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20條(發明專利)與98條(新型專利)規定,專利必須有「產業上利用性」。亦即所申請的專利,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並且能夠產生有用的效果。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物或方法不具有「產業上的利用性」,則就算它是新的、前所未見的,也不能申請專利。
具有產業上利用性的發明,應當是已經完成的,並且能夠解決某一個問題的技術創作。所以,在申請專利時,必須要在說明書中做清楚、明白的說明,讓熟悉相關技術領域的人能夠實施。我國專利法第22條即規定:「說明書除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因此,凡缺乏技術手段的發明,在中華民國會被視為未完成的技術創作,而不具備產業上的利用性。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被視為未完成的技術創作的狀況:
(1)只提出構想,或只表明一種願望與結果,而未提出任何該行業人士可以據以實施的具體實施例。例如,只提出一種「可拋棄式行動電話」的概念,卻沒有說明如何實施這種概念的手段或方法。
(2)雖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具體實施例,但是對該行業人士而言,是含混不清,無法據以實施的。如提出一種「鋁合金焊接方法」,但在說明中只提及用「瞬間高溫」的方式焊接,而不講清楚何謂「瞬間高溫」。
(3)雖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具體實施例,但是對該行業人士而言,並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例如提出一種將兩個風扇並聯,使吹出風壓加倍之「高風壓風扇」,但熟悉風扇流體力學的人都知道,單純的風扇並聯並不能將風壓加倍,最多只能使風量變大。因此需要再詳加說明才行。
綜合上述,可以得知要申請專利,一定要有具體可行的實施手段,才能滿足專利法第20條「產業上利用性」與第22條「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的要求。若只是單純的發明概念的話,是不能申請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