushion」這個字本身應僅用來說明結構,而不應內含有「支持」,以及「使躺的人感到舒適」的功能在內。
2.
均等論即使在字義上並未侵權,Hill認為若依均等論判斷,KCI的充氣襯墊也落入‘346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中。
三、
CAFC的見解1.
「cushion」的字義應內含功能認同地方法院的見解。理由有三:CAFC
第一,依據字典上的定義,「cushion」這個字確實有「支持」,以及「使躺的人感到舒適」的含意;
第二,在’346專利的說明書中,也多處提到cushion的功能為「to provide basic support for the patient」以及「for establishing optimal patient interface pressures and patient comfort levels」;
第三,在’346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中,係將具有支持功能之「inflatable support layer」,換成「patient contacting assembly」,而在說明書中,並未提及patient contacting assembly是否有支撐的功能,所以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中的cushion必然要有支撐的功能才行。
CAFC
在此點上亦認同地方法院的見解。理由有三:第一,Hill的櫬墊係以充氣來達成其「支持」以及「使躺的人感到舒適」的功能,而KCI的充氣氣囊平時是不充氣的,此點與Hill不同;
第二,KCI的充氣氣囊僅於欲使病人翻身時充氣,所以與Hill的充氣櫬墊功能亦不相同;
第三,KCI的充氣氣囊不能同時充氣,同一時間僅能對同一邊的充氣氣囊充氣,此點與Hill亦不同。
綜上所述,兩者功能並不相同。KCI的充氣氣囊並無’346專利中cushion所應有的功能,故兩者不均等。
四、討論
本案的重點,其實就在於cushion這一個字的字義,在’346專利中究竟應該為何。法官根據字典以及說明書中的敘述,認為應該要有支持的功能。
然而,如果分析’346專利的說明書,則可知該專利的重點,其實就是方便病人翻身,亦即與KCI所提供的功能是相同的。在說明書的Summary of the Invention中,在提及該發明的功能時,明確地指出:
“These longitudinal cushion sets provide control over the patient's positioning in the bed, and are independently inflatable in preferably at least three longitudinally--divided (i.e., laterally offset) groups, to facilitate rotation of the patient to the left and right through selective inflation and deflation of the longitudinally--divided groups.”
所以說,所謂「to provide support and comfort」,其實只能說是’346專利中,「cushion」的附加功能而已。然而,由於「cushion」這個字選得不好,同時,在說明書中的其它部份,包括摘要、詳細說明與申請專利範圍,都沒有很明確地再把這個特點給指出來,換言之,沒有清楚地重新定義「cushion」這個字應有的基本意義,造成法官會反客為主,認定既然叫作「cushion」,就應該有字典上「cushion」該有的功能才對。
所以說,寫說明書時真的要非常小心,逐字逐句都要推敲其含意,同時重點要強調,不是重點的就不要寫到讓重點模糊掉。否則若像本案般,因為一個字而敗訴就太不值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