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小常識
信用卡掛失前遭冒用 自負額最高3000元
記者李莉珩/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公告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條款,明訂持卡人若遺失信用卡,
辦理掛失手續前被冒用的自負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持卡人繳款後若餘額不足
一千元,不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計息。
不過,如果持卡人得知其信用卡遺失或被竊,卻怠於立即通知發卡銀行;或者持卡人發
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逾二十天還未通知發卡銀行者,持卡人仍須
全額負擔被冒用損失,不受「被冒用自負額最高三千元」的保障。
至於經常發生爭議的循環信用計算方式,財政部的新規定是授權各銀行自行決定,但不
得早於「實際撥款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銀行並應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裡,增訂消
費者的審閱期間。
為減少信用卡交易糾紛,財政部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和銀行公會的要求,修訂「信用
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財政部表示,各發卡銀行必須依照這項範本修改契約;如果未修
改契約、但原契約限制超越這項範本的規定時,原契約規定無效。
財政部昨天修訂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重點包括:
一、為解決信用卡掛失前風險分擔問題,基於公平原則並兼顧消費者權益,財政部規定
,各銀行得視本身狀況自行約定收取金額,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另外,各銀行應在定型化契約中增列三種失卡免自負額的情形,包括:(一)持卡人在
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二)冒用者在簽單上的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簽名顯不相同者。(三)持卡人於兩年內未有失卡紀錄者。
但如果持卡人本身有「重大過失」,例如將辦理預借現金或其他交易的交易密碼放在一
起,或有其他可防範而未防範的事項,須自行負擔被冒用的全額損失。
二、增訂持卡人繳款後,帳戶餘額不足抵扣全部消費款,不足款項未達一千元者,不計
入當期結帳日的循環信用利息。
另外,如果持卡人在同一銀行申請兩張以上信用卡,其繳款後餘額不足一千元免計算循
環利息的規定,究竟是採歸戶合併處理,或是非依卡片類別分開處理,發卡銀行也應明
定在契約裡。
三、增訂銀行對違約的持卡人擬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者,可以自行決定收取標準,但
應明訂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應載明計算標準,並應注意符合公平原則。
若各銀行計收的循環信用利息與違約金,兩者合計實質利率比「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為
高時,各銀行應於契約中舉例計算公式,並以顯著方式標示。
